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2
虽然提前主张债权的情况已经出现,但是否提前收回贷款,就是债权的问题。即使债权人知道提前借款已经发生,决定何时提前收回的权利也在债权中。只有当债权人决定提前追偿并通知债务人驳回时,债权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也相应开始计算。
案情摘要1.天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甘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7670.7万元,借款用途为以新还旧。
2.索普公司、史茹公司、吉酒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天安公司和丁醇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债务人天安公司停产,中国农业银行甘岸支行将根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债权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法院认为保证人认为,即使甘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但由于天安公司在2012年2月前已多次停产,甘支行此时应了解天安公司停产的情况,且“提前收贷”和“提前还款”的主债权债务应在2012年2月前到期,但甘支行并未要求保证人在接下来的两年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应被免除保证责任
我们认为是否提前收回贷款是甘支行的权利。即使甘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也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何时提前收回贷款的决定权也在甘支行。只有当甘支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并通知天安公司时,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才开始相应计算。
本案中,2014年11月17日,甘岸支行首次向天安公司发出《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告知提前收回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甘支行就本案提起诉讼,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因此,索普公司和史茹公司主张甘支行在两年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依法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40号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二十年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实务分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关系中,发生借款人未按承诺还款、债权被侵害的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如果债权人可以在到期前要求提前还款,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借款人拒绝或者未在通知要求的新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次日起计算。债权人未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的,借款合同期限仍按原期限届满,诉讼时效当然从原借款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本文标签: 银行贷款到期一直还利息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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