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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于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庭庭长,法学博士。今天要和大家探讨的话题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在有疑问时使用有利于被告的规则。然而,由于认识

作者于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庭庭长,法学博士。

今天要和大家探讨的话题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在有疑问时使用有利于被告的规则。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中该规则使用不当甚至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今天的讨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个

不当使用“怀疑有利于被告”

第一部分,给大家介绍三个实践中不当使用“怀疑有利于被告”的案例:

1。对法律条款含义理解的不当使用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被告人陈某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后,两次实施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以故意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罪起诉。对于本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多次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罪。

有人认为,这里的构成要件“多次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和“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可以理解为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三次以上的人,在第一次或者第二次扰乱后,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犯罪。也可以理解为递进关系,也就是说,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三次以上,然后受到行政处罚,才构成犯罪。

既然可以理解为平行关系,也可以理解为递进关系,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就应该理解为有利于被告人的递进关系,也就是说,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至少要有四种才能构成犯罪,而本案被告人陈某只有三种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本罪。

2。量刑情节使用不当

同样,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告人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他的非法经营额达到3000万,非法收入额达到200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期货、保险、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司法解释对于这种情况特别严重,没有明文规定。

那么如果有观点的话,既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案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就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况。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点,应当理解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无论多少,都不能认定为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李非法经营的数额即使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100倍,也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只能按照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确定刑罚。

3。主观事实的不当使用

让我们看看这个例子。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将女友被害人谢某杀害后,分尸并将被害人尸体肢解。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交代,因其与谢某玩性侵游戏,遂掐住被害人脖子将其勒死,后因害怕法律追究将其肢解。但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张某与谢某曾长期交往,因谢某向张某索要巨额分手费,张某对其怀恨在心。

那么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一直供认自己有过错,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本案中,由于尸体被肢解、肢解,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也没有证据否定被告人张的供述。然后,根据怀疑哪一方有利于被告人,张的主观心理态度应根据其供述认定。故认为本案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为什么在实践中会出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不当使用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对存疑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的理解不正确。

II

准确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S2/]

那么,应该如何准确理解怀疑对被告有利呢?

1。正确理解“怀疑有利于被告”[S2/]

我们认为,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不被理解为刑法的一项适用原则,更不被理解为我们处理刑事案件纠纷的准则或原则,因为刑法的任务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惩治犯罪。如果所有有争议的问题都要认定为有利于被告,无疑会出现过失犯罪或者有罪不罚的情况。

事实上,怀疑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这与无罪推定、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是一脉相承的。怀疑对被告有利。它是一种事实认定规则,其作用主要是当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疑点,也就是说有证据认定某一事实,但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或者不能排除合理疑点时,这时就应该遵循。

2。“怀疑有利于被告”的学术解读[S2/]

事实上,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疑点有利于被告是一条事实认定规则。例如,张明楷教授指出,只有当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有利于被告的怀疑规则,法律上的怀疑应该通过解释来消除。那么,德国的罗辛教授和威根特教授也持同样的观点。即使少数学者认为怀疑不仅作为事实认定的规则,而且作为法律适用的规则对被告有利,他们也认为怀疑作为限制解释的方法对被告有利,而不是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纠纷的原则或标准。

如果不能用怀疑来解决刚才列举的三种有争议的情况,以利于被告,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呢?

3。如有法律疑问,应使用解释方法准确解释

我们认为,如果对法律有疑问,就要善于运用解释方法,准确解释法律条文。比如我们刚才提到的第一个例子,关于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规定的理解,我们在这里应该看到,如果把“多次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和“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关系理解为递进,那么从该规定的表述来看,肯定会说“多次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另外,如果我们将其理解为递进关系,那么毫无疑问,多次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应当是行政处罚的前提。

但事实上,只要有一个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无论从字面表达还是逻辑演绎的角度,把这个规律的关系理解为递进关系都是不正确的。

4。如有疑问,应分析案情,综合判断

对情节的认定有疑问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众所周知,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不能对所有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犯罪都做出明确的标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其他类似行为进行类推,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具体来说,刚才我们说了,被告人李非法经营期货一案,实际上可以类比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案,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的结算业务规范严重,金额远高于非法经营期货。

但其情节特别严重,数额标准为非法经营额2500万。因此,按照孰轻孰重的原则,李非法经营的数额已达3000万,违法所得数额达200万。因此,应当认为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确定刑罚。

5。主观怀疑应根据客观行为合理推定

再次,对于主观怀疑,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要件进行合理推定。

对于主观事实的认定,不能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行为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应当根据普通人的常识和经验逻辑的规则进行合理的推定认定。具体来说,就像我们刚才提到的,在张某杀害其女友谢某的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具有现实的动机,被告人张某客观上杀害了被害人谢某,然后被告人将被害人肢解并肢解。本案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也是被告人张的后续行为所致。

因此,本案中,结合本案的客观行为事实,根据经验和逻辑可以认定被告人张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具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应该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形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三种适用情况:

1。被告是否犯了罪是值得怀疑的

当被告人有犯罪嫌疑时,也就是说,我们本案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是根据全案的综合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这时候就应该确认嫌疑人无罪,因为证据不足。众所周知,被告人是被毒死的,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2。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存在疑问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认定存疑。我们在认定自首、坦白、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时,如果存在矛盾证据,应当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适用有疑问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确认。

在一起外籍被告人通过将毒品藏在体内走私毒品的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辩称,因其行为可疑被海关人员盘问时,主动指着自己的肚子,用自己的语言做了这样的解释。进行检查的两名海关人员中有一名说没有这回事,另一名海关人员回忆说,好像是被告指着自己的肚子,用自己的语言说了类似这样的话。

本案中,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中一名海关关员的证言,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3。犯罪的数量令人怀疑

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在认定犯罪数额的时候,适用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规则。然后,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表示犯罪数额时往往不一致。此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数额,一般我们会遵循低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对存疑数额的认定。

例如,受害人报案称被告人偷了一个钱包,里面有1000元现金。被告人到案后也供认了自己确实偷了被害人的钱包,但钱包里只有800元现金。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钱包里确实有1000元现金。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一般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把犯罪数额定为800元。

刑法不仅是罪犯的大宪章,也是好人的大宪章。刑事司法既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利于存疑被告人的规则,真正做到公正、公平、惩罚。[/s2/]

本文标签: 盗窃案存疑不起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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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吧唧一个抱

    吧唧一个抱

    2022-03-14 02:27:44    回复

    忆说,好像是被告指着自己的肚子,用自己的语言说了类似这样的话。本案中,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中一名海关关员的证言,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3。犯罪的数量令人怀疑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

  • 广珍纯露

    广珍纯露

    2022-03-14 01:43:51    回复

    怎么啦

  • 都岚元斌

    都岚元斌

    2022-03-14 01:43:51    回复

    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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