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532 | 评论:2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案件中的尸体处置工作,编写了《尸体处置依据(包括勘验、检查、解剖、存放、处置等程序)》。)如下,供一线民警学习和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调查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应当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尸检,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第八章调查[S2/]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侦查人员应当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尸检,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尸检通知书上注明。无法将身份不明的尸体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九条已经查明死亡原因,未保存必要的尸体的,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经通知或者通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令号公安部第146号令)
第六章调查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医疗机构等具备太平间条件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受害人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四节检验和鉴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检验鉴定,应当自发现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现场勘查结束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疾病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二条尸体解剖不得公开进行。如需尸检确定死因,应取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尸检,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尸检通知书上注明。无法将身份不明的尸体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尸检报告确认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当记录在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个人身份识别样本,对尸体进行拍照并采集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尸体身份识别公告。登报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因宗教习俗或者其他原因对尸体处置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紧急处理。
四、公安机关调查不明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试行)
2005年6月16日[2005]第9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调查无名尸体工作,充分发挥无名尸体信息在侦查破案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无名尸体是指经发现和调查后无法辨认的尸体(包括尸骨)。
第三条调查无名尸体身份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无名尸体进行身份调查,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有关无名尸体的信息进行采集、管理、查询和比对,综合运用,以便尽快查明无名尸体的真实身份。
第二章尸源调查和信息收集
第四条公安机关接到发现尸体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规则和尸体解剖标准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工作。
第五条在现场勘查中,法医和办案人员应当根据尸体的生理特征、衣着、随身物品、现场痕迹和周围环境推断尸体的身份和死亡原因。
尸体身份不明的,应当提取DNA生物样本,按照有关规定进行DNA检测。
第六条经初步侦查,犯罪致人死亡的,由刑侦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立案侦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调查;其他死亡原因应当由公安部门调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应当根据尸体的DNA、指纹、体貌特征等信息,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查找线索,确认尸体身份。
第八条经调查无法确定尸体身份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填写《无名尸体信息登记/注销表》(样式见附件1)。刑事科技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尸检情况,填写《无名尸体调查信息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九条公安部刑侦局建立“全国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公安机关上报的无名尸体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辖区内的无名尸体信息,负责审核、上报和综合应用。
第十一条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无名尸体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维护。
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刑侦、公安、交管、消防等部门负责无名尸体信息的采集、填报、撤销、查询、比对等工作。在他们的管辖下。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系统运行和信息通信网络保障。
第四章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填写的《无名尸体信息登记/注销表》和《无名尸体检验信息登记表》,应当在发现无名尸体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提取的生物样本在检测获得DNA数据后,应立即加入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按相关程序上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
第十五条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上报的无名尸体信息。被举报信息符合举报要求的,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被举报信息不符合举报要求的,应当退回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补充或者修改。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在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无名尸体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第五章信息撤销和修改
第十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查明尸体身份后,应当填写《无名尸体信息登记/注销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上报的无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进行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自收到上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被举报信息不符合举报要求的,应当退回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补充或者修改。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报的无名尸体撤销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第十八条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无名尸体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应当修改原《无名尸体信息登记/注销表》或者《无名尸体调查信息登记表》,并随时向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补充、修改的无名尸体信息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上报全国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信息应用与评估
第二十条“全国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为地方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下载中国无名尸体信息数据,开展信息综合应用。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定期对全国无名尸体身份调查工作进行评估和通报。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接入、信息质量、验证等。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上报、补充、修改无名尸体信息的,应当认真核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耽误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无名尸体信息登记/注销表和无名尸体检验信息登记表由公安部编制,地方公安机关自行印制。
第二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s2/]本规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法案讨论
本文标签: 公安机关处理感情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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