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1
买过保险的人可能会发现,很多保险销售谈话都会被录音。你为什么这么做?因为为了保证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正确、一致的理解,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责任向对方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作说明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所以在很多需要签订合同的场景下,比如买保险、理财,比较谨慎的公司会要求记录整个销售过程,但很多时候规定落到执行层面就会扭曲,比如下面这种情况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未向司机说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2020年10月5日,黄易驾驶小型汽车撞倒行人黄甲,造成车辆损坏,黄甲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易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认定黄易负事故全部责任,黄佳不负事故责任。因驾驶的汽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黄甲将和A公司诉至法院,A保险公司辩称,因黄B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A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偿的约定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特别注意和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A未能证明其在举证期限内要求投保人填写申请表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同时,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发保险单时,已就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论点不予采纳。
最终,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佳经济损失人民币49.8万元。被告黄易赔偿原告黄佳经济损失15898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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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客户端查看)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大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1.明显不公平无效。
明显不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2)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另一方无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不仅要从一般社会观念的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还要考虑行为人依法处分其权利的因素。如果行为人能够充分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志处分权利义务,那么对于行为人来说就不应该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合同中订立免责条款,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在未提醒对方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情况下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设置了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他们既不提醒对方,也不给对方任何解释,导致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情,或者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不公平。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免除自己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提醒,而这个条款如果你不刻意提醒或者说明,这个条款就无效。
很多因保险合同成立免责条款的案件,都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而败诉的。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法律对人的健康和安全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责任,那么就等于是利用合同合法地纵容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生活,违背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而这种免责条款也违背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必须禁止。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人身伤害没有免责,应该是绝对的,无足轻重的。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经常以下列三种形式出现:
(1)所有豁免。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受害人放弃未来对责任方的任何赔偿请求权。这种免责条款在雇佣合同中最为常见。
(2)责任限制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以特定方式计算未来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这样的条款在现在的医疗合同中经常出现。
(3)条款限制请求的时限。即事先约定未来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超过期限后不再享有索赔权。该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是通过限制索赔期限来限制当事人的索赔权,从而规避法律的规制。
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确认上述三种形式的免责条款无效。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损害的态度是:受害人要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应当予以尊重。但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是没有任何借口的。
找法网律师对本案的评议:在司法实践中,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仅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了确认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对方的财产损失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这两种免责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们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侵犯和损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和合法权益,必须坚决禁止。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使用“明示”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但实际上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看不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也只是印在保险单背面,更不用说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足够的提示和说明,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保险公司仅凭保险单上“明示告知”的内容,附在保险单背面的保险条款字号极小,除颜色强调外,免责条款与其他保险条款在字体上没有区别,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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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客户端查看)本文标签: 中国人保交通逃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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