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要求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向住所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有约定,当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哪部法律确定管辖实践有两种观点。履行地不明确,给付金钱的,应当在收受金钱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确定管辖民间借贷纠纷的法院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果有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由哪部法律来确定管辖权的做法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货币接受者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货币接受者即出借人所在地。
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向合同,标的物是金钱。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款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应当先将贷款拨出,从而履行贷款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贷款人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批复,确定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两种观点值得商榷。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向合同,借贷双方以支付货币和承兑货币的形式履行合同义务。当贷款人拨出贷款时,借款人就是接受钱的一方;当借款人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就是接受这笔钱的一方。只有《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收受钱款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均可称为“收钱一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收钱一方来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确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而根据交易习惯,出借人应当先划出借款,因此可以推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出借人所在地”,相当于“出借人完成转让的所在地”。
答复于1993年发出。当时的民间借贷大多由出借人直接以现金提供,所以完成借款的地方就是“出借人所在地”。回复现在仍然有效,但是现在资金转移的方式多种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以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贷款发放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联系,就失去了确定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所在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充分,但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管辖权的法律条文,在大多数时候仍有其适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用本批复确定管辖比用民法典更合适,但应根据不同情况略有弹性。
1.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放款人自己进行放款行为时,如放款现金或银行转账,“放款人放款地”基本上是放款人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适用条件,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履行地确定管辖。
2.贷款实际拨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论是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还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选择与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中常用的确定连接点的原则。笔者认为,出借人的划出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完成的关键,因此出借人划出借款地点应视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比如借款人自己取钱,出借人所在地和贷款实际拨付地可能不一样,那么此时贷款实际拨付地应该是民间借贷纠纷履行地。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客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前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收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向合同,标的物是金钱。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款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应当先将贷款拨出,从而履行贷款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认定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个回复。”
本文标签: 异地起诉交通费用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三剑客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回忆往事
2022-03-14 20:43:41 回复
合同履行地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向合同,标的物是金钱。贷款人和借
美男圈子
2022-03-15 07:05:46 回复
款人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就是接受这笔钱的一方。只有《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收受钱款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均可称为“收钱一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
着迷岸上的火
2022-03-14 20:42:37 回复
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要求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向住所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如果有约定,当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哪部法律确定管辖实践有两种观点。履行地不明确,给付金钱的,应当在收受金钱的
余生愛浪
2022-03-15 02:17:44 回复
此可以推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出借人所在地”,相当于“出借人完成转让的所在地”。答复于1993年发出。当时的民间借贷大多由出借人直接以现金提供,所以完成借款的地方就是“出借人所在地”。回复现在仍然有效,但是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