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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以下摘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XX年6月29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XX年6月29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XX年6月29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伙同公安县XXX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砂开采点负责开采河砂的被告人孙某某,将公安县河砂开采点开采的河砂盗给他人,共计1644.9吨,价值73995.5元。其中,被告人等人送给陈某河砂30吨(价值1350元);送给邓112.5吨河砂(价值5062.5元);被告人伙同他人从黄处盗窃河砂90吨(价值4050元),获利3200元;被告人伙同他人从郭处盗窃河砂759吨(价值34155元),获利4.6万元;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河砂202.5吨(价值9112.5元)卖给胡,获利7400元;被告人伙同他人送给林14吨河砂(价值630元);秦某某送给孙某某两条烟(价值650元),孙某某送给秦某某40吨河砂(价值1800元);龙某在被告人等人的默许下盗窃运河沙6吨(价值270元);何某在被告人等人的默许下盗窃运河沙15吨(价值675元);王某1在被告人等人的默许下盗窃运河沙30吨(价值1350元);牟林二在被告人等人的默许下盗窃运河沙1.4吨(价值63元);陈某被盗运河砂36吨(价值1620元),抵付周某某所欠工资;被告人伙同他人从陆某处盗窃河砂135吨(价值6075元),获利4200元;被告人伙同他人送给王河砂22.5吨(价值112.5元);被告人伙同他人送给唐河砂30吨(价值1350元);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运河沙141吨(价值6345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2006年6月5日、11日、12日,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监控录像机;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邓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身为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盗采运河沙,并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4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负责公安县河砂开采区开采河砂的被告人孙某某相互勾结,将公安县河砂开采区开采的河砂盗销给他人。对河砂的数量和金额进行会计审计,证明总量为4196.615吨,价值1815吨。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缴赃款(孙某某退缴12万元,周某某退缴3万元,谢某某退缴1.45万元,段某退缴1.45万元)。2006年6月5日、11日、12日,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

1.物证监控录像机;

2.被害人王的陈述;

3.证人段、、邓等人的证言;

4.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职务侵占45万被判了2年(湖北公安刑事律师辩护 湖北职务侵占罪判多久)

5.湖北公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报告;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

7.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身为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有罪。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们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已退缴大部分赃款,故可减轻处罚金额。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平等作用,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但根据三被告人分配、返还的赃物数额,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责令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退赔赃款188847.68元,已退赔公安县公安局的赃款17.9万元由该局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注: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请登陆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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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自己保险金的行为,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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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68万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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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今夜星光闪闪

    今夜星光闪闪

    2022-03-14 10:01:59    回复

    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

  • 公孙莉纨影

    公孙莉纨影

    2022-03-14 01:20:48    回复

    开眼界了

  • 湛阳睿竹

    湛阳睿竹

    2022-03-14 01:20:48    回复

    你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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