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根据阶段不同分为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庭前供述的形式体现在侦查笔录中。当然,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会形成讯问笔录,但几乎所有带到法庭上的证据都是侦查机关收集的。
一般来说,审前供述可以等同于侦查笔录。但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所作的供述,本身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就不谈了。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侦查笔录的记录只是侦查人员自己的意图,那么就会形成侦查人员建构的故事,而不是客观事实。但是,一旦这些侦查记录被理解为理所当然地如实反映嫌疑人的意思,那么,无中生有,就真的存在了。
在山东济宁某县法院主办的一起传销案件中,是这样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为“财务负责人”。但是,“财务经理”这个职位根本不存在。无论是书证还是几名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都证明了不存在“财务经理”,被告人也从未管理过财务部门。但是,被告人自己和证人的笔录显示的是“财务经理”。其他被告也表示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只是在笔录中记录了这样的话。
本文就不谈质证,通过质证查明事实当然是法庭调查的任务。事实上,办案机关一旦要定罪,虽然牵强定性,但还是可以做到的。他们不接受质证意见,直接认为调查笔录中关于“理财经理”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但问题是,成绩单数量多。这是事实吗?即使提到了“财务经理”这一职务,但这些证人陈述从未提及被告如何成为财务经理,如何管理和分配任务,工资多少,以及如何领导其他财务人员。空有头衔却没有实权有什么用?客观证据,比如工资单,已经证明不存在财务经理这个职位。
但是,为什么“财务经理”这个职位会出现在调查记录中?被告多次向检察官说明,检察官仍然起诉,其他实际没有履行管理协调职责的员工也被起诉,触犯了只处罚组织和领导的法律。鉴于其他员工的认罪和从轻处罚,被告人担心庭审当天会被法院逮捕,所以选择认罪接受处罚。但在量刑协商时,检察官也把这个“财务经理”考虑进去了。因为,认罪认罚意味着被告人不能怀疑起诉书的主要事实。
当然,要定罪,还是以法律的名义。办案机关可能也觉得,没有“财务经理”这个职位,仅有的事实是达不到组织和领导的标准的。既然不能向事实屈服,就没有谈判的筹码。这是砧板上的鱼肉,我们可以任人宰割。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可这一定位,那就真的是“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端饭”的流水线操作了。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如何取证的问题。这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滥用职权)一旦得不到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不知道在哪里看到一句话,没有法治,谁也不安全。只要办案机关要给一个人定罪,形成不真实的侦查笔录,那么即使后来推翻了侦查笔录的内容,被告人也将面临长期的羁押过程,检察院和法院是否会打破流水线作业的习惯,尤其是在涉及外部因素的案件中?
被告人如此,办案人员及其家人朋友不也面临这样的危险吗?遇到这样的案件,被告即使请律师辩护,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怀疑法律。
本文标签: 检察院做笔录就是要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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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武林霸主
2022-03-15 08:33:15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根据阶段不同分为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庭前供述的形式体现在侦查笔录中。当然,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会形
流年风月
2022-03-15 04:28:36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根据阶段不同分为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庭前供述的形式体现在侦查笔录中。当然,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会形成讯问笔录,但几乎所有带到
凉凉晨风
2022-03-15 05:37:58 回复
察院和法院是否会打破流水线作业的习惯,尤其是在涉及外部因素的案件中?被告人如此,办案人员及其家人朋友不也面临这样的危险吗?遇到这样的案件,被告即使请律师辩护,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怀疑法律。
沉沦娇妻妲己
2022-03-15 05:53:39 回复
一定位,那就真的是“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端饭”的流水线操作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如何取证的问题。这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滥用职权)一旦得不到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不知道在哪里看到一句话,没有法治,谁也不安全。只要办案机关要给一个人定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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