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2
本报记者廖燕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披露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先通过Tik Tok、Aauto faster等短视频平台发布领取游戏皮肤装备的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入QQ群,然后骗取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再盗取微信账号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
起诉书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滨湖区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被告人潘某某、姜某佳、陈某某、温某某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新兴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滨湖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微信账号后,盗走该微信账号及绑定银行卡内的钱款。
具体作案手法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等人先通过Tik Tok、阿汽车快等短视频平台发布领取游戏皮肤装备的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入潘某某等人建立的QQ群,然后与被害人进行私聊,以帮助被害人领取游戏皮肤装备为由,骗取被害人提供其微信账号 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然后修改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和银行账号,更改登录密码并删除所有微信好友,再将骗取的微信账号卖给他人牟利。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姜某佳、陈某某、文某某盗走了被骗微信账号内的钱款及绑定的银行卡。其中,被告人潘某某组织蒋某某、陈某某实施了上述犯罪活动。潘某某负责购买用于作案的QQ号,出售被骗的微信号,发工资等事宜。姜某佳、陈某某负责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微信号,后从潘某某处获得报酬。被告人文某某从潘某某处获取用于作案的QQ号,后独立实施上述犯罪活动。被骗的微信账号被潘某某卖掉,被盗微信账号里的钱属于自己。
在此期间,根据上述分工,被告人潘某某、姜某佳、陈某某骗取居住在本市滨湖区的胡某佳(男,12岁)的微信账号,后盗走该微信账号及其父亲胡某怡被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户内的钱款,共计18674元。盗窃后,被告人陈某某起获赃款2300元;其余赃款由被告人潘某某、蒋某佳共同分享。根据上述分工,被告人温某某骗取邓某佳、赵某某、邓某怡微信账号共计人民币3416.21元。
滨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姜某佳、陈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蒋某佳、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他们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姜某佳、陈某某、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编辑:王新图片编辑: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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