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蓝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小兰诉赵敏名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众空
裁判要点
1.认定微信群内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符合侵犯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由无关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众空间属性,公民在该类微信群中发表侮辱、诽谤、诋毁、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事实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和黄小兰称,黄小兰是兰世达公司的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起,被告人赵敏一直散布谣言,对两原告进行诽谤、诬陷,多次对其进行诽谤、中伤,称黄小兰患有精神分裂症,诋毁兰世达公司仪器、敲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传播,给原告的名誉和业务造成严重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道歉,并在第号张贴公告。北京市顺义区x。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各5000元。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社区微信群里发任何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只是把与两原告的纠纷告诉邻居和好朋友,对被告造成了很大影响。兰世达公司不规范票据、敲诈客户的非被告认为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经常关门,其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楼设有美容店,黄小兰是该公司股东,也是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赵敏陪同小区另一业主到美容店做美容。黄小兰为客户做美容工作,赵敏询问之前在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两人因为美容服务发生争执。之后,公安部门对赵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
原告称,赵敏的微信昵称为X主(微信号X - calm),是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赵敏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两原告进行造谣、诽谤、中伤、辱骂,并将黄小兰从业主群中除名。兰世达公司因赵敏的行为遭受了严重的商业损失。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两个微信群,分别有345人和123人,记录了昵称X郡主发来的关于黄小兰和兰世达公司的评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兰世达公司客户,也是小区业主。他当庭出示了自己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展示了自己的手机微信。群主的微信号是X - calm。
赵敏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否认,称其于2016年在涉案美容店做了激光祛斑。黄小兰承诺确保去除所有的雀斑。但是做了两次之后,斑越来越严重,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天,他再次咨询此事,但黄小兰否认赵敏在此祛斑,双方发生口角。赵敏只有一个微信号,经常改名。现在业主群叫X郭,他不是业主。他不知道主人的情况。他没有添加黄小兰为好友,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送任何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他只把与原告的纠纷告诉了邻居和朋友。兰世达仪器不规范,敲诈客户。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论自由。
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号X - 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敏。同时确认该微信号与黄小兰微信号X-HL于2016年3月4日13:16:18为好友。赵敏对此表示认可,但对于微信群发来的关于黄小兰和兰世达公司的信息,表示并不清楚。现在微信号已经不用了,也退出了其中一个业主群。
判断结果
2017年9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第5491号民事判决:1。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宅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并向原告黄小兰、北京蓝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如上述内容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上述地址门口张贴本判决书全文;2.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蓝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3.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小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黄小兰、北京蓝仕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2018年1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中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赵敏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黄小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s2/]传统的名誉侵权有四个要件,即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微信群内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应当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所有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赵敏否认其微信号X - calm发出的有关案件的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法院不能采纳该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以及法院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敏与黄小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名业主,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症”“装疯卖傻”等明显侮辱性言论,并使用了黄小兰的照片作为图片。但赵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兰世达“美容师不规范”、“敲诈顾客”、“器械破损”、“技术和产品无效”等贬损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说,即使有相关事实,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该小区居民众多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情况、其他成员的查询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性、广泛性和快捷性来看,涉案评论极易引发对黄小兰和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社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任。对两者的负面认识导致黄小兰个人和兰世达产品或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小兰、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构成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无关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具有public 空属性,公民在该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中伤或者贬损言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损害赔偿。现黄小兰、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敏就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具体的道歉方式由法院酌情决定。关于兰世达公司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案小区经营美容店,赵敏在与该小区多名居民的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对兰世达公司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这一请求,是综合考虑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内容和影响、侵权的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的。关于黄小兰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也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兰世达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本文标签: 以敲诈报警可以起诉诬陷诽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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