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2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型”诈骗很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还款能力,实际上也没有还款责任,那么他在借款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基于推定的,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反对推定的成立,这就给“贷款型”诈骗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认定“借钱不还”的诈骗罪[S2/]
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案件,如果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基于推定,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反对推定成立。很多地方以立案时间为界限,立案前返还的钱都是无罪的,推定不成立,不管返还的钱来源合法还是非法。笔者认为这种操作虽然容易实践,但是不合理。退钱行为应纳入考察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如钱的来源,因发现、揭发犯罪、处罚等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再结合其他证据,最终可以得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案例
[要点]
以项目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到期未偿还的,应当认定为诈骗。
区分行为人“不还贷款”的性质,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偿还贷款的能力、所借款项的用途等综合因素。
[案例]
2012年9月,罗小兵认识了李星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编造了需要资金在重庆建设项目的事实。以高息为幌子,多次口头找李兴美借钱。李兴梅先后挪用其管理的扶贫互助金231.91万元给罗小兵。案发前,罗小兵退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用于还债和赌博。
[试用版]
彭庙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罗小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与李星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小兵隐瞒其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编造重庆差钱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以为罗小兵有可靠的具有还款能力的投资项目,同时挪用公款231.91万元供罗小兵使用。骗取资金后,罗小兵将剩余资金除极小部分返还被害人外,全部用于还债、赌博及日常开销。借入的资金没有得到妥善保管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虽然罗小兵与李兴梅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罗小兵在无补偿偿还能力的条件下,多次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借钱不还”诈骗,即借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钱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分子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伤及无辜。
一、借贷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贷款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以贷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提出他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的借款行为,以及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他借不起钱,但他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诈骗。那么借贷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具体案件我们如何判断?在我看来,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款时有不还的故意。诈骗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所以骗子的“借钱”只是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都有还款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及时偿还。
(二)行为者采取不同的方式
诈骗分子在借款时会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编造贷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活动,或者编造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受害人误以为自己有还款能力。但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如实告知借款用途,很少使用欺骗手段。
(三)行动者对借贷的态度不同
诈骗分子在骗取财产后不会考虑返还财产,因此对财产的使用没有顾虑和约束,直接导致财产的损失,比如将贷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等。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收入的方式使用贷款,以保证贷款的偿还。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司法实践中,很多贷款诈骗犯罪分子归案后,总是提出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加以证明,这给此类案件的定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决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直接脱离思维去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他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建立在人的意识之上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只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往往更能体现其主观故意。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行为人借款的原因和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贷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了解贷款资金的用途和风险,进而做出决定。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且利润丰厚的项目,使受害人产生其借贷资金是安全的、可以及时收回的错误想法。事实上,犯罪分子在获得贷款后,会将这笔钱用于一些高风险或无法收回的活动,如赌博、为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受害人的钱无法追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原因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异同也能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犯罪人借钱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偿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的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可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负债累累或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将自己伪装成有钱人或有还款能力。骗取贷款后挥霍无度,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行为人无意偿还贷款。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良好的财产条件,虽通过虚构原因等手段取得贷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就应认定他有偿还贷款的意思表示,而不应认定为欺诈。
(三)行为人是否有隐瞒真实身份或者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贷款诈骗中,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会使用假名、假地址或假证件掩盖真实身份,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有的犯罪分子虽然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取贷款后或在受害人追讨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和居住地来隐藏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反映出行为人不愿意还贷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过程中,应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s2/]
本案中,罗小兵虽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但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因如下: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借钱的时候已经负债累累,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没有还款能力。然而,在获得200多万元贷款后,罗小兵将其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这些用途不能产生利息,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无法收回资金。这表明他根本没有打算还钱。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以供使用。这期间虽然有少量的利息和本金偿还,但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受害人及时发现。因此,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编造自己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以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借给”他200多万元。只是因为被害人被罗小兵虚构的事实所欺骗,错误地认为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渠道,能够及时获利并收回借款,所以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为罗小兵挪用公共财产。如果罗小兵告知被害人资金的真实用途,显然被害人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还款和赌博。因此,罗小兵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想法,从而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求。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财产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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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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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配王子
2022-03-14 05:54:44 回复
实施了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编造自己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以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借给”他200多万元。只是因为被害人被罗小兵虚构的事实所欺骗,错误地认为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渠道,能够及时获利并收回借款,所以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
秃顶老男人
2022-03-14 03:45:57 回复
诈骗,即借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钱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分子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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