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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已被转让和出售。是否应该重新定损?被保险人是否应该以修理车辆为前提索赔车损险?如何理解《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第十六条?湖北这起交通意外险索赔案,湖北省高院[(2021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已被转让和出售。是否应该重新定损?被保险人是否应该以修理车辆为前提索赔车损险?如何理解《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第十六条?湖北这起交通意外险索赔案,湖北省高院[(2021)鄂民斋30号]的判决依据和山东高院[(2021)鲁民载148号]在马骁人寿vlog头条前发布的案例,在邮轮越野车事故车损险索赔后被驳回,再审判决书明确了详细的赔偿规则。判决意见差异显著,值得借鉴。欢迎大家发表不同意见。


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撤案再起诉吗(交通事故后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直接向法院起诉,结果如何?)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3日凌晨,湖北某物流公司刘师傅驾驶该公司东风半挂牵引车通过236国道宁都县堆坊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江西某公司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半挂牵引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两天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师傅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支付了6000元抢救费。事故当天,物流公司通知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勘验,但涉案车辆损失当时未核实;之后,物流公司委托湖北某价格鉴定公司对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进行了鉴定,并支付了鉴定费5500元。20天后,价格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价格评估对象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损失价值为1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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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评估报告作出一周后,2019年5月中旬,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Xi德裕车损费11.23万元、鉴定费5500元、抢救费6000元,共计12.38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时,物流公司卖掉了肇事车辆。

物流公司不服,向襄阳中院提起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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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

二审查明,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3.52万元;第三者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况且投保的车损险是不免赔额的,事故还在保险期内。

二审法院认为,某物流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经某价格评估公司鉴定,事故车辆损失11.23万元。一审中,某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因物流公司未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证明交通事故确有发生,一审法院未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作出处理。

公司作为专业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了实物检查和拍照。评估结论是在非常接近事故发生时间的时候做出的,与双方都没有利益关系。评估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另外,事故发生已经很久了,事故车辆已经卖掉了。二审法院认为无需重新认定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被二审法院采纳。

二审法院支持了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2300元、鉴定费5500元的请求。因物流公司只给事故半挂车投保了商业保险,而没有给挂车投保,二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物流公司施救费3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20800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某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12.08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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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要旨

再审时,物流公司提交了发票照片打印件和事故车辆修理单,以证明涉案车辆修理费用明细,但发票无开具单位印章,发票金额11.23万元与修理单金额12.53万元不符。

高等法院不接受这两份证据。

高院认定物流公司4月13日发生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事故当天单方聘请价格鉴定评估公司——5月7日出具评估报告——5月14日提起诉讼(未按理赔程序向保险公司索赔)——9月27日售出事故车辆。

高院认为,从事故发生后的整个过程来看,作为被保险人,物流公司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同于通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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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公司虽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未按照《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修理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也未等待保险人核实车辆损失。

其次,物流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事故当天目标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起诉要求赔偿,而不是按照保险理赔程序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在保险人尚未定损,本案诉讼尚未定案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会对目标车辆进行变卖,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或鉴定。

物流公司的上述非常规操作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公司提交的车损证据存在瑕疵,无法相互印证,二审改判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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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某保险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襄阳中院二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救援费3000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中国保险学会《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十六条:“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损坏的,应当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检查并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协商未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实。”

此真实案例改编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此案例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不起诉后可以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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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吃饭从不留名

    吃饭从不留名

    2022-03-14 02:58:36    回复

    21)鲁民载148号]在马骁人寿vlog头条前发布的案例,在邮轮越野车事故车损险索赔后被驳回,再审判决书明确了详细的赔偿规则。判决意见差异显著,值得借鉴。欢迎大家发表不同意见。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3日凌晨,湖北某物流公司刘师傅驾驶该公司

  • 柯海霭秋

    柯海霭秋

    2022-03-14 01:22:02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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