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4 | 评论:1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在办理理赔手续前突然死亡。这种情况下,侵权人还承担残疾赔偿金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分析了三种情况。
1。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恶化而死亡。
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自然要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时不是伤残赔偿,而是死亡赔偿。即使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也不应该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而应该直接按照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来确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于其他疾病。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来判断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与其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参与程度。例如,如果受害者患有疾病,并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他本已虚弱的身体将变得更加虚弱,这将使他的身体功能对疾病的抵抗力下降,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受害者的死亡。虽然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这种病因到底有多厉害,但是交通事故对人体的伤害和人体抵抗疾病能力的降低应该是肯定的。
在司某琪、王某伟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害人于2018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行为人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出院后,一直卧床休息。2020年2月,被害人突然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对被害人的死亡起辅助作用,参与率为20%-25%。据此,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对受害人近亲属的死亡赔偿22.5%。被告王某不服,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4第3127号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王申请再审后,河南高院作出(2020)豫民审第78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从交通事故发生到被害人死亡的时间间隔近一年零三个月,但客观上,本次事故造成的被害人伤情较为严重,被害人家庭一般,支付一定医疗费用后无力承担后续治疗,无奈只能出院保守治疗,出院医生建议继续治疗。因此,虽然从事故发生到被害人死亡的时间间隔较长,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在司法鉴定的加持下,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准确的。同时也起到惩罚侵权人的作用,鼓励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防止受害人的损害扩大。
在、李某琼、李某露、李某、王某玉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侵权人王某玉致李某受伤住院,李某住院一个月后因肝癌死亡。经司法鉴定,肝癌转移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外伤是促发因素。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25第1228号民初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创伤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参考系数为20%,即侵权人按照20%的比例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许昌中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随后原告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也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援引了最高法院的24号指导性案例,即不能以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但在裁定书中,河南高院明确了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性案例的区别,认为该指导性案例对本案没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具体读者可以参考最高法院24号指导性案例,此处不再赘述。
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受害人的死亡与侵权人有一定的关联,不存在伤残赔偿的赔偿问题。但是作为交通事故中比较少见的情况,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总结一下,和其他情况进行比较。且以上两个案例均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网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其他第三人侵害死亡或者因自然原因或者意外死亡的。
这种情况是本文的重点,司法实践中也有完全相反的案例。在景某、李某与PICC郑州分公司[(2021)豫民申第115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三个月后,又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审确定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应当从伤残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导致其未来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生活来源。因此,伤残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受害人未来的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赖性。这种权利随着权利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最后驳回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再审申请。
在李某等人诉周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害人在出院一个多月后发生事故死亡,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死亡后伤残,一审法院计算误工费至死亡前一天,体现了法律的灵活适用。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因残疾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受害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害人在伤残定级前死亡,上述增加的费用和收入损失的主体已不存在。受害人只能计算从出院到死亡的误工费,不能计算残疾赔偿金。之后,被害人近亲属上诉至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是否计算伤残赔偿金作出如下分析:伤残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自被害人伤残被认定之日起就客观存在,不会因被害人死亡而消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将采用定型化的计算方法, 并且不会因为受害人工作能力的改变或者生存年限的改变而改变,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计算残疾赔偿金。
事实上,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原告、保险公司和法院对伤残赔偿的性质基本一致,都认为是基于财产的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两家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可见,伤残赔偿金的性质不能成为决定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理由。笔者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前者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获得上次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而后者是受害人意外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这就造成了法官主观心理的一种“平衡”,但这种“平衡”不利于司法实践,造成同案不同判,削弱了司法权威。
至于受害人在伤残定级前或定级后是否可以因其他原因要求伤残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敢妄下结论。然而,在做出判断之前,我们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受害人在法院已经作出要求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判决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应该向侵权人退还部分残疾赔偿金?
2.对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额是取决于受害人的年龄和伤残等级,还是伤残还是快还是慢?判断速度等外界因素?
3.侵权人能否从受害人的二次事故中获益?
通过回答以上三个问题,我们会发现,河南省高院的裁定或许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恐怕并不能促进被害人得到及时赔偿。上述萍乡案也被萍乡中院作为典型案例在官网公布。在案件评估中,审判长周进节写道:伤残赔偿金在被害人伤残等级评定前已经固定,伤残等级评定后确定的伤残赔偿金必须以固定方式计算。伤残等级评定前后受害人死亡,不影响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和申领。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在伤残被固定前已经死亡而赔偿伤残赔偿金,否则将导致侵权人恶意拖延履行,甚至出现“白撞”现象,造成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s2/]
从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来看,笔者更倾向于萍乡中院的观点。同时也要看到,伤残赔偿金虽然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但其基数是固定的,不会随着受害人所在地区未来平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虽然伤残赔偿金对于60岁以下的在职受害人是按照20年计算的,但是此时的赔偿金并不足以弥补10年后由于物价上涨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因为每个人的寿命不同,法律按照统一的期限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只考虑伤残定级时受害人的年龄,不考虑伤残定级后受害人的寿命。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不能以受害人的存活时间来确定。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在《公民人格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保护人格权受损一方的裁定。经济损失可以弥补,但人身伤害难以恢复。
以上观点,供读者参考!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致死公诉涉及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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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10:5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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