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鲁法案[2021] 35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王某向赵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此款经赵催促后,王未付款。2021年6月,赵某向莒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约定利息。
经查,赵向辖区内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并获取利息。2019年至2020年,他作为原告起诉了17起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判决
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评估
1。赵系非法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其与王的借款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合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集资的;
(三)非法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贷款在内的一系列金融业务活动由专营,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此类业务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赵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进行商业借贷,赚取利息。其借贷行为具有反复性和频繁性,属于非法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无效,但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赵不具备也不能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但其从事的是全国专营的金融业务,故赵与王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基于专业借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与此同时,任何人都不能从非法活动中获益。王应向赵偿还借款10000元,无争议。有争议的问题是王是否应该向赵支付利息。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认为职业放贷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市场和金融秩序,只需要返还本金,不应支持任何利息。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公平的。如果借款人使用的不是专业出借人的资金,而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支付利息,债权人成为专业出借人,而债务人则不必支付利息,这无疑使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违背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是可取的。
由于双方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月息2%不再适用。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作者:崔
作者:莒县法院
来源:山东高发
本文标签: 银行贷款到期一直还利息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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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花容将军
2022-03-14 08:12:22 回复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4 01:4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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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宠小新娘
2022-03-14 10:48:08 回复
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此类业务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赵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进行商业借贷,赚取利息。其借贷行为具有反复性和频繁性,属于非法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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