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1 | 评论:1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焦先生驾驶以其妻子何女士名义登记的车辆时,越过双实线,撞向对面一辆两轮摩托车,造成3名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受伤。事发后,焦先生逃离现场。侯娇先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妻子何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三险50万元时,保险公司以“事故报案晚、主体车驾驶人逃逸、保险主体车逾期未检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为此,何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表示不认可其在保险合同上的签名。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名笔迹并非何女士本人所写。法院认为,由于签字并非何女士本人,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何女士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何女士50万元保险金。
三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逃逸
交通肇事罪中止
何女士和焦先生是绵阳市游仙区人。他们20年前结婚了。2014年9月,何女士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并于2014年10月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7年4月29日晚9时,焦先生驾驶车辆沿绵阳市游仙区石东路由石马镇至林东乡,至石马镇白胜村6组路段。车辆越过道路中央的双实线,与对向第三人陈先生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先生及两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然而,事故发生后,焦先生逃离了现场。
2017年6月9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焦先生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交通事故逃逸现场为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和乘客无责任。
2017年11月27日,焦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业主索赔50万元三险
由于免责条款被保险公司拒绝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和两名乘客先后在四川科学城医院和绵阳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处置,产生住院费、假肢材料费等费用40余万元。而且经过司法鉴定,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自己算了一下,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他们应得的赔偿是110多万元。
前期医疗费用等。,均由何女士夫妻二人承担。因为何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据介绍,2016年9月30日,何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签订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其中商业保险涵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主险不含不计免赔保险等。保险期间为2016年10月1日零时至2017年9月30日24时。
因为索赔无果,何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第三人焦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且行驶证过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签署保险合同
法院裁定免责条款无效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保险合同中确实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包括保险人发生事故后逃逸不负责赔偿。
但在审理过程中,何女士对《申请人陈述》中“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申请人签名/签章:”处的字迹“何女士”和“申请人签名:”处的字迹“何女士”不予认可,并向法院申请鉴定。2019年12月19日,四川福赛特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签名笔迹非何女士本人所写。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合同并非何女士本人所签,不能证明保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何女士作出了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在保险合同的免责保险人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同时,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免检期内未进行检验,构成商业保险的免责事由。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登记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车辆仍在六年免检期内,不存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问题,不是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免责事由。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何女士保险赔偿金50万元。
周兰兰红星新闻记者唐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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