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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已经进入立案登记制时代,即必须立案,必须有理有据。登记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的案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已经进入立案登记制时代,即必须立案,必须有理有据。登记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占比较大;判断标准不同,存在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审判结果相同,但说理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现状,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充分把握审查重点,加强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监督,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要点: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

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应当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妨碍诉权的法定事由的审查。

行政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什么是行政行为,哪些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诉讼的提起时,首先应当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对此,可以从三个要素入手: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第二,上述主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第三,上述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履行行政职责。如果被控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判定该行为是行政行为。

其次,在判断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后,应当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指法院拥有审判权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采用了列举加否定的模式予以明确。但是,这里要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是法院适用频率最高的条款之一,也是适用错误最多的条款之一。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实中,当事人向信访部门投诉的往往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因此,法院认为,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先判权”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投诉处理行为都是不可诉的。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方式行使《信访条例》规定以外的行政法上的职权的行为,不能因为是在信访程序中作出的,就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实践中,如果法院在立案时没有对信访回应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仅仅因为是信访处理行为,就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三是对原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行政诉讼原告是指不服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特定的,只有具有特定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被告。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中限制诉权行使的一些原因,如重复起诉、预复议、终复议、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起诉、诉讼标的受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约束等。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立案监督时,应将这些作为起诉条件形式审查的要点。

行政诉讼多少天立案(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浅析)

要点:诉讼的利益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明显对其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定权利条款是判断案件是否进入实质性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规范诉权的不当行使具有积极作用。因为法律权益条款的判断是专业性的,也因为立案庭的法官考虑行政诉讼的审理可能不够专业,所以立案庭不宜在立案阶段就决定不予立案,而是立案后,行政庭的法官要通过询问当事人、被告提供抗辩和提供证据,甚至听取各方意见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决。

由于该条款采用了“明显”、“实际影响”、“合法权益”等不确定的概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对于不确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或者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信访问题的案件,法官容易错误适用该条款,将案件挡在实体审理之外,从而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容易混淆利益关系、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等。用法定权利条款,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鉴于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时,也应将行政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是否没有实际影响等主观判断作为主要审查点之一。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散见于各种效力层级的法律、司法解释、规章、批复、批复等文件中。如果我们对它们不熟悉或者没有完全掌握,就很容易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而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的办案人员,尤其是基层医院的办案人员,往往监管经验不足,急需在短时间内提高监管水平。但是,明确和把握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审查的重点,对审查重点进行整理、划分和归纳,并使之系统化,可以方便行政检察人员快速掌握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的重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审查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案件,督促法院依法立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实现。(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标签: 行政诉讼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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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抠脚大汉

    抠脚大汉

    2022-03-19 14:15:42    回复

    察部门的办案人员,尤其是基层医院的办案人员,往往监管经验不足,急需在短时间内提高监管水平。但是,明确和把握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审查的重点,对审查重点进行整理、划分和归纳,并使之系统化,可以方便行政检察人员快速掌握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的重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审查法院行政诉

  • 解荔山飘

    解荔山飘

    2022-03-19 10:10:21    回复

    是这样

  • 仲青娥翔

    仲青娥翔

    2022-03-19 10:10:21    回复

    有内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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