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1
一、基本情况
2010年7月,受害人杨超通过父亲认识了黄宇。同年10月至2001年8月,黄宇以能够在南航长春机场为杨超办理员工及滞留旅客运输为名,先后三次从杨超处骗取人民币73.5万元。后来,杨超向黄宇借了7万元。2012年2月3日,黄宇要求杨超从他家拿走剩余的66.5万元,但杨超拒绝接受,因为它只有本金。同月15日,杨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1日,黄宇在家中被抓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黄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6.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黄伟说,案发前多次主动提出还钱给杨超,他有能力还钱,不还钱的责任在杨超;没有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达到非法占有杨超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有瑕疵。辩护人提出,黄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长春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关于犯罪,刑罚应该是10年以上监禁。鉴于黄宇案发前积极退赔赃款的意愿,因客观原因未能退赔。犯罪后,他会将诈骗的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积极消除和减少犯罪的实际危害。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他可以被判缓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改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黄宇在案发前有积极退赔赃款的意愿,案发后将被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积极减轻犯罪的实际危害。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他可以被判缓刑。据此,我们同意长春中院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长春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宇占有被害人购车款65万元,但从未要求黄宇返还该款项,黄宇要求将购车款中的66.5万元返还。由于杨超拒绝接受,黄玉才没有将购车款退还给杨超,这说明黄玉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证据证明,案发前,黄宇主动要求还款,且黄宇具备同期还款能力,条件是未被当事人欺骗,也未向黄宇索要钱款。因此,黄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黄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宇被判无罪。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诈骗和民事诈骗的界限?
三。裁判的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宇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黄宇有诈骗行为,虽有还款意愿,但害怕犯罪,且实际上公安立案后还款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中证据证明黄宇虚构了可以购买廉价考斯特汽车的事实,并以购买的考斯特汽车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借给杨超,实际占用杨超665万元。但案发前,黄宇多次向杨超和杨超母亲要求还款,均被拒绝,且黄宇银行账户余额70余万元,有还款能力。因此,黄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且在主观上表现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民事诈骗中,行为人还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对方的财物,例如,编造虚假理由,占有财物后找理由违约等等。但民事诈骗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本质上仍属于民事纠纷性质,不属于诈骗犯罪。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必然对应。不能从持有客观存在的事实直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个行为是民事诈骗还是诈骗犯罪,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实施了诈骗,只要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赖账,且确有偿还的意思,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宇捏造事实,向被害人杨超敲诈勒索73.5万元,构成民事诈骗。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宇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且不予返还的目的,反而证明黄宇具有返还的意愿。
综上,被告人黄宇虽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杨超的钱财,但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有大量证据证明黄宇在杨超被发现被骗之前已经提出还款要求,且具有还款能力。因此,本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构成民事欺诈,而非诈骗。一审法院再审后宣告黄宇无罪是正确的。
摘自《刑事司法参考》:黄宇案
本文标签: 贷款诈骗还钱后结案时必须双方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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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兜里没钱了
2022-03-14 11:32:29 回复
到非法占有杨超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有瑕疵。辩护人提出,黄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长春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关于犯罪,刑罚应该是10年以上监禁。鉴于黄宇案发前积极
初夏遇故人
2022-03-14 07:20:11 回复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6.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黄伟说,案发前多次主动提出还钱给杨超,他有能力还钱,不还钱的责任在杨超;没有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
林鹿
2022-03-14 11:20:18 回复
罪。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必然对应。不能从持有客观存在的事实直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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