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9 | 评论:2
近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办事失败后索要“人情费”的案件。
孩子没工作 朋友帮“牵线”老徐市民的子女因为学历低找不到正式工作,老徐一直为此担忧。当老徐的好朋友老董得知此事后,他想帮他的老朋友“找人”介绍他的工作。2017年,老董找到关,为的儿子找了份工作。关提出需要6.5万元(其中5000元因学历不够用于降低门槛),如果不能全额退款。于是,将65000元汇给老董,老董再交给关。关找到负责招聘的刘某办理“找工作”相关事宜,并将收受的6.5万元转给刘某。
好友撕破脸 对簿在公堂充满希望的老徐一直在等待儿子“找到工作”和“正式上班”的消息。然而,肖旭没有通过面试,所以他没能加入这份工作。眼看“工作”没有完成,老徐开始找老董要6.5万元找工作。经多次催款,老董仍未能把打工的钱还给老徐。一气之下,老徐把他的老朋友老董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返还6.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老董返还原告老徐人民币6.5万元。老董不服判决,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
债务不合法 法律不保护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在明知儿子学历不够,不符合入职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老董通过非正常渠道“找关系”帮助儿子找工作。老徐给老董汇款的目的是非法的,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
涉案汇款是基于违法原因的支付。但是,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因违法原因而产生的债务。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会助长这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因非法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老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老徐的委托目的不合法,委托事项明显违反社会公平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行为无效,受托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受托人以解除委托或者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法院都不能支持。以委托为目的,受托人可能利用本人或者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涉嫌违纪的,受托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如果受托人不履行求助意图,以求助为借口骗取受托人财物,则涉嫌诈骗,受托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调查。所以,因求助行为而得的钱,只能视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受托人无权索回;如果尚未支付,受托人无权要求支付。
吉林日报出品
策划:蒋
作者:牛肖如玉
编辑:刘颖
本文标签: 索要400万办事不退钱是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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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首席污男
2022-03-14 12:02:26 回复
产生的债务。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会助长这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因非法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老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小猪配王子
2022-03-14 09:35:21 回复
财物,则涉嫌诈骗,受托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调查。所以,因求助行为而得的钱,只能视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受托人无权索回;如果尚未支付,受托人无权要求支付。吉林日报出品策划:蒋作者:牛肖如玉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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