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汉阴刑事诉讼法〔2021〕第13号
被告人邹同伟,男,1986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21986 * * * * *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XX镇XX村* *组,2015年4月18日被汉阴盗窃。2017年因盗窃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6日,因盗窃被汉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1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邹同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8日移送我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在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2021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同伟在前往汉阴县* *镇“* *网吧”的途中,途经* *街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陕G * * * *裕盛SUV停在路边,副驾驶车窗玻璃未关,遂从车窗钻进车内,将一套“男人码”牌衣服(价值702元)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同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同伟有期徒刑。如果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他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邹同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汉阴县人民法院
文汝阳巡视员
2021年4月16日
(医院盖章)
附:1。被告被关押在汉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卷,光盘3张,认罪从宽处罚制度通知书1份,陈述1份。
本文标签: 盗窃罪不起诉档案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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