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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举例说“佳能”条文+案例+解释,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第一章总则第二节是继承的开始法国谚语因继承取得财产权的,从继承开始时生效,继承开始时为继承人取得财产权的时间。那么,遗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举例说“佳能”

条文+案例+解释,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总则

第二节是继承的开始

法国谚语

因继承取得财产权的,从继承开始时生效,继承开始时为继承人取得财产权的时间。那么,遗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研究继承的开始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时间起,就可以产生各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分割遗产,继承人可以就被继承人死亡前到期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在继承范围内就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向被继承人追偿。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时,如何判断死亡时间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脑死亡、心脏骤停、脉搏骤停、脉搏骤停和心脏骤停、呼吸骤停。在中国,自然死亡的标准是呼吸、心脏、脉搏停止,瞳孔散大。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期满,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篡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以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

还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几个相互继承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对此,《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继承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其他继承人都有其他继承人。遇异代,推定长辈先亡;如果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确定相互继承的被害人的死亡顺序,会对死者财产的归属产生影响。如果相互继承的几个人不能确定谁先死亡,那么财产分配就无法开始,确实需要用民法来规范。《民法典》增加了有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顺序推定规则。这一规定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规定,在2015年的《保险法》中也有体现,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顺序不能确定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继承开始后,还涉及到继承开始的通知。所谓继承开始通知,通俗地说,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以及因死亡而开始继承的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执行人的情形。继承开始通知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重要前提,也是继承开始不可或缺的环节。这个前提条件和环节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保证民法典继承版规定的“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的目的得到全面准确的实现。再者,只有享有继承权的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是实时的,才能行使《民法典》规定的一些权利,如参与继承、处分继承权等。相反,无法行使《民法典》规定的一些权利,如无权参与继承、无权处分继承权等。

那么,如何通知呢?《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也就是说,通知的主体有两种。一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第二,当继承人中无人实时知道这一点时,以被继承人生前工作的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通知主体。

现实中,遗产的开始和分割存在时间差,导致遗产转移的问题。继承开始时,遗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所有继承人,为共同所有。遗产分割就是把共同财产分割成各自财产的过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应继承(或赠与)的遗产份额由继承人承担,即传给(或遗赠)。子继承又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被转让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让继承人。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死亡的,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不放弃继承的,应当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约定的除外。”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引起的遗产继承,不同于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死亡前发生的代位继承,也不同于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单纯继承。继承的条件如下:

(一)被转让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二)被转让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

(三)被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被继承人。

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是正确处理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因为它涉及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以下重要问题:

(1)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对继承所有权的期待权。只有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或血亲关系的人才能按照继承顺序实现自己的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结婚的配偶可以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或者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晚辈的直系血亲关系为代位继承;在收养关系中,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建立收养关系的被收养子女(或养父母)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以收养名义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另外,是否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为前提。继承之初,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只能由死者的继承人传承。

(2)确定遗产的范围。因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前,他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财产出售或赠与他人,也可以随时购买财产、继承财产或接受赠与和遗赠,财产随时可能增加或减少。财产所有人死亡,才能最终稳定其财产地位,确定遗产的项目和数额。同时,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也应以继承开始时所欠的债务为准。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的,赠与的财产可以不再列为继承范围。

(3)确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因为,从继承开始就很难预测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继承人是生存还是丧失继承权;更何况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期待权是不能处分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兄弟姐妹们纷纷表示“我放弃父母未来的继承权,现在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即使兄弟姐妹就此达成一致,也是无效的。因此,只有从继承开始直到遗产处分,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声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多继承或少继承的法定条件。法律对“照顾”、“多分”、“不区分或少分”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遗传开始前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改变。只是在继承之初,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上述条件不会再发生变化。虽然有些条件可能会改变,但也要受继承之初已有的条件限制。比如遗产分割时应当照顾的对象,必须是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只有这两个条件并存,才能兼顾。所谓特别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时)的情况为依据的。“多分”和“不分或少分”的条件在继承开始前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原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曾经住在一起的“继承人”后来成了虐待狂;原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人,后来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只有在继承之初,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继承份额与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密切相关。

(5)确定遗嘱的生效时间。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定方法预先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只有在继承开始时(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再次变更遗嘱,才能依法判断遗嘱的效力。

(6)确定死者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原属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或者其他取得继承权的人。财产事故风险责任,也应相应转移。继承开始后,即使继承人不分割遗产,其所有权也应由继承人共有。遗产分割中所有权的确定应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实际继承的时间并不相同,这两个时间不能等同。

按事例解释

王默涵和王默涵是夫妻,1940年结婚。王甲、王毅、王冰是养子,小王是亲生儿子,王鼎、孙谋是王某涵的侄孙辈。王某汉和王某泰生前相依为命。从2007年开始,王鼎和孙谋就和他们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看病,陪伴他们。因为长期的照顾,王某汉和王某泰对晚年的陪伴心存感激,这也是对他们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2010年,王某汉、王某泰与小王、王鼎、孙谋签订协议,确认由王鼎、孙谋照顾王某汉、王某泰终身,房屋一楼长期归王鼎、孙谋所有,二楼房屋归王某泰所有。2014年,王某汉与王鼎、孙谋、小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房屋二层由小王继承,王鼎、孙谋对王某汉、王某泰的出生、扶养、死亡负责。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由律师书写见证,小王签字。王某泰和王某涵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去世。王甲、王毅、王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遗嘱无效,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本案中,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汉,其所有权为100%,双方无异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某汉与王鼎、孙谋、小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某泰仍健在。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汉无权处分王某泰的财产,故王某泰死亡时,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但王某汉作为被继承人王某泰的配偶,共同生活数十年,相互照顾、陪伴,履行了夫妻相互帮助的法定义务,对王某泰的遗产可以进行适当分割。法院确认,王某汉继承王某汉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40%,王某汉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60%由小王、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的份额,因王某汉将二楼的财产份额给了小王,且小王还声明由、对其悉心照料,并于其去世前安葬。

本案中,王某汉在王某妻子健在的情况下,以遗嘱形式处分王某的财产,法院不予认可。王某汉无权处分王某的财产,其遗嘱中对王某财产的处分无效。同时,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王遗产的继承始于王死亡后。王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法官声明

01

继承权诉讼有期限吗?错过了继承的限制怎么办?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不及时起诉,三年后,你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你就不能要求义务人按照诉讼程序履行义务来实现你的继承权。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民法第194条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届满。”有上述情形的,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

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继承权的最长期限,即“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续”。也就是说,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在20年期限结束时,这项权利将被取消。但是法律也不是那么不合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

继承之初,如果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遗产没有分割,是不是就没有人继承遗产了?肯定不是。首先看遗产是继承还是遗赠。如果是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分之前,形式以书面形式作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如果形式上没有特别规定,则视为放弃遗赠。这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书面放弃继承;如果他不这样做,将被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期满不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S2/]03

如果传承人放弃传承,没人继承,别人能分一点吗?不会吧。法律还规定了无遗产继承,无主人的遗产将上缴用于公益事业或归集体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遗产,归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条款

第1121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如果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难以确定,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还有其他传承人,辈分不同,所以推定长辈先死;如果同代,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生育。

第1150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1152条[/s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不放弃继承的,应当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必新、张家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山东高发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追起诉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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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缱绻星光

    缱绻星光

    2022-03-19 21:04:31    回复

    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遗传开始前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改变。只是在继承之初,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上述条件不会再发生变化。虽然有些条件可能会改变,但也要受继承之初已有的条件限制。比如遗产分割时应当照顾的对象,必须是生活上有特殊困难

  • 纸船

    纸船

    2022-03-19 16:00:41    回复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遗产,归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条款第1121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

  • 江湖光棍

    江湖光棍

    2022-03-19 19:28:09    回复

    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期满不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S2/]03如果传承人放弃传承,没人继承,别人能分一点吗?不会吧。法律还规定了无遗产继承,无主人的遗产将上缴用于公益事业或归集体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没有继承

  • 施可翠翰

    施可翠翰

    2022-03-19 11:03:11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 舒雯友纯

    舒雯友纯

    2022-03-19 11:03:11    回复

    怎么啦

  • 古航雁冰

    古航雁冰

    2022-03-19 11:03:11    回复

    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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