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3
[裁判要点]
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判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是否可仲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审查;如果违反了仲裁的自愿原则,争议应被视为不可仲裁;(2)仲裁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即仲裁事项的内容仅限于民事实体权利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人身关系;(3)因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都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合同争议。即使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也仍然是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当受合同中有效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终字第1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达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学物理所)因与被上诉人郑达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达大连公司)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辽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9日询问当事人。化学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祁宝新、迟振华,郑达大连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韩美君、王立军到庭参加了调查。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化研所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由一审法院管辖。《技术转让(含专利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仲裁争议解决条款为“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即仲裁仅涉及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相关争议。本案所涉及的是郑达大联公司在涉案合同及技术转让(含专利许可)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终止后披露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导致的侵权行为,与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无关,不适用仲裁条款。(2)本案中化院主张郑达大连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后的侵权责任,而在仲裁案中主张郑达大连公司应当支付涉案合同项下应付的许可费,并停止非经营、经营活动等涉案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两个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不同的。(3)2019年6月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庭成员回避仍在办理中,未开庭审理。不存在仲裁机构已经审理过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审理。
郑达大联公司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化院的诉讼请求是停止侵权,但理由是郑达大联公司已经违约,故本案是违约引起的侵权责任,属于仲裁案件。(2)在仲裁案中,化院主张确认解除合同,即要求郑达大联公司停止侵权。显然,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化学研究所的主张:1。郑达达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化学研究所的商业秘密;2.郑达达连公司赔偿化学所经济损失297359444元;3.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郑达大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化学研究所是隶属于中国科学院的级事业单位,长期承担了多项级重大科研项目。甲醇制烯烃(DMTO)技术是化工研究院首次研发的新型煤化工技术,成功开辟了煤制烯烃的路线,获得2013年技术发明一等奖。目前已许可31台(烯烃产能2025万吨/年),拉动投资4000亿元,促进了中国特色煤制烯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烯烃原料多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DMT0催化剂是该技术的核心部分,其性能直接影响装置的效率。化工研究院与郑达大连公司母公司即郑达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达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签订涉案合同,双方于2007年8月28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郑达大连公司使用化工研究院拥有的DMTO催化剂生产技术(含专利),有效期为2005年11月至2020年11月。涉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化工所向郑达公司提供的技术秘密为:DMT0催化剂所用分子筛的合成方法;DMT0催化剂的生产方法;DMT0催化剂的配方、生产工艺和操作条件;催化剂的后处理方法和储存方法等。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是对所有技术秘密的内容保密20年。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19年6月1日终止,即使前述合同根据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已经终止。但时至今日,尽管化院多次提醒,郑达大联公司仍违反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非法披露、使用化院的商业秘密,获取巨额利益,严重损害了化院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应承担化院主张的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内的全部民事侵权责任。
原审答辩期间,郑达大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无管辖权,驳回化工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所涉及的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本案法律关系为违约后产生的侵权纠纷,最高法院相关判决认为此类纠纷仍在仲裁机构审理中。2.2019年,化工研究院已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案件,本案仲裁请求与化工研究院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叠。
在原审中,药物研究所对郑达达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了抗辩:1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不能仲裁。2.本案属于合同解除后的侵权纠纷,与合同履行无关,不适用仲裁条款。3.化学研究所的仲裁请求与本案中的请求没有重叠。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郑达大联公司主张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化工研究院已根据该条款在相关仲裁机构另案起诉,双方均无异议。根据郑达大联公司的申请理由和化工院的答辩观点,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侵权纠纷能否仲裁;涉案侵权纠纷是否受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另一案件中化研所的仲裁请求是否与本案诉讼请求重叠,如果重叠,是否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有影响。
对于上述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相应地,仲裁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可仲裁的纠纷类型,而可仲裁的纠纷类型则采取开放式的规定。该侵权纠纷属于“其他财产权纠纷”,涉案侵权纠纷的基本法律关系不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也不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因此涉案侵权纠纷可以仲裁。
本案各方均同意,根据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将争议的商业秘密提供给郑达达联公司。该院起诉状称,认为本案涉案纠纷源于郑达大联公司违反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即该院也认定本案涉案侵权纠纷系违约所致。如果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侵权纠纷,即使该院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仍应受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据此,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适用于涉案纠纷,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此外,2019年,化学工业研究所要求郑达大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本案中,化工院诉请郑达大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化工院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和形式为停止使用和披露涉案商业秘密。一般来说,停止使用是一种持续的消极履行义务,义务人有在授予日后不再使用的义务。因此,虽然停止使用化学品的仲裁请求的开始时间与本案停止使用的开始时间不同,但截止时间是相同的,因此二者之间确实存在重叠关系。基于法院受理请求与仲裁机构受理请求相互排斥,化工产品研究所不能就重合请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就请求而言,在仲裁机构已经审理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也不能审理。
综上所述,郑达大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化院的诉讼请求。化学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8597元,予以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郑达公司作为受让方,化工所作为转让方,于2005年11月21日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5年11月至2020年11月。涉案合同第三条:化院允许郑达公司利用化院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涉案合同项下的技术方法生产和销售DMTO催化剂;使用范围限于郑达公司在大连投资兴建的工厂内生产销售;服务期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二审中,双方均同意上述使用范围中约定的郑达公司在大连投资兴建的工厂是为了纠正大连公司。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涉及:化工所向郑达公司提供的技术秘密包括:DMT0催化剂所用分子筛的合成方法;DMT0催化剂的生产方法;DMT0催化剂的配方、生产工艺和操作条件;催化剂的后处理方法和储存方法等。,第3项约定的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为20年。在二审审理中,化工产品研究所认可了其主张的郑达大联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侵犯其技术秘密的范围,即上述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涉案合同第十六条: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涉案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双方因履行涉案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调解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审中,双方均确认上述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并明确表示双方已就涉案合同的履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年8月28日,郑达公司与化工所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序言称,涉案合同已经生效,正在执行中。目前,郑达公司已在大连投资注册了“郑达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即郑达大连公司)。补充合同第一条约定,双方同意郑达大连公司根据技术转让合同应向化工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郑达大连公司根据原合同条款支付给化工所。第三条协议:郑达大连公司在大连注册,由郑达公司全资控股,享有《技术转让合同》中郑达公司的一切权利、责任和义务。第五条规定,补充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同等合同有效期。郑达大连公司在补充协议的见证下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的范围。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合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显然,仲裁条款并未规定具体的仲裁内容,而是笼统地规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对上述仲裁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本案需要判断本案化学品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是否属于上述仲裁协议约定的可仲裁事项。首先,从争议双方的主体来看,虽然郑达大连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但郑达公司与化工研究院明确约定,郑达公司在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在郑达大连公司,郑达大连公司也作为见证人对补充合同进行了盖章确认 且郑达达连公司和化工研究院均认可涉案合同争议双方已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应认定本案争议双方受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化工所授权给郑达大连公司的技术秘密包括:DMT0催化剂所用分子筛的合成方法;DMT0催化剂的生产方法;DMT0催化剂的配方、生产工艺和操作条件;催化剂的后处理方法和储存方法等。显然,郑达大联公司是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知悉并能够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的。双方因技术秘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涉案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可仲裁事项。三、本案中化院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郑达大连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其损失,同时明确商业秘密是指涉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给郑达大连公司的上述技术秘密,但化院认为本案侵权纠纷不属于可仲裁事项。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前述《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侵犯技术秘密等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明确规定为不可仲裁的纠纷。第二,化学研究所声称郑达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本次侵权纠纷的审理涉及对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商业秘密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的审查,审查范围仍在仲裁条款约定的与合同相关的纠纷范围内。第三,本案当事人均为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影响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争议的内容属于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前不反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前,被告以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民事案件的受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郑达大连公司主张,双方在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有书面仲裁协议,郑达大连公司和化工所均认可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化院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此外,虽然化工院和郑达公司分别提出的仲裁申请尚未审理,但化工院主张郑达公司停止使用仲裁申请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该请求与化工院在本案中“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部分请求不谋而合。即使化研所申请的仲裁事项与本案化研所的申请不重合,由于本案争议受涉案仲裁条款约束,也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综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袁法官
张本勇法官
詹静康法官
2001年12月8日
郝,正式助理经理
本文标签: 刑事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王广伟引爆营销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抠脚杠把子
2022-03-15 03:26:00 回复
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相应地,仲裁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可仲裁的纠纷类型,而可仲裁的纠纷类型则采取开放式的规定。该侵权纠纷属于“其他财产权纠纷”,涉案侵权纠纷
抠脚大汉
2022-03-15 00:42:26 回复
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化院的诉讼请求是停止侵权,但理由是郑达大联公司已经违约,故本案是违约引起的侵权责任,属于仲裁案件。(2)在仲裁案中,化院主张确认解除合同,即
吃饭第一名
2022-03-15 04:20:41 回复
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相应地,仲裁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可仲裁的纠纷类型,而可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