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4 | 评论:1
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受案范围
1。仅因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作为而提起确认侵权的诉讼,不属于受案范围。
在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不是单独提起诉讼,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
2。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不需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第一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一)》指出,经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
对于这两种方式,索赔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他没有选择直接向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请求的方式,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他的行政赔偿问题。如何处理这种特殊请求,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要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中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赔偿渠道的畅通。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被行政诉讼确认为违法,就没有必要要求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行为,这也体现了正义的终极原则。
3。涉及信访的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要注意认定案件是否属于对信访事项处理的诉讼。有些案件虽然涉及信访事项,但诉讼标的不是信访事项,这类案件不应认定为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就自然资源部门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复议申请人对自然资源部门不履行法定调查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如果被诉行为是处理信访,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与之前的处理行为是一致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同于以前的处理行为,而是作出了新的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则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在马诉某县政府未履行法定安置补偿义务一案中,某市政府对马的信访事项作出信访复查意见,具体为:“撤销县政府对马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决定,由县政府负责协调,并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至安置接收地。”马不服县政府拒不执行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提起诉讼。市政府信访复查意见对马信访事项作出的新的处理意见,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废止)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如刘某起诉某区政府要求房屋拆迁补偿,刘某认为2010年12月刘某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未包含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要求区政府赔偿装修损失及利息。刘涉案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区政府不是涉案房屋的拆迁主体。刘认为,其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未得到补偿,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居民主张权利,而不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区政府主张权利。
5.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再起诉的可受理性。
(一)土地登记发证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明确,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机关向原告承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撤诉后,行政机关不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认为二次诉讼有“正当理由”,不属于重复起诉。
6。受理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正义的终极原则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当是一种顺序关系,两种法律程序不能对同一纠纷同时进行。当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服时,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法律虽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方式,但不能同时进行,应选择其一。这是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和处理;虽然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直接诉求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力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和处理。
如果我们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同时,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一个起诉,而不是对两个行为同时起诉;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和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先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前立案,记录后诉或者终止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选择对原起诉的行政行为立案,并记录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7。监督通知的诉讼。
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机关行为、公法行为、具体行为、公权力行为、法律效力、单方行为等特征。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根据其内容和外观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来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不予受理。
比如某矿业公司、B公司、C公司起诉某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三家公司因不服市政府作出的检查通知而提起诉讼。市政府向供电公司发出的监管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停止向相关采石场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虽然监管通知书的相对人是供电公司,但责令供电公司对某矿业公司等公司断电,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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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清风吹客衣
2022-03-15 08:01:21 回复
、B公司、C公司起诉某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三家公司因不服市政府作出的检查通知而提起诉讼。市政府向供电公司发出的监管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停止向相关采石场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虽然监管通知书的相对人是供电公司,但责令供电公司对某
怪物猎人
2022-03-15 04:42:32 回复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刘某起诉某区政府要求房屋拆迁补偿
油腻渣男
2022-03-15 02:10:24 回复
围。例如,在马诉某县政府未履行法定安置补偿义务一案中,某市政府对马的信访事项作出信访复查意见,具体为:“撤销县政府对马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决定,由县政府负责协调,并将调整后的
最帅大爷
2022-03-15 05:30:21 回复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对于这两种方式,索赔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他没有选择直接向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请求的方式,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他的行政赔偿问题。如何处理这种特殊请求,国
真知灼见
2022-03-14 20:40:58 回复
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行政机关向原告承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撤诉后,行政机关不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认为二次诉讼有“正当理由”,不属于重复起诉。6。受理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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