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3
仅限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求助。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在2018年写过一篇文章,针对经常看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花钱找关系“捞人”。真实案例告诉法律——刑事案件家属找关系靠谱吗?我见过的奇怪的关系。
后来看到很多花钱委托人办事的行为。虽然有很多矛盾,但没有法律纠纷。2020年,我承接了几起受托人与受托人的纠纷,现在一人一罚的案例呈现在大家面前。
案例1
起因:花钱找关系办理孩子入学。
解决方式:民事诉讼。
济宁某地有一所民办学校,占地460亩,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分为中学部、小学部、幼儿园三个校区。该校在其官网上称,按照示范学校标准设计建设,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一流。所有教室都配备了多媒体系统、教学录播系统和数字语音系统,有线和无线网络全覆盖,实现了教学的数字化和现代化。所以学校在当地小有名气。虽然学费昂贵,但吸引了大量学生报考。根据学校的招生简章,除了满足报名条件外,还要进行现场面试和测评,根据测评等级决定录取与否。
一个小学生家长想把孩子转到这个学校。由于他们在面试测评中分数较低,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被录取。经过多方打听,在当地找到了一名男子。【/s2/】男子声称可以帮其报读该校,但需要缴纳部分费用,并承诺如果不能被录取,所收费用可以退还。,家长为活动支付了35000元。
付款后,该男子未开展相关活动,学生未能上学。家长多次要求对方退还已交的费用。该男子表示,自己因为活动已经交了一部分费用,不愿意退还全部费用。并表示可以转让自己的招生名额,如果其他同学入学,可以全额退费。
之后,该男子就失去了联系。
父母以该男子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父母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后,该案经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于2020年12月16日宣判,判决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父母3.5万元。
情况2
起因:花钱贷款。
解决方案:刑事案件,涉嫌诈骗。
一家私企的老板,因为资金短缺,急需几千万贷款。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在这个项目工作的刘。通过关系,刘发现朋友赵可以通过票据融资获得银行贷款,并将此消息告诉了公司老板。公司老板同意用这种方式筹集资金。后来老板给刘某打了20万,刘某又将上述钱分几次给了赵某,让赵某操作此事。之后再无进展。刘某欲联系赵某询问情况,发现赵某失联。刘以找赵某为由,继续向老板索要10万元。
老板觉得被骗,要求刘归还30万元。刘没有收取20万元,但收取的10万元已用于为老板找人,拒不归还。
老板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诈骗为由对刘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终批准逮捕了刘。
案例研究
和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花钱委托人办事,大量存在于生活中。很多时候,受托人和被受托人基于第三人的介绍,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熟人关系。另外,大部分受托人不承诺做事,委托人基于某些“做事潜规则”不敢或不愿意要求退款。笔者参考相关案例,大部分纠纷都是因为受托人承诺但拒绝退款引起的,当事人大多选择以诈骗报案作为首选。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已有相关先例,最高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案例对此类纠纷进行指导。许多客户经常通过以下方式要钱:
治疗1
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返还的义务。这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了债务关系。对于律师而言,当一个客观事实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法律关系无法厘清时,主张不当得利往往是最后的手段。现实中,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大量的委托人主张退款,主张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在求助行为(尤其是违法的求助行为)中,当事人往往要求他人做事,双方本身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往往受托人和受托人不会达成书面协议,大量受托人甚至不会为受托人出具收据。如果我找人疏通关系,给点钱,肯定涉及行贿,所以我和对方不可能达成书面协议。这就导致了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我手里连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过程中双方法律关系的东西都没有。
此时,不当得利成为唯一的诉因。
治疗二
通过委托合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的办事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有协议或者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委托行为和事项,那么当事人在委托合同原因中提起的民事诉讼,就可以恰好与双方的法律关系相一致。最重要的是,之前已经失效的民法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赋予了委托人单方解除权。比如《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本条第一种情况,当事人以委托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但是无法回避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无论是第一次处理还是第二次处理。《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直接规定在无效合同法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代表性的案例:(2019)辽07民中10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原告花钱请被告办理社保,被告知没有这回事。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法院。该案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该案进行了再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其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的行为目的和手段是违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裁定撤销一、二审原判,驳回原告诉讼。
翻阅裁判文书网,有大量这种结果的案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因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违反公序良俗,不合法。
这种处理的后果是:当事人没有拿钱办事,刑事案件不立案,民事案件被驳回,反而保护了收钱的人。
但也有法院认为:当事人所涉及的委托事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委托合同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以此判断受托人返还财产。
这种处理方式的后果是,如果受托人不作为,民事判决书会退回,受托人可以要求把钱要回来,不管事情能不能做。
处理方法3
将案件报告为涉嫌欺诈
这种方法效果最好,但极难实现。
受托人的工作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最常见的情况是:钱给了别人,他们做了什么,管了哪个领导?我不敢说,我不敢问。如果事情不顺利,很多当事人最多会适当要钱,不会动用公权力在台面上维权,怕得罪人,或者怕名声不好。很多诈骗犯也看到了这一点。
至于受托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受托人是否用受托人的钱做了受托人的事”[S2/]。
如果公安机关介入,那么问题就扔给受托人了。钱花在哪里了?对谁?不说可能涉嫌诈骗,但极有可能违法。现实情况是,以涉嫌诈骗为由要求当事人立案往往很难,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对方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大量此类民事诉讼都是由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造成的。
事实上,无论以哪种方式处理,往往因为违法行为和目的而难以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的发展,公序良俗日益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规则。
《民法典总则与基本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习俗,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非法委托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类纠纷出现后,笔者认为更多的法院会倾向于驳回受托人的诉讼,作出追缴受托人违法所得的判决。
本文标签: 索要400万办事不退钱是诈骗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文科de新浪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