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2
近日,肇庆铁路检查院以盗窃罪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的法律决定。
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分局移送肇庆铁路检查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海口东站乘坐C7325次列车至三亚站。16时许,列车到达陵水站,同车厢被害人文某某下车。当他到达出口时,他发现自己的挎包被遗忘在座位上,立即返回站台寻找,但此时火车正在出站。列车在陵水站启动后不久,李某某将挎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及价值人民币8元的钱包)取出,放入自己的白色塑料袋内据为己有。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筛过茧,反复斟酌案情,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反复观看犯罪时火车、车站的视听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并认为涉案财物应认定为遗忘物且数额较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或侵占罪。
虽然本案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讯问时也认罪悔罪,但承办人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旧观念,牢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检举人,又是无辜者的保护人,应努力成为法治进步的引领者,认真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不无理取闹。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不依法起诉,严格规范公正。
宣布不起诉决定
8月18日,承办人主动向家住海南省三亚市的李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了训诫,使其在检察过程中经过短暂的走访就完成了应诉,减轻了诉讼负担,使其深受感动,对自己因贪小便宜而“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表示以后要做一个守法公民。同时,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向被害人文某某进行了法律解释,对肇庆铁检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理解和尊重。承办人坚持司法为民,以“求极致”的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把“检察为民办实事”贯穿工作始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肇庆铁检
本文标签: 盗窃罪不起诉档案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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