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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从律师的角度,评论一个律师与委托人合同纠纷的案例张虹案情简介:2013年6月,高、高某作为甲方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起诉债务人偿还借款72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期间,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合同实际收取代理

-从律师的角度,评论一个律师与委托人合同纠纷的案例

张虹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高、高某作为甲方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起诉债务人偿还借款72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期间,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合同实际收取代理费14万元。

高、高一审胜诉后,某案债务人提起上诉。2014年3月4日,高作为甲方与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二审《委托代理合同》。同意本案执行阶段的代理费由风险收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按其享有债权的1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不知道为什么,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一直没有给高一份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的委托代理合同,且该律师事务所对上述重要的解除限制条款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为日后高解除与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的案件埋下了伏笔。

2018年9月18日,高二审诉讼胜诉,进入执行阶段,高与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产生隔阂。高表示,律所的案件代理流程存在一些瑕疵,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口头向律所表达了解除协议的意向,律所表示同意。2018年10月22日,高应本所要求,在本所出具的《解除委托通知书》上签字。

次日接到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电话,高到该律师事务所领取高与该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4日签订的代理合同原件。此时,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仍未明确告知合同中重要的解除限制条款。

随后,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高某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支付“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应按其享有的债权的1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此时 本案债权金额从最初的贷款本金720多万元加上利息866万元,达到近1600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字第9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高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律师费158万余元及利息等。两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2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但以实际损失为限。根据《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的指导意见,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民终第1916号民事判决,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02民初第9516号民事判决,判决高向辽宁某律师事务所高某支付律师费14万元及利息......

法律评估:

律师写合同多少钱一份(律师状告委托人支付代理费一审认定160万,为何二审改判14万?)

关于本案,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律师作为受托人,能否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设定限制?2.二审法院判决参照一审代理费收费标准支持“服务提供方”在执行阶段的代理费损失是否合理?3.委托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和根本违约的相关问题;4.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说明义务。

一、能否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设定限制条件。

首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的独有特征,是《合同法》第410条赋予当事人双方的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法定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委托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信托关系,在委托合同双方丧失信托基础时,应当允许其享有任意解除权。

其次,委托代理合同中“甲方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对方和解,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应当按照其享有的债权的1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法定解除权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该协议不能约束委托人,更不能“视为乙方代理工作”。因为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不应由合同双方事先放弃,否则《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就失去了意义。同时,本协议是以委托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撤销授权为前提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委托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的情形。

最后,《合同法》第94条列举了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但并未规定或授权当事人有权约定解除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条款,也不能限制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当然,行使法定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大连中院根据一审代理费收费标准,判决支持受托人执行阶段代理费损失是否合理合法。

本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委托人按照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和本案一审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用标准14万元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赔偿,我认为是正确合理合法的。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可能获得160万元左右的预期收益,受托人因委托人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失去了获得这一可得利益的可能性。由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我国《合同法》第410条没有明确规定。上海潘琪贸易有限公司与潘琪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05)民字第14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委托合同的解除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基于故意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前者的责任范围以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

其次,由于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基于委托人的法定解除权作出了限制性约定,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法定解除权相违背,对委托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人民法院依据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合理合法执行。

三。委托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与根本违约的相关问题。

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法定救济方式。委托合同双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赔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赔偿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赔偿损失与违约造成的赔偿损失具有不同的含义,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委托人的解除是否属于违约解除。委托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委托人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没有违约的,不能依据违约的法律后果要求委托人承担对方可得利益的赔偿责任。

因此,大连中院参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律师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指导标准,判决委托人按照一审律师代理费标准支付赔偿金,既保障了委托人合法的任意解除权,又保障了受托人的受款权。

四。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说明义务。

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应当对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消费者”的义务设定或者权利限制条款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就合同内容,尤其是合同中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向费者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并提醒注意。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合同签订后,由于理解及掌握专业知识的不同而引起误解,进而造成“消费者”对律师行业的误解。本案中,高某斌在口头表达解除委托合同的意思后,律所表示同意,而且还准备了《解除委托通知书》让高某斌签字确认若属实,这足以说明律所对高某斌解除委托是同意的。从整个案件看,律所也没有在任何时候通过任何方式提示高某斌“未经乙方同意”解除合同就得承担巨额的律师服务费。同时,律所一直没有向高某斌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很难想象,高某斌能对四年前签订的合同条款熟稔于心。最后,通过对本案的梳理,可以看到高某斌在口头表达解除合同意愿后,律所主动制作书面《解除委托通知书》让高某斌签字,这说明律所是同意解除委托的。既然律所同意解除合同,高某斌就不需要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限制条款约定支付巨额律师费。高某斌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且是在律所同意的情形下的解除,二审判决的结果实际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律所的利益了。后续:据悉,该案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s2/]

本文标签: 律师修改一份合同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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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流年风月

    流年风月

    2022-03-20 15:06:38    回复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按其享有债权的1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不知道为什么,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一直没有给高一份本应由

  • 人帅鸡巴大

    人帅鸡巴大

    2022-03-20 13:22:02    回复

    ,是因为委托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信托关系,在委托合同双方丧失信托基础时,应当允许其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次,委托代理合同中“甲方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对方和解,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应当按照其享有的债权的1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内容

  • 梦里热吻

    梦里热吻

    2022-03-20 11:40:06    回复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委托人按照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和本案一审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用标准14万元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赔偿,我认为是正确合理合法的。原因如下:首先,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可能获得160万元左右的预期收益,受托人因委托人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失去了获得这一可得利

  • 万梦婕瑾

    万梦婕瑾

    2022-03-20 08:38:23    回复

    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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