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1
[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2.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时间、地点、方法(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通过虚假身份证明骗来的信用卡;③使用无效信用卡;④冒用他人信用卡;⑤恶意透支)。
(2)使用的信用卡种类和来源。
(3)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知情人和管理人。
(四)伪造信用卡的设备、来源和数量,伪造信用卡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涉案金额。
(5)弄虚作假,获取非法利益,挥霍浪费的数额。
(6)犯罪嫌疑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7)恶意透支,透支金额,发卡行催款情况(催款时间和次数),公安机关立案前还款情况。
(8)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等被查处。
3.犯罪的主观情况。包括:
(1)通过犯罪行为(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资金)达到预期的结果。
(2)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供述(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③透支后逃跑,更改联系方式,避免银行催收;④逃避或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内在原因,思想活动和(负债累累、贪图享乐等。)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4.共同犯罪。包括立案、策划、联络、分工、实施、赃物分配等,以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5.影响量刑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法律上的从重、从轻情节。
(二)受害者的陈述
1.受害者的基本信息。
2.受害人对被骗过程的陈述。包括:
(一)被骗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结果;
(二)财产损失;
(3)嫌疑人使用的信用卡类型和作案方法;
(4)恶意透支,催款(次数和次数)。
(三)证人证词
1.银行工作人员和内部人士的证词。包括犯罪嫌疑人如何使用无效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如何行骗。
2.原持卡人持无效信用卡和冒用信用卡的证言。包括信用卡的申请、使用、储存和处置。
(4)物证和书证
1.物证。包括:
(一)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用于犯罪的信用卡原件和照片;
(二)作废、冒用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复印件的;
(三)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的赃款以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照片;
(4)嫌疑人伪造信用卡的设备和照片。
2.书面证据。包括银行骗来的汇票、记账凭证、恶意透支的汇票、银行活期还款凭证等。
(五)评估意见
(1)信用卡的认证;
(2)对涉案财产进行司法核算。
(六)勘探和鉴定形成的记录
1.现场勘查记录(现场伪造和存放信用卡)。包括:
(一)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2)场地朝向、空房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和数量分布;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特征。
2.识别记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辨认犯罪现场、同案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和包裹;②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和场所的鉴定);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辨认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包裹;②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和场所的鉴定)。
(七)视听材料和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一)监控视听资料(①金融机构录制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过程的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警方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用手机、摄像机等设备现场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
(3)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假币等物证形成视频资料等。).
2.电子证据。包括嫌疑人刷卡消费,挥霍骗来的钱的电子证据。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述文件、投案自首、犯罪记录材料、户籍文件等。
2.抓捕过程,出警过程,举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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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事案件处理实践
来自:法尔纳刑事辩论
本文标签: 信用卡诈骗坐牢了还用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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