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1
为了1500元,王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交给他人进行网络犯罪。不仅违法所得被追缴,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将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长安银行卡,包括手机卡、u盾等,送给他人刷银行流水,共计获利1500元。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经查明,被告人工商银行卡共流入297682.56元,其中14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72094.56元;共计46万元资金流入中国建设银行卡,其中18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258475.5元;共流入长安银行卡906613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1年3月4日17时许,Xi市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8时许在Xi未央区某小区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审讯,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Xi阎良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有前科,不愿悔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等,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发现是真的并被采用。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悔罪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15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华商报记者宁军
来源:华商。com-华商报
编辑:报社创始人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