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1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百合刑检不起诉字[2021]第1号
原审被告人阮某佳,性别男,1955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301955 * * * *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镇* *村* *组,住白河县* *镇* *楼。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兴全,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此案调查由白河县公安局终结。2021年4月6日,不起诉人阮某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我院依法查明,2020年11月14日,阮某甲驾驶“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其妻侯某某在后,自白河县城关镇南岭子沿316国道行驶至马湖镇。8点50分到316国道1732公里处(从“潭马”沟水厂到马湖镇100米)。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鄂C * * * 0重型翻斗车后,与吉某某驾驶的鄂C * * * 6重型翻斗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阮某佳受伤,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4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阮某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车后未及时返回原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纪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弯道时未预见安全措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侯某某没有责任。
阮某佳在本案发生时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是自己主动行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构成自首。始终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阮某乙、阮某丙、阮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接处警人员登记表、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证据、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扣押过程、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地图及照片、酒精检测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协议、收据、请求谅解。悔过书、申请免予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纪某某、王某某、周某佳、周的证言、不起诉人阮某佳的供述。
法院认为,不起诉人阮某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车后未及时返回原车道,造成乘车人侯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阮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罪行不太严重,他可以免除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自侦查阶段以来,一直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和案件特点,被告人阮某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阮某佳不起诉。
非被告人阮某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投诉直接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7日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不起诉后可以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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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妹老手
2022-03-15 08:50:08 回复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百合刑检不起诉字[2021]第1号原审被告人阮某佳,性别男,1955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301955 * * * *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镇* *村* *组,住白河县* *镇* *楼。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5 00:49:42 回复
要责任。纪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弯道时未预见安全措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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