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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法第11次修正案后,原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起点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的其

刑法第11次修正案后,原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起点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设赌场罪的其他规定,在现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在上述相关司法解释中,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定罪标准、涉案金额、赌资等。一般如下:

1、关于“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赌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或者以租用赌厅、赌桌、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置赌博方式等方式组织赌博的;

②受赌场委派、雇佣,组织赌博,并从赌场获取费用。

(三)通过开户、洗码等方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

④建立、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申请并接受投注,提供他人组织赌博,组织他人赌博,或参与赌博网站,申请利润分成,担任赌博网站,申请代理并接受投注等

⑤设置赌博机、老虎机,组织赌博活动。

2、立案入罪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在此之前,开设赌场的行为按照赌博罪处理。2006年以后,虽然单独设立了开设赌场罪,但到目前为止该罪还没有明确单独构成该罪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该罪没有立案标准?

笔者认为,参照中“违法所得累计五千元以上”、“赌博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数额在6倍以上的,情节严重)等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定罪标准。以及网络赌博犯罪的规定,如“抽头渔利总额3万元以上”、“赌资总额30万元以上”、“参赌总人数120人以上”[S2/],情节严重的(也是6倍标准),可以知道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新的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把握开设赌场罪。

此外,上述司法解释还对特殊开设赌场行为单独设定了入罪和立案标准。比如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一般入罪条件是10台以上,涉及未成年人的,只需要2台以上入罪;比如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等。

3、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是否是本罪的共同犯罪,以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网站代理等服务来认定。,或者是否存在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和分成、为赌场老板收取回扣费用、参与赌场管理和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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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主观明知的推定,主要来源于“(一)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等。,上述行为仍在进行;(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房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宣传、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且服务收费明显不正常;(三)执法人员调查时,故意通过销毁或者修改资料、账册等方式逃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的。”考虑方面。

该类共同犯罪的入罪标准主要包括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为的,以及其他行为(如为赌博网站和其中的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的,对于投放广告的,单独设定为10个以上[/S2

4、人数、赌资认定。

从上述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主要考虑参赌人数或赌资数额两个标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赌资或参赌人数如何确定?

所谓赌资,是指用作投注的金钱、物资,兑换成筹码的金钱、物资以及通过赌博获得的金钱、物资,包括主要用于接收和流通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用作投注筹码的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游戏道具和网站投注点数等。

其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并统计是否为赌资;无法统计的,可以根据核实的参赌人员的赌资实际数额确定,或者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确定为赌资。对于虚拟赌博资金,根据购买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的数额或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数额确定。

至于参赌人数,往往是根据现场抓到的人数、涉嫌犯罪的社会团体中的社会账号数量或赌博网站中的会员账号数量、银行账号、认证手机号等来确定的。经核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一人使用多个账号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5、不构成犯罪情形

实践中,开设赌场涉及的人员范围很广,有接送赌客的司机,有看现场的门卫,有坐庄的庄家等等。对于这类辅助工,情节相对较轻。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这类工作人员给予了特殊处理,即受雇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观看现场、处理纸牌、交换筹码、发送广告等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赌博场所和应用的普通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场所和应用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外,均可免予追究。也就是说,对于这类人员,如果领取正常或者较低的工资报酬,且参与程度较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同时,对于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司法解释也很明确。如果是为同一赌博场所和申请代理,既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故意联系,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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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需要把投资的钱也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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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性情古怪无人深爱

    性情古怪无人深爱

    2022-03-14 07:33:43    回复

    度较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对于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司法解释也很明确。如果是为同一赌博场所和申请代理,既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故意联系,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 观暴雨

    观暴雨

    2022-03-14 11:15:15    回复

    ,提供他人组织赌博,组织他人赌博,或参与赌博网站,申请利润分成,担任赌博网站,申请代理并接受投注等⑤设置赌博机、老虎机,组织赌博活动。2、立案入罪标准: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在此之前,开设赌场的行为按照赌博罪处理。2006年以后,虽然单独设立了开设赌场罪

  • 疯狂一夜

    疯狂一夜

    2022-03-14 03:16:11    回复

    源的,可以确定为赌资。对于虚拟赌博资金,根据购买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的数额或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数额确定。至于参赌人数,往往是根据现场抓到的人数、涉嫌犯罪的社会团体中的社会账号数量或赌博网站中的会员账号数

  • 张兰文富

    张兰文富

    2022-03-14 02:47:10    回复

    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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