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1
本报记者廖燕
“允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湖北黄石的陈女士四年七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因是丈夫胡大东(化名)患有精神疾病,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但未果,因为她主动撤诉,法院驳回。2021年6月29日,她第八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22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22年2月18日,本报讯(www.thepaper.cn)从该案相关人员处获悉,3个多月前,黄冈市蕲春县法院对该离婚纠纷作出判决。同时,法院判决陈女士支付胡大东的房屋装修费、生活费、医疗费、经济资助等款项,共计19.9万元。
据该案相关人员介绍,据他们所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有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本应照顾到该男子的精神疾病。但这也符合婚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照顾弱势一方。法院分割双方全部财产是公平合理的。
丈夫患有精神疾病,女方8次诉讼离婚未果
判决书显示,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胡大东离婚;2.陈女士将返还胡大东房屋装修款91657.9元;3.陈女士应支付胡大东婚姻期间的生活及医疗费用3万元;4.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胡大东共同财产公积金27462.86元;5.陈女士给了胡大东5万元经济资助。
至于第五项“经济资助”,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胡大东患有精神疾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常年需要药物治疗和家人的长期照顾,生活困难,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
以上二至五项共计199120.76元,准予原告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报此前报道,2015年1月,陈女士与胡大东举办婚宴,2016年9月20日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胡大东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和偏执型精神病。陈女士说,之后因为丈夫胡大东的怀疑、家暴、监控跟踪,她起诉离婚。
根据多份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陈女士因离婚纠纷先后7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冈市蕲春县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起诉。其中两项因原告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撤回;1.立案后,二审法院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1中止诉讼;最近三次,两次一审驳回离婚请求,一次二审维持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此前,陈女士表示,胡大东的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而胡大东则是在与原告结婚后,才声称胡大东有精神病。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他不同意离婚。
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静此前告诉本报,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的支持问题是“打破局面”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比如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承担精神病患者的医药费,是否申请低保等。,只有在作出适当安排后,他才能行使他的离婚自由。”张静还说,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不能无限扩大。否则会因为过度保护依赖方的利益而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
法院判令女方赔偿男方近20万,律师解释
根据判决,陈女士需要支付胡大东的房屋装修款、生活费、医疗费、公积金划拨款、经济资助款等共计19.9万元。
判决书中提到,涉案房产系原告陈女士于2014年7月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女士个人名下。同年被告胡大东办理装修,装修费用共计91657.90元。此时,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0月,陈女士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那么,为什么女方要赔偿男方近20万元?2月18日,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静对本报表示,他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与法院之间的财产分割是公平合理的。
关于租金和装修,张静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当双方没有结婚时,这种装修可能被认为是赠与或借贷。具体来说,本案中,判决并未明确出资的性质。但从解释的原因来看,更符合男方出资装修女方房子,类似于共同出资。实践中回归时,需要考虑男方是否会从装修中获益,装修是否已经实际消费,价值是否减损。装修材料贬值,按余额返还。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已经卖出去了。从生活经验来看,房子的升值和贬值与市值有关,与装修无关。可见法院的判决对男方是一种适度的经济倾斜。
关于生活费和医疗费,张静认为,这一项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经济能力,另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赚钱能力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日常生活费和治疗疾病的基本费用。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分担。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以,对于这部分支出,女方有分担的义务。
论文注意到,在判决书中,法院还解释称,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配偶支付扶养费。2017年2月离开陈女士后,胡大东一直住在新春县横车镇凌洁村老家。期间,陈女士没有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胡大东要求陈女士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静说,此外,在离婚案件中,公积金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5万元的经济资助,张静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数额通常是有房一方给予无房一方的住房补贴。这种情况下,女方虽然已经把房子卖了,但在经济能力上明显优于男方。考虑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疾病的客观事实,将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女方给予其适度的经济帮助。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本应照顾到该男子的精神疾病。但这也符合婚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照顾弱势一方。
编辑:段彦超图片编辑:申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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