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1
转载自公众号:论刑货案。
对《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法释[2013]10号《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现在,解释解释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解释的背景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黑恶势力以敲诈勒索为攫取非法利益的惯用手段,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鉴于此,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犯罪门槛,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作为犯罪条件之一;二是增加了法定刑的幅度,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每一个量刑级别都增加了罚金。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两高”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制定了该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认定标准[S2/]
《解释》在综合考虑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基础上,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解释》中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了适当提高。建立上述金额标准,主要考虑的是:
1.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是反映和确定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定的适应性。据统计,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02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比1999年增长了3.2倍。
2.目前,敲诈勒索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不能单方面设定,单纯考虑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还要充分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民众安全感。有鉴于此,《解释》第一条只是略微调整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同时,第二条还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的50%掌握“数额较大”的标准。
3.近年来,关于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对定罪标准和量刑数额进行了调整。2011年3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犯罪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2013年4月,《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鉴于敲诈勒索案件被害人往往有报案和寻求救济的机会,具有“半自愿”交付财物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一般介于诈骗和盗窃之间。因此,本罪的认定门槛略高于盗窃罪,但略低于诈骗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基本遵循这一原则。
(二)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该条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标准的特别规定,旨在避免“唯数额论”的不足,降低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门槛,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因敲诈勒索被刑事处罚的。近年来,有敲诈勒索前科的累犯情况较为突出。这类屡教不改的违法者人身风险很大,需要适当降低犯罪数额标准,将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2.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本规定中的“一年以内”从行政处罚执行之日起计算,不从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否则,如果因为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后第二天就不能严惩敲诈勒索者,显然是不合适的。
3.敲诈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本规定的适用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条件是行为人明知盗窃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正常人的认知能力使其无法知道对方是上述特定人,则不能适用该规定。
4.以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往往以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相威胁,或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有的犯罪分子给受害者发子弹、匕首威胁要杀死他们,并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威胁带走受害者索要钱财。考虑到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杀人、绑架属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暴力犯罪,威胁实施上述严重暴力犯罪容易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打击。
5.以黑恶势力的名义勒索钱财。依靠、倚仗或者利用黑恶势力的非法控制或者影响力实施敲诈勒索等行为,收取保护费,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惩。“以恶势力之名”,包括真的是恶势力和冒充恶势力两种情况。
6.利用或者冒充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这种敲诈勒索更容易对受害者产生心理威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必须严惩。“等等”在这一规定中应严格控制,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项是底项,主要指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自杀、残疾、精神错乱等严重后果。
特别是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降低犯罪数额的门槛。因此,如果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降低犯罪数额门槛明显不妥,也可以排除本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假装被黑恶势力勒索,行为人只是随口一说,甚至带有玩笑色彩,明显不可信,而对方根本不怕,则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三)确定“多重勒索”[S2/]
《解释》第三条规定,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多次敲诈”,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敲诈勒索,无论敲诈勒索的数额大小,都可以依法定罪处罚。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按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多次敲诈勒索”是否要求每次敲诈勒索都不处理?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即使每次敲诈勒索都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多次也成立。
第二种意见是,两年内实施的三次敲诈勒索行为,必须是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种敲诈勒索行为都应该是不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只受到行政处罚,多种敲诈勒索行为仍然可以成立。
经过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如敲诈勒索已被刑事处罚,显然不能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就违反了双罚原则;但如果之前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可以算作多次敲诈勒索。主要考虑:如果被行政处罚过的不能算,从实际出发,多次敲诈勒索基本不可能适用;行政处罚的性质不同于刑事处罚。对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此前所受的行政处罚可以从刑期中扣除,并相应罚款,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
(四)查明其他严重的敲诈勒索案件和其他特别严重的案件
根据《解释》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属于《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第一条规定数额的百分之八十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占财产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是其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因此,参照盗窃罪解释和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通过在情节中加入数额加以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1.敲诈勒索罪的处罚金额比例较高。盗窃罪和诈骗罪具备相应情节后,只要达到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50%,就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敲诈勒索罪的标准为80%,主要考虑:
(1)与《解释》盗窃罪、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不同,《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基本包括了敲诈勒索的主要手段。从早刑、小刑的角度适当降低人的犯罪标准确实是必要的。但如果处罚笼统,打击过于严厉,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此前,无论敲诈勒索金额多少,最高只判10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改后,如果将其他特别严重案件的标准定得过低,大量案件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大大提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刑罚,这将导致量刑整体偏重,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悔罪和预防犯罪。
2.对于有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并不总是立案处罚,而是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如果卷宗上的处罚在量刑上确实很严厉,就不能在卷宗上处罚,以达到罪刑相当。敲诈勒索罪属于《人民法院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15个罪名之一,可以参照全案情节量化结果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五)对情节轻微的敲诈勒索不予起诉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和引导办案,《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缴赃款赃物,支付赔偿金,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参与赃款赃物分配或者赃物较少,不是主犯或者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特殊勒索案件的宽大处理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向近亲属勒索财物,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近亲属原谅向近亲属勒索财物的,根据个人情况,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隋节条件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但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s2/】《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实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行为人以被害人的过错为威胁或者胁迫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则与其他敲诈勒索案件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不同。根据数额和情节机械地定罪处罚是不合适的。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的相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的范围。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该条使用了从宽处理的表述,而不是从轻处罚,是指不仅量刑可以从轻处罚,定罪(即法定刑幅度)也可以从宽。即使本解释规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加重,也不能依据本条适用加重处罚。也就是: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不作为犯罪处理;
(2)敲诈勒索的数额和情节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三)敲诈勒索数额和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当然,该条的适用应严格限制条件,注重社会效果,实现罪刑相当。
(七)确定敲诈勒索的共犯
《解释》第七条明确了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等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据案件侦办,近年来,敲诈勒索团伙犯罪较为突出,多以亲戚、朋友、老乡为纽带,聚集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收集信息、制作信件、拨打电话、开户、取款、转账等。分工明确。为了有效打击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本文借鉴了《诈骗罪解释》第七条的内容。
(八)敲诈勒索罪的罚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在敲诈勒索罪中增加了罚金刑。为了从经济上打击敲诈勒索犯罪,剥夺敲诈勒索行为人的再犯资本,有必要明确敲诈勒索罚金的具体量刑标准。
《解释》第八条主要依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并借鉴了《盗窃罪解释》第十五条的内容。明确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数额为2000元作为罚金的起点。敲诈勒索财物的,处实际财物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得到财物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问题
在起草该解释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犯罪数量
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的处理原则,即规定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同时实施的,按照处罚较重的从重处罚。
主要考虑: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还可能涉嫌抢劫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因此,有必要作出原则性规定。
经过研究,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不应有异议。但如果在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实施了其他行为,构成犯罪,且不属于牵连犯、吸收犯等应当一罪并罚的情形,则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并不突出,在适用上也没有太大争议,《解释》中未作规定。
(二)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告和受害人之间往往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演员开出的价格往往很高,但真正到最后的通常都是打折的。应当将提供的数额还是取得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s2/】我们认为,行为人实际勒索的数额应当作为其犯罪数额,同时应当考虑提供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这类犯罪的特点——要约的数额往往是任意的,具有概括和故意的性质;也能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敲诈勒索属于财产犯罪,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被告人提出的数额不是决定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如果经过讨价还价,行为人最后并未实际敲诈勒索,则以最低要价确定敲诈勒索未遂的数额为宜。
作者:黄英生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2013年第19期
附件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法释〔2013〕10号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勒索财物的;
(四)以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相威胁勒索钱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重复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是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80%,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或者损害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未参与赃物或赃物较少的分配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向近亲属勒索财物并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节,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是敲诈勒索罪而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等的,对其他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二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被告人未能取得财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2:典型案例
一审被判刑,二审无罪释放。天津一中院对一名“职业打假人”的二审刑事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四个“职业打假人”齐心协力,在天津部分超市发现过期食品,然后通过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赔。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4人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审后,天津一中院宣判4人无罪。二审法院对四名“职业打假人”改判无罪的原因是什么?随着刑事判决的开庭,本案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慢慢浮出水面。
四人一审被判“知假买假”[S2/]
孟卿、李进、蛟刘和曹敏是辽宁人。几年前他们来到天津工作。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他们都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孟卿等4人得知购买了“问题”食品,可以向超市索赔后,开始联手在天津部分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如果发现过期食品,他们会立即购买,然后通过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超市索赔。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卿、李进、蛟刘、曹敏等天津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杰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家乐福超市广海寺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均有专人负责分工。经查找过期食品并另行购买,要求孟卿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进行赔偿,并声称如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33200元赔偿。记者发现,孟卿等人在超市购买的商品都是食品,如火腿肠、橄榄油、爆米花、饼干、巧克力、鳕鱼条等。2019年5月31日,孟卿等4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赔。被超市举报后,天津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这四人刑事拘留。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孟卿、李进、蛟刘、曹敏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5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孟卿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孟卿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四人在向被害人返还索赔款后,支付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款。
行为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s2/]
一审宣判后,孟卿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孟卿表示,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合法权利。知假买假的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十倍或每单最高1000元范围内的索赔,应予支持,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购买过期食品是职业打假的消费行为,并不违法。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不属于敲诈勒索中的威胁或要挟。”孟卿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也没有明确规定假冒声称构成刑事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此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当庭意见有所变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孟伙同他人或原审被告人李进、多次在本市部分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并以不赔偿为由,威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对超市钱款的占有 且超市赔偿总额3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孟卿实行的索赔方式是法律规定的,索赔要求和内容都在法律框架内。因此,认定孟卿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在主观上具有“胁迫性”甚至“恶性”,导致其行为缺乏刑事违法性。依法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孟卿、李进、蛟刘、曹敏明知自己为牟利而购买假货,仍要求超市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孟卿、李进、蛟刘、曹敏购买假货后从超市获得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孟卿及一审被告人李进、蛟刘、曹敏无罪。
来源:法制周刊
本文标签: 别人偷了我快递我要求赔偿算是敲诈勒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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