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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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分享第一检察部张杨的文章。
刑事拘留直接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拘留直接起诉制度研究
张杨
内容摘要:刑事拘留直诉是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个词汇。这一司法实践的产物正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质疑。我们不排斥也不否认创新机制的出现,但机制创新不能违背法定的程序原则,要坚持“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司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拘留、直接上诉、坦白、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1。直接刑事拘留的产生、演变、概念和适用范围
刑事拘留直诉是基层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个词汇。无法核实最初是谁在哪里使用了它。2011年5月,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各地媒体争相报道当地“醉驾第一人”,“直接起诉”一词在报道中被广泛使用。例如,2011年5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通过直接诉讼方式将高醉驾案提交法院审理。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刑事速裁试点后,部分地区开始了刑事拘留直接起诉制度试点的改革进程。比如“一站式”办案阶梯被判七天结案,郑州试点刑事拘留近4500人有直接申诉年[①];对于羁押期限为7日的青岛市刑事案件,办案时限为“3+2+2”,对于羁押期限可延长至30日的刑事案件,办案时限为“15+7+8”,对犯罪嫌疑人最少可在7日内处理,最多可在30日内处理[②];浙江宁海公安部门联合出台《宁海县醉驾案件刑事拘留直接起诉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次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收到案件次日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审结[③]。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山东省公检法、安全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坦白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探索建立刑事拘留直诉方式。酒驾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认罪认罚的,一般应适用刑事拘留直诉机制,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执行完公检法。同年,江苏高法《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各地法院可积极探索创新,与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推广刑事拘留直诉等经验做法。浙江公检法《关于实行刑事拘留直诉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刑事拘留直诉工作机制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
刑事拘留直诉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的轻刑事案件,可以加快办理,对已被刑事拘留但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依法可以逮捕、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一种工作机制。
直接刑事起诉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轻微刑事案件;二是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四是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对适用速裁机制(现行速裁程序)无异议的案件。
二、建立刑事拘留直接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处理刑事犯罪时,要坚持严厉打击重罪犯,教育改造挽救轻罪犯的刑事理念,促使他们早日认罪服法,回归社会。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风险发生的犯罪嫌疑人,单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批准逮捕,未免过于苛刻。刑事拘留后直接起诉既不违反法律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取得更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2)促进复杂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1.节约司法资源。刑事拘留直诉突破了原有的刑事诉讼思维。通过构建刑事拘留与起诉之间的快速通道,符合要求的繁简案件有助于节约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审前羁押。而且在现行批捕起诉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下,同一案件,尤其是简单刑事案件,没有必要由同一承办人两次审查,同一案件两次办理,在办理程序上浪费太多时间,在实质审查上重复劳动。
2.提高办案效率。对于简单的刑事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在7天或30天内结案,以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在很多地区,这类案件会有专人办理,给予更多的时间和人力,让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能够处理好、处理准。
(三)提高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么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偶犯(如酒驾),要么是多次去过看守所、监狱(如惯偷),对自己可能受到的处罚有清醒的认识。他们都希望自己的事情能够尽快结案,通过直接刑事拘留达到快速结案的效果,能够更好的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接受处罚。
(四)减少逮捕后从轻处罚的比率
司法实践中,在办理“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过程中,容易面临“两难”局面:羁押容易出现逮捕后轻刑率高、轻罪重判、刑期倒挂等问题。如果不羁押,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到案,拖慢诉讼进程。刑事拘留直诉的办案模式,既保证了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解决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问题,又避免了逮捕后被判轻缓刑甚至拘役的问题。
三。现行司法体制下刑事拘留直接起诉的可行性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应当依法办理逮捕手续;(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依法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决定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程序加快,应在十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刑期可能超过一年监禁,决定可以延长到十五天。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如果能在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提起公诉,则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的权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拘留后直接起诉是基于一定的部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刑事拘留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1)忽视刑事拘留措施的紧迫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拘留是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强制措施,即如果不立即采取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犯罪、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给侦查带来困难。刑事拘留状态的存在是基于逮捕的需要,直接起诉的决定表明案件不需要逮捕。此时,延长刑事拘留时间的理由已经消失,继续拘留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决定不申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应当立即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④]
(二)很容易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犯罪、多次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而刑事拘留直诉要求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过程,实践中容易出现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一般适用拘役的案件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情况。为了保证诉讼的进行,刑事拘留的时间也延长到了30天。也就是说,在适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并不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如果将轻微案件的性质认定为“特殊情况”,由于侦查机关对取证的考虑,羁押时间会过长,造成“以捕代捕”的情况。
(3)削弱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功能
刑事拘留直接起诉模式需要三方合作办案,以达到程序的无缝衔接,却忽略了三机关相互制约的立法本意。在这种审判周期过短的高度一体化办案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被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无处施展,法院裁判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也会被削弱。
(四)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选择的自愿性
一方面,为了迎合认罪认罚从宽新制度的实施,提高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率,一些司法机关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实现认罪认罚,导致实质认罪认罚形式化。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机关主导刑事拘留全过程的天然优势和侦查活动的秘密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出于对公权力机关的恐惧的主观心理,加之轻微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介入较少,犯罪嫌疑人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认罪认罚。
五、适用刑事拘留直接起诉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
(1)从思想上走出效率优先的误区,确保公正是基础
在大力提倡刑事诉讼效率的背景下,司法公正往往被边缘化。诉讼效率的提高带来的有形收益,很可能是以司法公正的丧失等无形成本为代价的。因此,我们应该走出效率优先的误区,立足于“正义为本,效率优先”。
(二)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特殊情况”的模糊规定[S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基于对“特殊情况”案件的考虑,3日以内的拘留时间可以延长至4日至7日。鉴于“特殊情况”的模糊性,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详细明确。防止侦查阶段任意延长羁押期限,从而适用刑事拘留直接起诉制度,堆积案件数量,完成创新制度的适用业绩。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监督方式滞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通常会对刑事拘留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此时已经实施了刑事拘留的误用和滥用,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事后监管无法挽回。二是监管力度不足。检察机关通过口头纠正和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对违法刑事拘留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对不改正的惩戒措施,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我们可以考虑这个。一方面,建立刑事拘留制度的备案审查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情况和理由。另一方面,要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的强制效力,对检察机关发出的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侦查机关拒不答复或者拒不整改的,要建立相应的处罚保障制度。
(四)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经常被用来代替刑事拘留。同时,要加大对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罚力度[/s2/]
公安机关没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专门机构,因此无法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在宣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时,除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反的后果外,还可以提醒证人、被害人乃至社会公众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事实,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⑤]此外,在英国和美国,对违反保释义务的制裁相当严厉。除了没收保释金和拘留等制裁外,他们甚至可能被判保释或藐视法庭。即使嫌疑人最终无罪释放,也会追究违反保释义务导致的犯罪。[⑥]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的做法。
刑事直接起诉作为司法实践的产物,正受到来自法律层面的质疑。我们不排斥也不否认创新机制的出现,但机制创新不能违背程序合法原则,需要坚守“依法”的底线。
参考资料:
[①]《法制日报》2018年1月12日第003版。
[②]《检察日报》2017年7月20日第002版。
[③]《检察日报》2018年3月28日第002版。
[④]顾顺生、刘发泽:《刑事拘留与直接起诉方式值得商榷》,《人民检察院》2016年第20期。
[⑤]李昌林:“降低羁押率的途径”,《中国刑法杂志》,2009(4)。
[⑥]李长胜:《羁押为何不成为例外——我国侦查羁押常态化初探》,《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文|张杨
编辑|宋冰莹
编辑|蒋晓
审核|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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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1:14:13 回复
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一般适用拘役的案件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情况。为了保证诉讼的进行,刑事拘留的时间也延长到了30天。也就是说,在适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并不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如果将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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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3:4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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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5:0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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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7:01:26 回复
年7月20日第002版。[③]《检察日报》2018年3月28日第002版。[④]顾顺生、刘发泽:《刑事拘留与直接起诉方式值得商榷》,《人民检察院》2016年第20期。[⑤]李昌林:“降低羁押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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