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2018年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杭州中院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焕晶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检察员到庭宣判。遇难者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
审判长宣读了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上诉理由和控辩双方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分析:
(1)关于莫焕晶是否放火的主观故意。
首先,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光所有钱财后,自身经济状况已经陷入无力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后救火再次借钱表示感谢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具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故意。
其次,手机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搜索了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着火、起火原因、火灾图片、火灾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事发前一天中午、下午、凌晨2点11分至4点18分多次。上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预谋纵火。
再次,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燃书籍、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品。,最终导致火灾严重,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纵火。
第四,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现场着火点位于客厅南面的西中位置,阳台侧和主卧侧被烧毁的沙发和窗帘就在此处。案中证据显示,沙发和窗帘是屋内最早起火的物品。但根据莫焕晶的说法,书籍不是先用打火机点燃的,窗帘是在寻找报纸点燃的过程中着火的,反映出他有坚定的放火意志,没有制止火灾的意图和行为。
因此,辩护人认为莫焕晶只是放火,并非故意放火,是不小心把窗帘点着的,应当以火灾损失定罪,且存在中止放火的情形,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明显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莫焕晶对本案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本案中,莫焕晶故意放火时间为4: 55,朱晓渔报警时间为5: 04: 35,而莫焕晶报警时间为5: 10: 51,比朱晓渔报警时间晚了6分钟。怕没火,莫焕晶又去找其他点火者,故意形成火情的意图很明显。
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常识。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不可预见,但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任其如此。因此,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主观严重后果,不是过失,而是放任。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认为本案严重后果属于过失的主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莫焕晶到底有没有抢救。
在被害人朱小珍的要求下,莫焕晶拨打了119,拿着锤子,向现场的保安求助,由保安带到一楼,在业主的电梯口与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向消防人员提供了通行的房卡,联系被害人的亲属告知其家中发生火灾,并告知屋内被困人员的一些亲属和邻居。可以认定,莫焕晶在火灾发生后有一定的救助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莫焕晶关于拿屋内水桶灭火、搬保姆门外杂物、按保姆房外火警、用锤子砸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借口。与本案的证据不符。辩护人关于莫焕晶在5: 08按下手动报警的意见,也与管制记录所反映的事实不符。
(四)莫焕晶放火罪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虽然火灾发生后,莫焕晶按照被害人朱小珍的要求拨打了119报警电话,但其仅向公安机关报告了火灾事实,并未主动承认放火事实。在莫焕晶报警前,被害人朱小珍本人及相关人员已多次报警,故原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报警无实际价值。虽然莫焕晶在室外逃到着火的大楼楼下并没有离开,但该案中的证人证言反映,莫焕晶在别人询问时没有告诉别人是他放的火,在被带到派出所问话时也没有交代纵火行为。因此,虽然案发后他在现场楼下等待,但他不具备自首的主观意志,不属于现场等待自首。
另外,警察厅在询问莫焕晶的过程中,发现他神色紧张。在同意并亲自输入手势密码后,他查看了事发前手机的使用情况。在搜索和浏览网页内容记录的情况下,关于火灾、打火机自燃等。在其使用的手机中,确认其涉嫌犯放火罪,于当日12时40分被刑事传唤。莫焕晶在警方讯问、不断提醒其案发前的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供认了放火的主要犯罪事实。
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放火罪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检查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莫焕晶在讯问中能够交代放火事实,可以认定莫焕晶对放火行为是坦白的。
(5)公安消防救援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只有在外力加重或促进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是刑法上的一因一果。案中证据表明,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莫焕晶放火是本案后果的唯一原因。实施火灾救援,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它没有尽到责任,它就应该承担责任。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
根据案中证据,公安机关119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自2017年6月22日5时04分起,先后接到被害人朱小珍及相关人员报警。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立即派出消防员和消防车于5: 07 到达现场,并于5: 11 到达案发区域北侧正门。在小区保安的带领下,被拆除的铁门跑进燃烧的楼房底部,并于 日5时16分,携带灭火救援设备进入燃烧的楼房。5:30发现水枪射程从10米缩小到2米以内,无法满足灭火需要。火势从5: 36 开始逐渐增大,消防人员立即通知物业检查消防泵运行情况,5: 45消防栓泵启动后5: 40 水压仍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人员发现,小区消防栓水泵适配器的阀门锈死了。他们一方面联系供水部门对事发小区附近的市政供水管网进行加压。另一方面,他们及时指导消防人员沿楼梯铺设软管,并于6: 15 完成软管铺设工作,实现软管供水,逐步控制火势。6点48分左右大火基本扑灭 ,搜救发现4名遇难者,移交医护人员。
案中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火灾现场后,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在没有直接救援条件的情况下,消防人员必须以有效控制火势为前提,再创造救人的条件。考虑到本案的火灾环境和建筑结构,不存在内攻消防员先救人后灭火的客观条件。在搜救发现被困人员之前,对于遇难者亲属和现场群众关于搜救是否发现被困人员的询问,消防人员和物业工作人员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与搜救到灭火结束仍未发现4名遇难人员的情况并不矛盾。4名遇难者直到灭火结束才被发现,这与4名遇难者被困在离入户门很远的地方,现场火势很大有直接关系。
纵观本案灭火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定,不存在失职、失误和延误。消防救援时间延长是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阀门生锈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此外,本案证据还证明,被害人朱小珍分别于当日5时04分35秒、5时05分55秒和5时08分52秒三次拨打110或119报警。总回忆显示朱小珍最后一次通话时间是5: 11: 48。那时,他说话和呼吸都非常困难。通话中,他无法接听120调度员的询问,也听不到孩子的声音。
同时,一审出庭的消防专家解释说,火灾烟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一般在火灾发生后6至8分钟内可达4%,一氧化碳浓度为1%时,人就会中毒死亡。如果被困在火中的人不能在6到7分钟内撤离,他们将有生命危险。本案中,火灾发生后4名被害人躲在北卧室,但北卧室仅有一扇狭窄的落地玻璃窗,可向外推开十几厘米,排烟通风效果有限。因此,在消防人员第一次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还的可能性非常渺茫,与公安机关法医尸检意见所证明的4名被害人因在火灾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一致。从4名被害人死亡时间分析,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纵火的直接结果。当时消防救援也阻止不了死亡。
故辩护人关于灭火救援与本案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存在多因一果,莫焕晶应获得减轻刑事责任和处罚的量刑利益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莫焕晶提出公安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的基本原则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物业管理中的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
火灾调查报告、物业管控记录、事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照片、物业工作人员和消防人员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根据前述对本案中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吸入浓烟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分析,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的死亡并无实质联系。物业管理存在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无法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与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扩大有一定关系。但物业管理的缺失是莫焕晶放火前就存在的状态,而不是莫焕晶放火后的外界干预因素。其与本案的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的法律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焕晶故意放火焚烧高层住宅,致4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他在做住家保姆期间,多次到雇主家中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一人犯两罪的,依法数罪并罚。莫焕晶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焕晶选择在凌晨时分放火焚烧高层居民楼,造成4人死亡,财产损失巨大。所犯放火罪虽有酌定减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本文标签: 盗窃案存疑不起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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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环游记
2022-03-14 08:58:10 回复
、起火原因、火灾图片、火灾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事发前一天中午、下午、凌晨2点11分至4点18分多次。上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预谋纵火。再次,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燃书籍、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品。,最终导致火灾严重,点火行为明显
不见兔子不撒鹰
2022-03-14 08:21:04 回复
出他有坚定的放火意志,没有制止火灾的意图和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莫焕晶只是放火,并非故意放火,是不小心把窗帘点着的,应当以火灾损失定罪,且存在中止放火的情形,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明显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闲魚
2022-03-14 04:04:14 回复
、火灾图片、火灾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事发前一天中午、下午、凌晨2点11分至4点18分多次。上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预谋纵火。再次,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燃书籍、客厅窗帘
大众老公
2022-03-14 10:40:11 回复
审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诉理由和控辩双方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分析: (1)关于莫焕晶是否放火的主观故意。首先,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光所有钱财后,自身经济状况已经陷入无力自救的困境。结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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