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犯罪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犯罪风险分析报告(2020)》显示,诈骗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犯罪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犯罪风险分析报告(2020)》显示,诈骗罪在2018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布中排名第14位,占比2.4%。202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布排名第19位,占比1.67%,是企业常见犯罪。

立法演变

诈骗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首次设立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当时考虑到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劫罪的严重程度大致相同,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条文中对其进行了规定,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中规定,在第152条中单独规定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与现行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一致。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诈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特殊类型诈骗大幅增加。因此,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犯罪。

1997年修改刑法时,除了继续沿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单独规定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特殊诈骗犯罪外,还将合同诈骗单独列为一个罪名,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八节规定了破坏市场秩序罪。同时,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并做了进一步修改。一是调整诈骗罪的加重情节,定罪门槛仍需达到“数额较大”,但两种加重情节分别调整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将刑罚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是增加了罚金刑,将上述三种刑罚分别规定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增加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指导性规定,以适应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特殊诈骗犯罪的要求。

被骗多少钱属于诈骗(诈骗罪详解)

费用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诈骗→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一种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或者致使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1】

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普通债务纠纷。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不仅限于物质财产,还包括骗取无形和财产利益。例如,使用虚假或欺诈性身份证件访问网络和使用移动电话,导致电信费用损失。又如,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窃的军队车辆牌照,骗取养路费、过路费等费用。

(2)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包括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种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分。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要求行为人捏造全部事实或者隐瞒全部真相,只要存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这种欺骗行为必须达到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一般的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等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欺骗行为。而且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基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直接取得财产,排除行为人通过新的违法行为直接取得财产的情形。

欺骗可以是他人对财产处置的误解而没有任何误解,也可以是在他人因某种原因已经陷入误解的情况下,他人继续维持或加强对财产处置的误解。【2】

诈骗的受害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和。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诈骗罪中的受骗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诈骗罪的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必须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权限或地位。而且要有惩罚意识,也就是意识到自己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3】

(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各省自行制定规定。目前河南省诈骗的起点是5000元。

量刑情节

诈骗罪有三个刑期,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但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般应当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欺骗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救灾募捐为名实施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应当在相应标准的8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5.两年内受过电信网络诈骗刑事处罚或者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的;

6.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骗取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物的;

7.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救灾、募捐等社会福利、慈善为名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回访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个以上的;

(2)在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打诈骗电话和接听受害人回电。重复拨打和接听同一电话号码,向同一受害人重复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和接听电话的次数和发送短信的次数累计计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瞒、毁灭证据导致通话次数、短信发送次数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通话次数、短信发送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诈骗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论处。

骗取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判决前,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或者赔偿的;

(三)未参与赃物或赃物较少的分配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骗取近亲属财物,经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应酌情从宽。

该条所称“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指刑法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这些特别规定一般适用于这些诈骗犯罪,但不适用本条。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犯罪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行为人实施了特殊诈骗,但不构成特殊诈骗犯罪的,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指控歧视

1.欺诈和诈骗的区别

诈骗是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冒充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地位、荣誉、待遇等的行为。,损害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冒充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不仅侵犯了财产权,损害了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欺诈和盗窃的区别

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行使变更对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支配或控制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窃密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窃密和窃密是其典型手段。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误解处分财产。如果没有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识和事实,则诈骗罪不成立。

三。诈骗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侵占罪和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的时间。诈骗罪是行为人先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然后欺骗被害人,使其陷入误解,进而处分财物,使行为人取得财物。侵占罪是先合法持有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保管,然后非法占为己有,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相关案例

一、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7号):臧金泉等盗窃诈骗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并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实际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支付链接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基本事实

第一,盗窃事实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碧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得知金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有30.5万余元,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通知被告人臧金泉,计划合伙作案。臧金泉赶到网吧后,以没有看到金某的成功支付记录为由,向金某发送了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的虚假链接,实际植入了一个支付30.5万元的电脑程序。他谎称金某在1元钱内点击支付链接后可以看到成功支付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虚假链接,其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万元通过臧金泉预设的电脑程序和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立即支付至臧金泉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臧金泉用116863元购买了大量游戏卡,并在“小泉哦先生”的淘宝店铺中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187126.31元,退还被害人。

第二,欺诈的事实

2010年5月至6月,被告人臧金泉、郑碧玲、刘涛以虚假身份开设无商品淘宝店,以低价招徕买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网络游戏网站注册了一个账号,并为该账号预设了充值程序。充值金额是买家想要支付的金额,然后将充值程序代码植入一个假的淘宝链接。三被告与买家商量好商品价格后,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将假冒的淘宝链接发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链接,点击链接购物付款,以为货款会汇到支付宝设立的公众账户,保证交易。但该款项实际上是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络游戏网站在支付宝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事先在网络游戏网站注册的预付账户。三被告人在取得买方货款后,在网络游戏网站上购买游戏点卡和腾讯q币,然后按照事先约定放在臧金泉的小泉先生淘宝店内出售套现,所得款项全部汇入臧金泉的工行卡内,由臧金泉按照约定的方式按照获利金额进行分配。

经预谋,被告人臧金泉、郑碧玲、刘涛先后到江苏省苏锡常、昆山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犯罪。臧金泉诈骗2.2万元,获利5000余元,郑碧玲诈骗5000余元,刘涛诈骗1.2万余元。

判断结果

2011年6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刑91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臧金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被告人郑碧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他犯了诈骗罪,被判处6个月监禁,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3.被告人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臧金泉提出上诉。2011年8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秘密窃取和欺骗两种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财物的意识等方面区分盗窃和诈骗。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欺诈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进行掩护,被害人没有“自愿”交付财物,则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诈骗是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决定性手段,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盗窃只是辅助手段,则应认定为诈骗。在信息网络的情况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并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实际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捏造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支付链接,取得支付货款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臧金泉、郑碧玲利用预设的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巨额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臧金泉、郑碧玲、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虚假的网店,使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臧金泉、郑碧玲数罪并罚,依法应予惩处。

至于被告人臧金泉及其辩护人非法获取被害人金某网银账户内30.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于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臧金泉、被告人郑碧玲发现金某网银账户内有钱,即具有通过植入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在网络聊天中诱导金某同意支付1元钱,但实际上是用表面支付“1元”做了一个支付30.5万元的虚假淘宝链接。结果金某点击后,其网银账户中的30.5万元被非法转入臧金泉的注册账户,而金某并不知情或自愿。可见,臧金泉、郑碧玲取得财物的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引诱被害人点击“1元”的虚假链接是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为掩护,被害人并未“自愿”交付巨额财物,取得银行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臧金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二。公报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爵等诈骗案(2012年第12号)

裁判总结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编造“医院、专家、神药”,冒充患者、医生、收费员、药品经销商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新金伙同谢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被告人、觉、肖灿、左兴华、左、范云华等人到位于上海市海宁北路30号2楼的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服务中心,请专家治疗疾病。其中:陈新金全面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赃款的发放;范云华等人负责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查找遇难者原因。他们谎称“自己曾经得过这个病,现在被专家治好了,愿意帮忙介绍专家给受害者看病”,将原本想在上述医院看病的受害者全部诱骗到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服务中心“治病”。左负责在中心一楼冒充医生,引导受害人到二楼诊室就诊;肖灿负责登记、收费,并将“处方”传真给“药房”;冒充“余教授”为被害人开“处方”看病;左兴华负责根据肖灿传真的“处方”将药送到中心,再为范云华等人取回药;至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合伙诈骗被害人程亚、、沈等50人高额医疗费,其中:陈新金、肖灿、左兴华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66386元;于明觉参与诈骗共计人民币105166元;左参与诈骗共计69271元;被害人程亚、沈、简秀娟、、张荣娥、庄、被范云华诱骗至上述中心“治病”,共计金额21932元。

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新金、觉、肖灿、左兴华、左、范云华在本市海宁北路30号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程亚、张桂英。

初审法院认为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诱导患者到无资质的保健中心就诊、销售高价劣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人陈新金、珏、肖灿、左兴华、左、范云华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陈新金、爵、肖灿、左兴华、左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范云华诈骗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新金、觉、肖灿、左兴华、左、范云华犯诈骗罪。

被告人陈新金等人在明知被告人觉不是中医专家、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觉、肖灿、左兴华、左、范云华等人为获取钱财。范云华捏造事实,将受害人诱骗至上述“中心”,以低价普通中药材冒充高价“专科药”。于明觉知道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是不允许从事医疗活动的,也没有治疗各种专科疾病的专长。为了得到钱,他仍然假装是教授,即使他知道所有的受害者都被医疗信托骗去别处治病。简单问诊“把脉”后,开具各种专病特效药的所谓“处方”,让所有受害者误以为得了。因此,陈新金、余明认为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肖灿、左兴华、左明知被害人均被范云华等人引诱至上述“中心”,陈新金、觉等所谓“治疗”可疑,但仍为帮助掩盖事实而进行虚假陈述,说明肖灿、左兴华、左在主观上也有诈骗的故意。虽然范云华并未受雇于陈新金,但为了拿到钱,范云华与陈新金等人联手。在明知觉等人不是中医专家的情况下,仍谎报事实将受害人骗入上述“中心”进行“治病”,然后从中获取高额医疗费提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既不是行医,也不是卖药,其“看病卖药”等行为均属于实施诈骗犯罪的诈骗手段,故陈新金、焦、范云华的辩护人以及陈新金、焦、肖灿、左对本案定性的辩护意见及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初审法院的判决

1.被告人陈新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余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3.被告人肖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4.被告人左兴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被告人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6.被告人范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七、赃款赃物应予追缴,退还被害人。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后,上海二中院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是以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为名,由主要成员以股份形式组织,以非法行医为名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上诉人陈新金是股东之一,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直接组织其他犯罪分子具体骗取被害人钱财,其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上诉人肖灿虽在中心工作,但明知所有被害人都是原审被告人范云华等人引诱到中心的,还有一些同伙伪装成“病人”,要求觉等人一起做所谓的“治疗”。肖灿帮助掩盖事实,说明肖灿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根据被害人陈述、陈新金等人制作的会计报表以及部分扣押的处方、发票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诈骗数额并无不当。陈新金、肖灿及原审被告人、觉、左兴华、左、范云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1]张明楷:《论诈骗罪》,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8页。

[2]张明楷:《刑法(第六版)》(第二部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04页。

[3]张明楷:《论诈骗罪》,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27页。

本文标签: 骗钱算诈骗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苏渝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傻傻的骗子

    傻傻的骗子

    2022-03-14 08:25:40    回复

    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各省自行制定规定。目前河南省诈骗的起点是5000元。量刑情节诈骗罪有三个刑期,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怪咖小青年

    怪咖小青年

    2022-03-14 06:32:12    回复

    研究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但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般

  • 爱挑食狗子

    爱挑食狗子

    2022-03-14 08:45:06    回复

    金泉、郑碧玲利用预设的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巨额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臧金泉、郑碧玲、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虚假的网店,使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臧金泉、郑碧玲数罪并罚,依法应予惩处。至于被告人臧金泉及其辩护人非法获取

  • 骄傲男人

    骄傲男人

    2022-03-14 05:56:43    回复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3】(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各省自行制定规定。目前河南省诈骗的起点是5000元。量刑情节诈骗罪有三个刑期,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4 06:29:58    回复

    肖灿、左兴华、左明知被害人均被范云华等人引诱至上述“中心”,陈新金、觉等所谓“治疗”可疑,但仍为帮助掩盖事实而进行虚假陈述,说明肖灿、左兴华、左在主观上也有诈骗的故意。虽然范云华并未受雇于陈新金,但为了拿到钱,范云华与陈新金等人联手。在明知觉

  • 令狐炎阳琰

    令狐炎阳琰

    2022-03-14 01:55:22    回复

    有内味了

  • 蒋世娥彬

    蒋世娥彬

    2022-03-14 01:55:22    回复

    蛮好的

  • 欧阳琛柔初

    欧阳琛柔初

    2022-03-14 01:55:22    回复

    难搞喔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