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1
证据1。某借款人2021年11月12日查询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当日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复印件。
证据内容:借款人未就借款期限等事项与华某财(P2P平台名称)作出真实、明确、有效的约定,也未授权华某财对其信用进行评估。而华某财却在个人信用报告第4页以“账户2”的形式写明了管理机构华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P2P平台机构名称)和信用/无担保的担保方式。
目的:证明华某某违背借款人的意志、客观事实及《民法通则》第1024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了违法、虚假的评估。应依据《民法典》第1029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证据二:2020年5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黄分局发布的一份名为“警民直通车-黄”的新浪微博“警情通报”打印件。
证据内容:《警情告知书》第一条、第五条明确,向华某某借款的款项全部属于华某某非法集资。
目的:退一步讲,即使借款人已与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华某某对借款人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证据借款人取得XXX银行发卡公司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打印件,XXX银行银行卡号,XXX银行户名,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直接来源于XXX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月18日出具的支付转账电子证书原件的打印件;2022年1月18日某银行出具的电子回单原件打印件,李大鹤律师制作的出纳清单复印件。
证据内容:借款人虽未与华某某就合同期限、还款期限、利息支出等作出真实、明确、有效的约定。,其确实从华某某处获得借款3万元,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还款义务,累计向华某某还款金额为3万元。
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及《非法集资预防和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不应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而只计算实际借入的本金,借款人已足额偿还,故不存在借款逾期的事实,华某才对借款人个人信用的评价如“逾期180日以上”不实。
证据:事后华斯某某金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单方向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
证据内容:从还款计划表中“还款周期1”、“每月偿还本金1084.68”、“剩余本金42226.82”等信息可以看出,华某才按照43311.5元的金额计算本金,按照43311.5元的金额计算利息。
目的:证明华某某的财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用途,虚增贷款本息,但未依法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并订立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46条第2款、第157条及原《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华某某关于还款期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上四组证据综合证明,华某某对借款人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应当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恢复到其提交并记录的借款未记录状态和逾期信息。
注:本文根据李大鹤律师代理的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委托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谈判策略、申诉、上诉、投诉、答辩、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模仿模仿者,知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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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傻乐
2022-03-14 20:31:58 回复
2P平台机构名称)和信用/无担保的担保方式。目的:证明华某某违背借款人的意志、客观事实及《民法通则》第1024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借款人
过路友人
2022-03-15 05:11:21 回复
民直通车-黄”的新浪微博“警情通报”打印件。证据内容:《警情告知书》第一条、第五条明确,向华某某借款的款项全部属于华某某非法集资。目的:退一步讲,即使借款人已与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夏天又来了
2022-03-15 08:23:17 回复
的出纳清单复印件。证据内容:借款人虽未与华某某就合同期限、还款期限、利息支出等作出真实、明确、有效的约定。,其确实从华某某处获得借款3万元,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还款义务,累计向华某某还款金额为3万元。目的:根据《民法
山野浓雾
2022-03-15 07:36:10 回复
防和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不应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而只计算实际借入的本金,借款人已足额偿还,故不存在借款逾期的事实,华某才对借款人个人信用的评价如“逾期180日以上”不实。证据:事后华斯某某金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单方向借款人出具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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