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2
新规规定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需要的材料,还规定律师可以查询福建省以外的公民个人户籍信息。这是继浙江、山东之后又一个可以查询全国公民户籍信息的省份,大大降低了当地律师的办案成本!
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办理户籍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含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户籍业务窗口,以下统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的申请,为律师提供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律师可以就近向受理单位申请查询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地址、照片、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迁出)日期、注销(迁出)原因等10项户籍信息。
第四条律师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应当填写《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申请表》(附件1),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
(2)案件代理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
(三)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当载明查询理由和具体查询对象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查询对象为外省户籍的,应写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省份,申请查询的律师执业机构应为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含其在福建省内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律师执业许可证有疑问的,应当登录律师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查询。
第六条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当受理,依托公安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反馈结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申请查询理由不属于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查询对象与其代理的诉讼、仲裁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受理单位应当在《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查询信息。根据律师提供的信息,无法查询唯一查询对象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时应向申请人提供《户籍信息查询结果》(附件2),并加盖受理单位的户口专用章;不得以电子文档、截图、照片等形式反馈查询结果。
第八条受理单位应当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申请表》、申请材料和查询信息统一归档,归档期限不少于2年。
第九条户籍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承办案件以外的其他事务。
非法查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居民身份证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关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部门要监督指导律师规范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及时核查公安机关通报的律师违法违规查询情况。
第十一条律师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如居住地址、户籍地址、登记时间、注销时间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则以本规范为准。
阅读链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工作的通知
鲁工通[2019]65号
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的介绍信(附件1)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提出申请。
2.律师、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可持上述材料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出申请。
3.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对执业证书有疑问,可登录山东法律服务网(http://12348.shandong.gov.cn)或发证机关网站进行核实,或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实。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登录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并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附件2),加盖户籍专用章。申请材料不全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准确且无法查询的,应当口头告知,不得出具《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
六、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介绍信》、《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存根)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司法机关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对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介绍信的管理。
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查询结果承担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查询当事人户籍信息的证明信。
2.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3日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需要查询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地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事项的。承办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载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理由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第四条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公安机关设立的户籍中心、办证中心,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查询单位)提出申请;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的登记事项以外的内容的,应当向登记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五条询价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单位可以不受理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询问理由或者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理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的需要;
(4)申请查询的信息不属于户籍信息范围;
(五)不知道被查询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无法查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网站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在我省注册的,应当通过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
律师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户籍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询被查询人的户籍人口、户籍档案等资料。
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和认证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取口头通知、查询人摘录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凭证的,可以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并加盖账户专用章。单位查询户籍信息时,除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提供被查询人的户籍项目内容。
律师收到查询证明后,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字。
第九条因律师提供的信息含糊或不准确导致查询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出具无查询结果证明。
第十条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当场出具。
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核发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由查询单位归档备查,归档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人口信息和户籍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向他人泄露。
对违反规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查询、出具证明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凭本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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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高水長
2022-03-19 23:06:55 回复
建省内的分支机构)。第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律师执业许可证有疑问的,应当登录律师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查询。第六条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当受理,依托公安信息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9 23:22:05 回复
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关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要监督指导律师规范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及时核查公安机关通报的律师违法违规查询情况。第
溺爱你
2022-03-19 16:01:40 回复
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第四条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公安机关设立的户籍中心、办证中心,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查询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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