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案情摘要
2018年8月8日,杨鹤驾驶的一辆三轮货车摩托车与李玲驾驶的一辆川A72**9轿车发生刮擦,导致两车部分受损。2018年8月10日,苍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杨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优先通行,认定杨鹤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玲驾驶道路上的机动车进入路口时未观察、避让路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李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玲驾驶的川A72**9车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玲将受损的川A72**9轿车运送至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进行维修,由华泰财务负责受损,各种车辆损失74651元,抢救费用3000元。服务公司完成车辆修理后,开具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维修费用74651元,抢救费用3000元。在洋河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李玲于2018年8月14日向华泰财险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的理赔申请,并签署了《机动车辆理赔权利转让书》。华泰财险于2018年9月17日向李玲赔付77,650.99元。华泰财险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已依法取得了向洋河索赔的权利。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泰财险的委托,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对被告杨鹤行使代位权。
索赔
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4955.7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华泰财险引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能否达到其举证目的,对原告的具体赔偿金额是多少?
本案一审时,我们提供的证明其损失的华泰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正常定损)和维修单(服务公司售后服务部)没有定损和维修时间,定损单也没有被保险人签字。2021年9月23日,法院再次向我们出具了举证通知书。我们补充证据后,该证据仍存在瑕疵,被告因证据存在瑕疵对损失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但结合我们提交的事故照片、事故认定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维修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施救费)、工商银行业务收据,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对川A72**9车辆造成损失,我们支付了保险费的事实。被告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维修费过高,存在扩大损失的可能,但被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费用过高或损失扩大,也没有申请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因此,结合庭审中认定的事实,我们认为交通事故给川A72**9车辆造成77651元损失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至于代位求偿的数额,事故认定书确认杨鹤承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法院确认杨鹤承担70%的责任,李玲承担30%的责任。因此,我们在杨禾70%责任范围内行使了追偿权,杨禾应赔付的金额为54955.7元(全损77651元-强制保险限额内2000元)* 77。我们主张的本金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结果
1.被告杨禾限于向原告华泰财险支付赔偿金5495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鹤负担。
林法有话说: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坏造成的,保险公司会在赔偿金额内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然后代位行使车主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这就是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是保险公司的义务,这是他们应该做的,而不是什么业务特色。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一、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二,投保了车损险;第三,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被保险人没有放弃索赔权。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第一、第三责任方拒绝或者无力赔偿;二是第三责任方故意拖延赔偿;三是交警划定责任后,第三责任方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第四,第三方逃逸。
注: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需要赔偿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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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你是我的菜哦
2022-03-14 23:00:20 回复
下四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第一、第三责任方拒绝或者无力赔偿;二是第三责任方故意拖延赔偿;三是交警划定责任后,第三责任方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第四,第三方逃逸。注:文中所
渣爷
2022-03-15 02:56:16 回复
;李玲驾驶道路上的机动车进入路口时未观察、避让路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李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玲驾驶的川A72**9车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玲将受损的川A72**9轿车运送至成都某汽车
寡妇缘
2022-03-15 00:17:29 回复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鹤负担。林法有话说: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坏造成的,保险公司会在赔偿金额内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然后代位行使车主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这就是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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