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7 | 评论:2
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成本加酬金。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图、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相关条件,约定计算、调整和确认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在约定范围内不予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同总价为总价合同。
包干合同一般不作调整,但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况除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法律法规变更、价格变更等影响合同价格的情况不在少数。即使是已经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合同价格调整因素的出现,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也会经常发生调整。
那么,进入本题,如何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
1。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概念,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仅在约定的范围内,无需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数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且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就该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但从各地实际操作结果来看,大多要求先适用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结算;参照约定标准无法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进行结算。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也要求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具体施工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建材价格或人工成本上涨过快
除了工程量的变化,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的变化也是调整合同价格的常见原因之一。那么,当建筑材料或人工成本变化较大时,该如何调整呢?
首先要考虑建筑材料或者人工费用的变化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如果变更仍停留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则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果变更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或远远超出一般市场风险,则承包商可以主张情况的变化,要求调整工程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风险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7.3条的相关规定,即“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动范围或幅度;没有约定的,以本规范第9.7.1条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差价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文章说明)计算调整后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或根据当地造价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另外要研究人工费或者价格变动的时间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逾期发生变更的,按上述规则办理。如果发生在期限之外,就要研究期限延迟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因一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建材供应时间延误的,此期间建材差价部分施工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三。案例参考
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当阳市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7)鄂05民中第1180号
“关于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新泉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本案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根据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本案涉案工程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本案涉案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间为2012年5月,鄂[2012]85号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文件尚未下发。根据招标文件,涉案工程于2012年11月16日招标,12月6日开标。根据涉案工程,2013年3月开工建设。根据鄂文健[2012]85号文件,2012年12月1日起的工程量和人工费,无论是定额计价模式还是清单计价模式,均应按文件标准进行调整。鉴于建设工程中的固定人工价格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而调整的,属于政策变更的范围,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也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造价调整应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 且本案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故一审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调整鹏程公司和新泉公司的工程价款。”
甲方与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就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
案例编号(2015)万敏司终字第004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也规定了结算方式:本合同采用包干价,加变更、签证及工程钢材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钢材;以2010年第七届巢湖信息价格为基础调整价差)。其他材料和消防设备不再调整等。本条款为印刷字体,加入变更、签证、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调整后的差价仍然有效,应予采纳。经鉴定机构鉴定,变更签证及材料差价费用为3452884元,安徽某公司关于该部分费用未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合同约定,除了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会调整钢筋和混凝土材料的差价外,其余不做调整。原审判决将定额人工费调整544745元,计入不当工程造价,我院予以纠正。安徽某公司提出的544745元固定人工费的调整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该案涉及的工程造价涉及到签证的变更,以及钢材和混凝土材料的差异。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安徽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造价无需评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涉及的工程造价为15103264元(11650380元+3452884元)。”
永安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8)民04钟敏第1102号
“劳动力成本分散。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人工费差价是否不能调整,但根据2009年发布的闽建[2009]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人工费按我局发布的施工期间人工费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我院认为,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差价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计入工程总造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守合同,不守规矩”的原则,关于人工费价差271083元应计入合同价款的意见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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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11:3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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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12:2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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