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1
四川在线记者张廷明
10月1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巴中南江县源潭镇凉水井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南江县源潭镇人民政府原森林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政府进行林地征收,共同侵占资金79593.70元。李为自己非法占有集体财产164220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四川巴中中院(2018)川19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有占领罪,被判处一年监禁;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合成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李贪污的赃款164220元。
被告否认贪腐上诉主观上是集体建构
裁判文书显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贪污罪、侵占罪,原审被告人犯贪污罪一案。2017年12月22日作出川1922(2016)第2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利用协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资金79593.70元,李、分别分得38799.20元、50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李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16422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在李、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合成起次要作用,是帮凶。对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李合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共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被告人李合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3.被告人李、、在南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职务侵占的赃款164220元。
李上诉,原审判决认定李、利用其协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侵占林地套取补偿资金79593.70元。李在主观上是为集体建设,不构成贪污罪。李个人承包了巴山高速公路南江段凉水井村线下附属工程,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合成合谋将集体林地补偿资金据为己有,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原审判决认定李、侵占林地、征收补偿款79593.7元构成贪污罪,二审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3.原审被告人李合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4.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退还四川省南江县源潭镇凉水井村。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腐败无法逃脱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李、李、成都应算作工作人员,征收林地补偿费在源潭乡政府划拨到凉水井村集体账户前仍属于乡政府管理的资金,李、等人共同犯罪的客体是财产,其共同犯罪不构成侵占罪,但均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并应判处罚金。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性质和适用法律错误,取消罚金是量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的身份应认定为工作人员。李等人合谋私分部分补偿款,才由政府划拨到凉水井村集体账户。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李辩称其处分集体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李合成身为政府森林管理者,身为工作人员,其共同参与补偿他人侵占林地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
李利用担任凉水井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支出的方法,将巴山高速公路南江段凉水井村线下附属工程164220元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作出了上诉判决。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68万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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