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3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获第三届全国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律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诈骗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直接取得被欺骗人处分的财物,但并不仅限于这种狭义的直接取得,还包括其他类型。
第一,由于处分行为既包括直接交付(由受骗人直接处分或交付给行为人)也包括间接交付(财产处分人通过第三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所以取得财产也包括通过第三人取得财产。这里把第三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被骗者和受害者阵营的第三人(惩罚行为人的助手);二是属于演员阵营的第三者。
第一种,比如A,为了骗取某销售公司的电脑,临时租了几间办公室。有一天,A拿钱到销售公司买电脑,马上付款,然后让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送到办公室。第二天,A再次打电话给销售公司B的经理,声称他的公司还需要10台电脑,并表示将在电脑送到办公室后付款。由于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前一天送货时确信A是公司购买的,销售公司经理B安排公司工作人员C和D将10台电脑送到A的办公室。C、D将电脑送到A的办公室后,A以银行关门为由,要求C、D第二天来取支票。在向B请示后,C和D同意第二天要求检查。但A当晚将电脑全部转移到其他地方,并关闭手机(诈骗10台电脑的案件)。当然,本案属于诈骗既遂。但要讨论的是,丙方、丁方把电脑从公司搬到甲方办公室,甲方犯了什么罪?c、D不是电脑的拥有者,很难认定是占有者,但无疑是当时电脑的占有者。a只欺骗了B,而没有欺骗C和D,因此,C和D属于被欺骗者和受害者阵营中的第三者。很明显,在C和D运送电脑的过程中,C和D是在协助B占有,而不是A占有。因此,现阶段B并未失去对电脑的占有权,电脑也未转移给A,为此,在电脑未转移到甲方办公室之前,不能认定甲方有作弊行为。由此可见,当第三人属于被骗者和被害人的阵营时,如果财产仍处于第三人转移的过程中,则应认定为第三人为被骗者占有或辅助占有,因此被骗者和被害人并未失去财产,行为人也未取得财产,此时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第二种,比如A冒充警察欺骗B,声称B购买的古董是赃物,要求B交出赃物。b想当然,同意交出古董。甲对乙说:“明天我派人去你家取赃物。”第二天,A安排不知情的C去B家取古董。本案中,C虽不知情,但客观上为A取得了古董,属于A的阵营。B将古董交付给C后,失去了对古董的占有权。因为C客观上为A取得了古董,应当认定B交付给C时A取得了古董(冒名顶替骗取古董的情形)。因此,欺诈应被视为已完成。由此,当第三人属于行为人阵营时,即使该财产仍处于从第三人向行为人转移的过程中,也应认为受骗人和被害人的财产已经灭失,行为人取得了该财产,进而认定诈骗既遂。
二是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置决定,让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被害人,再由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比如诉讼诈骗,法官是受害人,也是财产处置者。其中一种情况是法官作出财产处置决定后,败诉方将财产移交给法院,法官再将财产移交给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与被骗者相比,行为人直接取得了财物;但与被害人相比,也可以说行为人间接取得了财物。因为法官和败诉方都可以被描述为广义上的被害人,当败诉方向法官或法院转移财产时,不能认定被害人失去了财产,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产。现阶段只能算诈骗未遂。法官只有将财产转移到行为人占有,才能认为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失去了财产,进而认定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成立。
第三,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置决定,让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加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直接从被害人处取得了财产,但并没有直接从受骗人即财产处置人处取得财产。与被骗者相比,也可以说行为人间接取得了财物。如前所述,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是受害人,也是财产处置者。其中一种情况是法官作出财产处置决定(判决或裁定)后,败诉方(被害人)直接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作出财产处分决定的法官使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欺诈行为才算既遂,因为法官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后,只要败诉人不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败诉人就不会失去自己的财产,行为人也不会取得相应的财产。在被害人没有失去财产的情况下,无法得出行为人已经行骗的结论。因此,只有当败诉方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行为人才能取得财产,从而诈骗既遂。
但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得出的结论是,就狭义的财产而言,即被骗者或被害人转移狭义的财产。换句话说,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如果诈骗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当受骗人作出财产处置决定时,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了财产利益,受害人因此而丧失了财产利益,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还是以诉讼诈骗为例。比如,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法官判令被害人赔偿行为人100万元。只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产利益(相当于100万元债权)。就财产利益而言,欺诈既遂已经成立。再如,债务人A伪造证据,使法官驳回债权人B的诉讼请求,从而免除债权人A的债务,只要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欺诈(财产性利益)成立。此外,在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骗取必须登记的不动产,那么当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时,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该不动产;只有行为人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财物,从而成立了诈骗既遂。
第四,如果欺骗行为导致被骗者放弃(抛弃)财物,行为人再拾得财物,也应认定为诈骗既遂。当然,这种情况还有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如前所述,诈骗罪中的财产转移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被骗者或被害人占有→行为人占有;或者如下:被骗者或被害人的占有→第三人的辅助性占有→行为人的占有;上述案件中的财产转移形式有:被骗者或被害人占有→脱离占有状态→行为人占有。这两种财产转移形式是否有本质区别,或者对上述行为应以什么样的罪名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也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例如,日本学者福田平指出:“在欺骗他人让出财产后再去取的情况下,有盗窃说、从占有中挪用说、诈骗说。但由于无需将交付解释为仅限于直接交付给行为人,在这种场合,可以说,通过干预对方的财产处分行为,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成立了诈骗罪。”学者楚也持此观点:“行为人以始终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人误入歧途,放弃自己的财产,从而取得,虽然不是由于被害人的直接交付。但由于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属于误弃,故行为人取得了该财物,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仍应成立诈骗罪,不应认定为侵占、脱离本人占有罪。”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刑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正如日本学者团藤重光所指出的,在这种场合,不交付的形式取得了事实上的统治地位,于是盗窃罪成立了。因为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行骗,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知。对于基于错误认知的处罚行为,行为人通过对方的处罚行为取得财物。因此,取得财产应当是直接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在对方放弃财产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另一状态下取得对方放弃的财产的,处分行为与取得行为之间缺乏关联性。而且放弃财产的行为本身不能评价为处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占有、遗忘物罪(我国刑法中的占有、遗忘物罪),因为被他人遗弃或者抛弃的财物就是离开他人占有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只能成立侵占罪。
我更喜欢第一种观点。首先,上述情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直接要件。一方面,被骗者之所以放弃财产,完全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骗人虽然没有直接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但放弃了财物,错误地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是直接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还是在脱离占有后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现实中,行为人使对方放弃行为人能够立即取得的财物,或者使对方放弃他人不知道但只能由行为人拾得的财物,进一步确认了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另一方面,在对方放弃财物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行为人独立的违法行为。因此,相对人的处分行为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之间并不缺乏关联性。而且,处分的成立也不是必须的,因为处分行为人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处分不限于直接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取得财物不限于直接从被骗者处取得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骗者放弃财物后又拾得财物,应成立诈骗罪。
其次,盗窃罪的客体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脱离他人占有或者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既然被骗者已经放弃了财产,就说明他没有继续占有财产。因此,认定行为人盗窃了被欺骗人遗弃的财物,显然是不恰当的。同样,在被骗者放弃之前,行为人盗窃被骗者占有的财物也不成立。因此,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疑。
最后,虽然在上述情况下,对方因受骗而遗弃的财物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在我国也可以认定为遗忘物。当然,前提是将遗忘物理解为“在他人无故意的情况下,出于对他人的占有,由行为人意外(非基于委托)占有或占有人不明的财产”,但要考虑出于占有的原因。一方面,很明显,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占有另一个人的遗忘物或者离开占有物。更有甚者,以欺骗手段使他人放弃对财产的占有,进而取得财产。因此,仅以侵占罪来评价上述行为是不全面的。另一方面,如果不考虑被害人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而放弃财产的事实,如上述第三种观点,那么既然被害人放弃了财产,就意味着放弃了财产所有权,将该财产认定为脱离占有的财产是不妥当的。因为脱离占有(或遗忘物)的财产是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并未放弃所有权的财产。但一旦确认被害人对其放弃的财物拥有所有权,就要注意行为人欺骗被害人放弃财物的事实,即离开占有的原因;一旦我们注意到财产脱离被害人占有的原因,就可以得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本文标签: 诈骗犯把钱转移到别人名下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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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超级干饭人
2022-03-14 10:23:12 回复
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如前所述,诈骗罪中的财产转移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被骗者或被害人占有→行为人占有;或者如下:被骗者或被害人的占有→第三人的辅助性占有→行为人的占有;上述案件中的财产转移形式有:被骗者或被害人占有→脱离占有状态→行为人占有。这两种财产
星河影
2022-03-14 10:16:17 回复
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既然被骗者已经放弃了财产,就说明他没有继续占有财产。因此,认定行为人盗窃了被欺骗人遗弃的财物,显然是不恰当的。同样,在被骗者放弃之前,行为人盗窃被骗者占有的财物也不成立。因此,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疑。最后,虽然在
舌战万儒
2022-03-14 04:13:03 回复
占有财产。因此,认定行为人盗窃了被欺骗人遗弃的财物,显然是不恰当的。同样,在被骗者放弃之前,行为人盗窃被骗者占有的财物也不成立。因此,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疑。最后,虽然在上述情况下,对方因受骗而遗弃的财物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在我国也可以认定为遗忘物。当然,前提是将遗忘物理解为“在他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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