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1
本文目的]用温度解释法律,通过精准的法律解答帮助公众控制法律风险
[本文简介] “先充值再消费,充多少给多少”的消费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消费方式。不管是健身卡,美容卡,还是儿童教育,每个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结果这个人中途离职,新教练的能力明显不如前任教练。打算退费的时候,
[法律建议] 华老师的建议:我是从一个朋友那里了解到黄的,他告诉我黄有一套成熟的瘦身减肥训练体系,跟着他的人效果明显。找到黄教练的健身中心A,和黄老师沟通健身内容。按照某健身中心的要求,我购买了私教课程,并签订了私教协议,据此我向某健身中心支付了18000元。训练开始后,黄教练非常擅长。上了十节课,黄教练跟我说他离职了,要换教练。这件事我很有意见。我想我当时就是为了黄签的协议。现在只练了十节课,教练就换了,感觉被骗了。最重要的是换下来的教练教学水平太差,我就去健身中心A退费了。健身中心告诉我,协议上写着他们有权更换教练,不同意退费。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见分歧]
某健身中心认为:华老师在我们单位闹事数次,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经营。双方签订的民办教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合同条款向华先生说得很清楚,华先生也明确表示同意。华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清楚的知道,签合同就是同意合同的条款。私教协议明确写着“未消费的课程费用不退,不退”。华老师已经在我们健身中心接受了一些私教联系服务。根据协议,我们有权更换健身教练,新教练提供的服务并不不足。华先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们的服务有问题。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任何人都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我们不同意华先生的要求。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我们支付违约金。
华老师想:我是来找黄的,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教练是黄。当黄离职时,他亲口告诉我。健身中心A没有通知我,未经我同意直接换了一个新教练,健身中心A内部管理混乱。我花了那么高的18000元学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学生待遇。我要求退款。
[法律答案]华先生可以要求退款
【律师解析】本案争议焦点:预付款能否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华老师选择了私人教练模式,私人教练明确指定黄教练。私人教练课程有很强的身份属性。除非华老师个人同意,否则健身中心无权随意更换私人教练。由于黄教练离职,且华先生不认可新的健身教练,健身中心A无法按照预付款协议提供约定服务,已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解散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由于教练黄的辞职,健身中心A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虽然合同没有规定解除的情形,但根据民法典,合同可以合法解除。
这个案例还有一个关键点。健身中心在合同中提到“未使用的课程费用不退,不退”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能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由上可见,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必须建立在公平平等的原则之上,格式条款的起草者不能利用合同的优势地位任意加重对方的责任。
根据该案,某健身中心拟定的标准合同中的“不退不赔”是典型的免除被告主要义务,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合同权利,该条款无效。
[律师提醒]格式条款根本不能更改。对每个人都特别重要的事情可以写进合同。比如本案,教练的名字被写进合同,对胜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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