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2 | 评论:1
欺诈罪:缓刑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刘先生使用的化名,冒用杭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批发市场向被害人王女士订购价值1万余元的化妆品,并约定2012年12月25日发货。被告人刘先生收到化妆品后,将化妆品运至国外。后来,受害人王女士发现被告人刘先生用虚假身份购买化妆品,遂向杭州拱墅区派出所报案。警察想把它放到网上。2013年6月底,被告人刘先生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先生被抓获后,退还化妆品价值1万元,并给予2000元作为赔偿,希望得到被害人王女士的谅解。被告人刘先生的家属试图通过多层关系将刘先生保释出来,但办不到。最后经朋友介绍,说杨在坤律师对这一块特别熟悉,于是委托杨在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取保候审。
案例结果:
杨在坤律师的委托是逮捕期限的最后两天。在听取委托人的案情陈述并询问相关情况后,检察院申请了取保候审。基于法律和事实的有力支持,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刘先生于最近两天收到了取保候审决定书。
在随后的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杨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先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文标签: 缓刑人员能还诈骗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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