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7 | 评论:3
在路上和别人擦肩而过很正常,但是如果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了一起,其中一个摔倒受了重伤,受伤的人要求对方赔偿。这时候责任应该怎么分担?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驳回撞人者拒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双方各负一半责任的判决。
行走碰撞,伤者索赔33万元
2020年6月的一天,老王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要踏上人行道。恰巧阿姨由西向北走到人行道路口,两人撞在一起,阿姨踉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她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王赶紧拨打110,并叫了一辆出租车带她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阿依右股骨骨折,住院20多天。期间,阿姨还做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用共计12万余元。
艾迪:我当时正常走路,突然被一边冲一边看着对方的老王撞倒在地,于是骨折住院。老王的行为构成了对我健康权的侵犯,老王应该进行赔偿。
老王:根据他们当时的行走方向和路面监控,撞了阿姨的不是我,是别人,很可能是当时快速通过的一个高个子路人,阿姨的骨折和骨质疏松有关,所以我拒绝任何赔偿。
阿姨将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老王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33万余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阿姨和老王正常行走,但双方疏于观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避让不及,导致碰撞,阿姨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她受伤造成的损失,她和老王应负同等责任。老王认为是第三人导致她倒地受伤。证据不足,她不会被接受。
经核实,阿依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证据清楚,责任平分
打人者需赔偿13.7万元
老王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老王: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我在人行道上和她发生了碰撞,而是案外人和她发生了肢体碰撞。
二审庭审时,阿姨提交了公安局接警平台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是老王,主要内容涉及报警人老王陈述自己走路时撞到了一位老人,老人受伤。阿迪认为这段录音可以证明事故是双方在路口相撞造成的,她自己的伤是她和老王相撞造成的。
听到录音后,老王改口说实际情况是三个人的碰撞。局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责任。指责老王做好事是不对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碰撞,与老王碰撞对地面的伤害是否存在,老王是否应当为她承担相应份额的损害费用。
结合事发路口的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的登记表信息、报警平台的录音等证据,可以明确老王与她发生了碰撞,她的伤确实是老王造成的。老王在报警中明确表示,他与阿姨发生了碰撞,阿姨也因此受伤。他没有提到案外人也与本案当事人发生冲突。
因此,老王在本案中的辩解明显与本案事实相违背,属于其回避、推卸责任的说辞,不予采纳。根据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责任分割并无不妥。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使用的均为化名)
法官说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老王撞倒了她,打伤了她,造成了她的损失。她也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老王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无论您使用何种出行方式,都要牢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规避风险,注意观察关注您的身边,保您平安。发生事故,应当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特别说明: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