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行政诉讼 >> 正文
简介: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称为本诉讼)中,本诉讼被告以本诉讼原告为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讼有关的独立反诉。该权利也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被告人在本次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称为本诉讼)中,本诉讼被告以本诉讼原告为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讼有关的独立反诉。该权利也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被告人在本次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护被告人在本次诉讼中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制度是一项非常实用的制度。它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允许被告反诉,体现了民事诉讼双方的平等权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作为被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和抗辩方式,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还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对反诉制度的具体做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其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请求。这个诉讼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基于这个诉讼提起的诉讼。反诉与本诉讼相关,但与本诉讼不同,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讼被告以原诉讼(或本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原诉讼直接相关的独立诉讼请求,以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讼。这种反抗辩诉讼被称为“反诉”。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按照一般理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通过审判予以保护,这相应体现在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抗诉权。反诉只能是这个诉讼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本诉讼原告不得再次提起反诉。因此,反诉可以定义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由本诉讼的被告向本诉讼的原告提起的独立的、特殊的诉讼。

反诉特征 :

(1)政党特异性和双重性

因为反诉是本诉讼的被告向本诉讼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诉,反诉的原告是本诉讼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讼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其诉讼地位是双重的。

(2)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是独立的诉讼,具备诉讼成立的必要条件。反诉虽然是被告在本次诉讼的诉讼过程中向原告提出的反诉,但并不一定依附于本次诉讼。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就具有起诉的要件,所以即使撤诉,反诉也可以独立存在,由法院作为独立案件进行审判。

(3)目的是对抗性的。

反诉起诉可以让这个诉讼变得毫无意义,吞并或者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时间有限。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不提反诉能否另案起诉(民事诉讼中的 反诉)

关于反诉的特征的概括,大多未能将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分开来,将反诉的条件视为反诉的特征,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所以要将反诉与本诉讼进行比较,找出反诉与本诉讼的区别,这就是反诉的特点——即反诉与本诉讼在启动条件上完全不同。另外,反诉的最大特征应该是“反向”,这里的“反向”揭示了反诉的不可逆性和这个诉讼的发生空,也就是说,反诉只有在这个诉讼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反诉在这方面是依赖于这个诉讼的。

(5)反诉与本诉讼之间应有联系。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目的对抗请求权,或者基于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目的对抗请求权。

之所以在这个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是为了抵消或查封原告在这个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反诉的请求与本诉讼的请求相反。反诉通过本诉讼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判决。

反诉与这起诉讼有牵连。反诉的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案有关。如果不涉及,就不是反诉,而是另起诉讼。反诉与本诉之间的默示主要表现在:原反诉、被告、原诉、被告为同一当事人;反诉与本诉讼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

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反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依据,反驳原告引用法律的错误,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完全不能成立。反驳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辩护手段。虽然反驳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不是对原告的独立请求权。反驳是被告简单的防御行为,反诉是被告通过攻击进行的防御。区分反诉与反驳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一,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而提起的独立诉讼,具有诉讼性质。但反驳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手段,而不是独立的诉讼,不具有诉讼性质。

第二,前提不同。

反诉是基于承认本诉讼的存在,被告不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的依据是否定原告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抵消、吞并、排除原告的诉讼请求,使本诉讼原告败诉,而且是为了对本诉讼原告进行独立反诉,主张独立权。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被告在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反诉,而且有些内容实际上符合反驳条件,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予以受理和审理。材料不足的,可以补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反诉金额和价款计算,由被告预交”,被告应当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让被告明白反诉和反驳的区别。应该要求原告在法庭上对反诉进行抗辩,因为在实践中,反诉和反驳往往是并存的。因此,法官需要对两者进行区分,从而更准确地把握被告人在辩护中的主张,从而完善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反诉答辩

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人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进行答辩,是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必经的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确保自己能够正确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反诉条件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不得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该诉讼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讼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5)反请求和诉讼请求必须涉及事实或法律;

(六)备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程序要件

程序性要素是指诉讼过程中反诉的方式、时间和审理条件。

1.反诉的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特有的。刑事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允许反诉?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毕竟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请求审理此诉讼的法院原本对反诉是否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这个诉讼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能不能受理?反诉能成立吗?就地域管辖而言,只要反诉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因为专属管辖大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审理此诉讼的法院就可以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了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的主体主动向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不再享有管辖豁免,审理本案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而言,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下级法院管辖,则反诉和本诉讼均可由审理本诉讼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讼的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这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

3.提起反诉的具体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反诉在哪个阶段提出。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在辩护过程中提出,最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后提出。因为提出反诉的时候,庭审辩论还没有结束,原告还有机会反驳,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如果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起反诉,必然要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工作,耽误这场官司的审理。但是,庭审辩论后不能提起反诉吗?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在控辩双方之后,尤其是法庭辩论之后,证人愿意作证或者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通过最后努力收集到的证据,实践中往往如此。特别是一些标的数额较大、涉及异地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应当允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让被告提起反诉,或者对反诉置之不理,表面上是争取时间,使诉讼及时审结。相反,由于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诉经过法庭辩论和实体审理后成立,反诉与本诉讼的诉讼请求可以相互抵消,执行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庭审结束后不让被告提起反诉,让他再提起诉讼,这个诉讼的和解和反诉之间会有一个时间差,很可能需要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灵活处理,允许被告在法庭辩论之后、判决之前提出反诉。

4.提出反诉的实质性条件。

反诉的实体条件是指反诉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上述其他条件(5)(反诉与本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涉及事实或法律。)详细。

提起反诉的必要条件是反诉与本案之间的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含义,反诉才能成立,所以反诉的实体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反诉与本诉的含义是指反诉与本诉基于诉讼标的具有相同的事实或法律联系或相同或主观的权益。由于这种联系,反诉与本诉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和吞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诉与本诉讼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讼基于并体现相同性质的权利义务。比如原告要求支付赡养费,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和被告的请求依据和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和本诉讼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事实上,反诉请求与本诉讼请求相关。比如甲、乙两艘船碰撞,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碰撞造成的船上货物损失;b反诉要求A赔偿碰撞造成的船体损坏和人身伤害。本次诉讼和反诉基于相同的碰撞法律事实。

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根据销售合同交付货物。被告提出反诉,称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并非来自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相同或主观上的权益,基于抵销目的的诉讼理由。

该请求权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这种关系也定义为牵连关系,是因为它有利于在诉讼中通过反诉抵消这种诉讼,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清算活动,有利于保护被告免受原告资不抵债的后果。比如A把房子租给B让B经营店铺,但是B没有按时交租金。因为甲方没有要求帮助,所以甲方从乙方赊购了一批货物来支付租金。后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方起诉甲方抗还商品价款,甲方反诉,要求乙方偿还所欠租金。甲乙双方的请求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要求支付价款,甲反诉要求支付租金,双方诉讼标的均为金钱。如果被告请求的数额大于原告请求的数额,反诉可以追加本次诉讼;如果被告请求的金额少于原告请求的金额,反诉可以抵消一部分这个诉讼请求,这样这个诉讼请求部分就没有意义了。这完全符合抵消反诉,追加本诉讼请求的目的。

但如果不涉及两个事实,比如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欠款。两个问题之间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属于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5.反诉不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立法原则: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反诉。

1。反诉不适用于没有被告名称的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而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和被上诉人;在我院决定的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提请审判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在原审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可以理解为只有被指名为被告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名称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

2。根据法律规定,反诉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是人民法院适用于审理特殊案件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称谓、审判程序作了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特殊案件时所遵循的特殊规则。在这类案件中,没有冲突方(原告和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民事权益之争。一般特别程序不是因为起诉而启动,而是因为利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对象或共同的审判目的。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送达后即行生效,不得上诉,即实行一审终审制。从上述情况来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属于反诉的特别案件,因此反诉不适用此类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的程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适用的程序、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的程序等。

3。反诉不适用于一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案件。

首先,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的重要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仅要审理夫妻人身关系,还要审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关系,这将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虽已消灭,但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诉讼涉及的所有关系应一并判决,被告不可能再提出新的反诉。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只能根据原告的离婚请求向原告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反诉。

第二,反诉不适用于赡养、扶养、抚养案件。赡养是指对长辈的赡养责任;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赡养是指赡养同等资历的人的责任。从上述三个概念的含义来看,当事人的所有义务都是法定的,既不能解除,也不能抵销,因此这类案件不存在反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诉讼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但对于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侦查,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不提反诉能否另案起诉(民事诉讼中的 反诉)



不提反诉能否另案起诉(民事诉讼中的 反诉)

本文标签: 检查院起诉书另案处理有追诉期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孙仙儿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春梦太浓郁

    春梦太浓郁

    2022-03-14 05:57:19    回复

    与本诉讼的区别,这就是反诉的特点——即反诉与本诉讼在启动条件上完全不同。另外,反诉的最大特征应该是“反向”,这里的“反向”揭示了反诉的不可逆性和这个诉讼的发生空,也就是说,反诉只有在这个诉讼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反诉在这方面是依赖于这个诉讼的。(5)反诉与本诉讼之间应有联系。基于同一

  • 徐凝霄俊

    徐凝霄俊

    2022-03-14 01:34:30    回复

    别见外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