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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实务文书||关于孙某某被控虚拟货币集资诈骗一案,孙某某在一审中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张虹: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办案途中,拍照:下雨前的机

实务文书||关于孙某某被控虚拟货币集资诈骗一案,孙某某在一审中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张虹: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办案途中,拍照:下雨前的机场

广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张虹律师受孙某某及其近亲属委托,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涉嫌集资诈骗一案中担任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孙某某,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综合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孙某某既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也没有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依法应当无罪释放。现辩护人依法为孙某某,作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提出具体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案件作一个基本介绍:


2018年5月初,皮某与创办蓝某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甘某某负责行政管理。同年5月底6月初,孙某某接受皮某和的邀请参加饭局,并在饭局中介绍了技术。后来,皮某等人向孙某某索要区块链技术诀窍,希望孙某某能引进相关领域人才。孙某某认为这个项目是一个很有前景的新商业模式,符合自己的发展理念。2018年5月底,向蓝色XXX公司投资30余万元。后来在2018年8月8日左右,BCL币因经营困难转入积分商城,继续以“九级分销”模式向投资者提供返利,并在一个月内为新进入者提供10%或15%的“Pa-point”奖励积分。与孙某某最初的区块链发展理念相反,孙某某忽略了蓝色公司。2018年底,皮某等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孙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广州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孙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起诉书中给孙某某定罪的逻辑是这样的:


2018年初,皮某、刘谋等在孙某某的唆使下,以所谓的币进行集资诈骗。后久和卓某作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开发BCL区块链手机为名,租用办公场所向投资人推销商品,通过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或积分等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购买。经审计,23名报案人共投资约257万元,已追回投资110余万元,损失146万元。


辩护人认为孙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以下错误或瑕疵:


1.孙某某不认识涉案公司财务人员[①],未挥霍或携款潜逃,但对涉案公司进行了投资,投资款未追回。根据本案事实,不能认定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二,蓝色公司的成立早于皮某等人与孙某某的交往。而且在与朋友交流的过程中,孙某某介绍知识,在刑法上不能认定为串通或者教唆。


3.在与朋友聊天时,孙某某向朋友介绍了自己认识的区块链币科技的操作,让他们互相认识。有的朋友连名字都不知道,之后的具体操作和执行都是皮某等人说了算。双方都会是自由的,孙某某的行为不应视为刑法上的帮助行为。


第四,从结果分析,孙某某未参与利益分配决策,结合银行流水,孙某某本人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具体意见如下: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办案途中,抓一只吉娃娃。

1.孙某某不认识涉案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挥霍、潜逃,但对涉案公司进行了投资,投资款未追回。根据本案事实,不能认定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首先,非法占有目的是衡量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根据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孙某某不是涉案公司的高管,但他有两家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③]。平时根本不参与蓝色XXX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孙XXX连涉案公司财务人员的姓名都不知道,所以不知道也不操纵资金去向。


其次,从资金用途来看,结合案中证据,孙某某没有管理该资金的权限,孙某某也没有将蓝色XXX公司收受的资金挥霍、坐享其成[④],更没有将该资金用于违法犯罪。


再次,根据皮某供述[⑤],甘某某安排梁某某、苏某某操作给投资人返点,包括给王某某及其团队的提成。而且2019年年中,兑付困难后,刘拿了20万积分,甘拿了20万积分跑了。孙某某未被提及[⑥]。同时,结合孙某某到案[⑦],孙某某没有逃避侦查,没有离开广州,没有抗拒抓捕。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逃避返还资金。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插图详见皮某供述:甘某某预审卷B1卷p36)


最后,孙某某平时并不参与蓝色XXX公司的业务,只是因为他认为自己根本不了解蓝色XXX公司的具体经营策略和财务状况,否则孙某某也不会在蓝色XXX公司投资近30万,甚至还介绍了自己的妹妹孙某某1,投资了30万[⑧]结合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孙某某投资了近30万,还没有收回成本,反而亏损了近7万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图文内容参见甘某某初审卷B4 p184)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甘某某卷B5 p61、孙某某涉银行流水)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涉案孙某某资金流向对比见甘某某预审卷B4卷p184、甘某某预审卷B7卷p4)


综上,根据案中证据,不能反映孙某某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等八种情形。而且“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以获取非法利益为前提。本案中,客观上,孙某某不仅没有获得非法利益,还损失了近7万元。因此,在没有非法所得的前提下,无法认定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孙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蓝XX公司的成立早于皮等人与孙XX的交往。而且在与朋友交流的过程中,孙XX介绍知识,在刑法上不能认定为串通或者教唆。


首先,刑法中的教唆是指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而且,教唆犯主观上要求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可能性,同时希望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从时间顺序上看,犯罪行为之前有教唆。结合甘某某的供述,皮某、孙某某、皮某、甘某某等人于2018年5月创办了蓝某某,而对孙某某的采访是在蓝某某成立之后。从时间顺序上看,即使我们认为皮某等人构成犯罪,也不可能由孙谋造成其犯罪故意。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甘某某预审卷B1,皮某供述p31-p33)


其次,根据甘某某、皮某等人的供述,在公司成立之初,他就已经构思好了公司的发展模式和各自的分工,也就是皮某、甘某某、三人的供述:2018年5月初,、甘某找到皮某,商量了一个项目。具体来说,刘和甘负责开发和技术支持,皮负责注册公司、推广和找团队、找卓。然后,基本方案确定后才找到孙某某。(9)也就是说,皮某、和甘某某是在蓝某某的业务方向和公司框架已经敲定的情况下,才找到孙某某并介绍其财务往来的。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蓝某某成立后,创始人皮某对比甘某某的自白)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再次,根据孙某某的供述,孙某某并不认识卓某,一直认为卓某是某的员工。正是因为孙某某主观上一直认为蓝某某公司受某公司委托开发区块链项目。孙某某在与皮某等人沟通过程中,也谨慎提醒“公司币”需要实物支撑。【⑩】、“区块链项目必须有app平台[11]”等企业合规建设必须考虑的问题。可以证明,孙某某不仅主观上没有教唆的故意,而且不断提醒皮某等人规范经营活动。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涉案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不知情的情况下,通常不认定为犯罪。如常某某公诉处罚不起诉[2018]XXNo .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人对公司经营模式及公司非法经营内容不知情,不符合起诉条款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2]


综上所述,孙某某在饭局上交代区块链科技只是因为其创办的公司(两家公司注册资本约1500万元)涉及金融领域,孙某某本人对业务和技术相当敏感,但孙某某主观上没有教唆犯罪的故意;而且从案中证据来看,皮某等人早在孙某某饭局之前就已经构思好了公司运作的方向和模式。即使皮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故意的形成与孙某某的交往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孙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教唆犯。


3.在与朋友聊天时,孙某某向朋友介绍了自己认识的区块链币科技的操作,让他们互相认识。有的朋友连名字都不知道,之后的具体操作和执行都是皮某等人说了算。双方都会是自由的,孙某某的行为不应视为刑法上的帮助行为。


首先,刑法中的帮助犯是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要求帮助的行为和意图。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非法集资辅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宣传、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王某某的供述,王某某曾是孙某某的员工,结合王某某团队成员刘某某1的供述,自2016年起,王某某团队代理某科技等公司[13]进行融资。从侧面证明王某某的团队在融资方面有一定的专长。另一方面,皮某等人同时需要融资和技术运营方面的人才。孙某某介绍双方基于网络分享的认识,也符合一般常识、常识、常理。孙某某无推广营销行为,不应认定为协助行为。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插图详见甘某某预审卷B1、卷p60、王某某供述)


其次,如前所述,孙某某好心提醒,要做企业货币,要有实物支持,区块链需要app支持。所以把东莞的人脉分享给有技术优势的皮某,是合法合规建设的一部分。而且孙某某连东莞做app的技术人员名字都不知道。其中,孙某某仅起到中介牵线搭桥的作用,真正实施app项目的仍是刘、王某某[14]。也就是说,这个项目最终是否达成共识,还是取决于皮某等人和东莞的技术人员的协商,而不是孙某某的单方面意志。


最后,孙某某始终认为皮某等人成立的蓝色公司是合法合规的高科技产业,法人卓某是某公司的高级技师。[15]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孙某某才会将有技术专长的工作人员介绍给皮某等人。至于该技术人员是否会加入蓝色XXX公司,入职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则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因此,不能认为孙某某有帮助犯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孙某某的行为是具有特定领域技术专长的公司与专业技术需求的公司之间的中介行为。但孙某某的居间行为不应作为有罪或无罪的单方面评价,而应充分考虑现实社会中混杂着多重人际因素的多元化商业合作现实。孙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帮助犯罪人的属性,也不具有帮助的故意,因此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罪人。


第四,从结果分析,孙某某未参与利益分配决策,结合银行流水,孙某某本人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首先,根据皮某供述,结合皮某供述,蓝色公司利润分配为卓某15万、20万、甘某20万[16],未提及孙谋。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插图详见皮某供述:甘某某预审卷B1卷p36)


其次,根据本案银行流水信息及蓝色公司案发前后的行为分析,2018年6月5日,孙某某在蓝色公司法人卓某银行账户分别投资20万元、5万元,后又向卓某账户转账2万元。虽然,在最初阶段,蓝XXX公司和很多受害者一样,以2%的利率给了孙XXX返点,但最后还是有近7万元的投资,无法归还。


再次,即使是被举报为受害者的劳某某、郭某某等人,前期也有2%的投资返利,但后期在蓝色XXX公司“崩盘”后,投资款被“套牢”。孙某某的情况和孙某某一样。前期投资近30万元尚未全部还清,未收回资金达7万元左右。因此,从损害结果来看,孙某某并未获得非法利益,而是本次事件的直接受害者。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抽逃资金、贪污、挪用资金的情形,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如恒某某公诉刑不起诉[2015]XXNo。《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没有抽逃出资或者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不起诉人侵占、挪用资金;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孙某某不仅没有贪污、挪用、抽逃资金,甚至连投资款至今未归还。因此,孙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孙某某的投入大于收益。客观上,孙某某并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主观上不知道蓝XXX公司是否涉嫌犯罪。如果孙某某是诈骗分子,为什么会向一家可能涉嫌诈骗的蓝色公司投资近30万元?如果孙某某是诈骗分子,即使刘等人已经潜逃,孙某某还在广州,没有逃避侦查的迹象?如果孙某某是诈骗犯,为什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皮某、等。)赚的盆满钵满,孙某某却连最起码的投资都收回不了?因此,无论从客观行为、主观状态还是最终获利情况来看,孙某某都不应被评价为集资诈骗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全案综合证据,孙某某在聊天过程中提及了区块链科技。朋友间聊天或分享商业信息不能视为串通或教唆。而且供需双方之间的介绍只是业务上的一个拉关系过程,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更有甚者,皮某、、甘某某等人在与孙某某交往时,不仅隐瞒了卓某不是员工的信息,而且蓝色公司也没有将投资本金返还给孙某某。皮某等人不仅侵占了孙某某的大量财物,还在业务合作中制造了孙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假象,使孙某某因犯罪被抓,而孙某某实际上是粗心朋友的受害者。


基于此,辩护人坚信孙某某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根据案中证据判处孙某某无罪。

我在此传达

广州市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

2000年9月2日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孙某某涉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

在去案件的路上,我拍了照片:美丽的晚霞。



【①】孙某某,卷B,p63,孙某某诉称苏某某为鉴定记录中的“小苏”,他不认识此人;《B卷p17》孙某某在介绍公司组织架构时交代:“2018年8月前,她是一个做会计的女人(名字我记不清楚了),负责用卓某的账户返现给我。”

【②】(1)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四)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倒闭,逃避资金返还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③】孙某某为广州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板,相关信息可在公开工商网络信息平台查询(详见附件1)。

【④】关于蓝XXX公司的资金使用问题,结合现有证据,只有孙XXX的供述谈到了此事。但从孙某某的供述来看,挥霍钱财的是皮某、等人,并未提及孙某某。孙某某预审卷B p24:“问:具体说说几个负责人每天是怎么吃喝嫖赌的?a:他们每天出入高级场所,那时候正好赶上世界杯,他们天天赌。问:你对谁负责?答:皮某、、王某某等人。”

[⑤]甘某某卷B1P31,第32页

【⑥】甘某某滚BP58,甘某某交代:“无意中听到皮某与孙某某争吵,因皮某欠孙某某钱多”。可以证明孙某某的投资没有收回。甘某某卷B1P35页,谈及公司盈利时,并未提及孙某某。

【⑦】孙某某预审卷B p3:孙某某到案后,表现为孙某某未抗拒抓捕。

[8]从投资结果看,孙某某投资27万元,仅收回18万余元。(详见涉案孙某某银行流水:甘某某预审卷B7 p4)。从这个结果也可以看出,孙某某只收到了自己投资额的回报,而不存在收到“总投资额”2%的情况,否则不应该发生一般投资人孙某某1是赚钱的,而拿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孙某某却入不敷出的情况。

(⑨)初审B1卷甘某某供述:p32-p33;;

【⑩】详见2019年9月23日11: 21: 30审讯光盘《第三次审讯》。

[11]刘预审卷B卷p33。

[12]类似的不起诉决定还包括:常某某的[2018]XX号、常某某的[2018]XX号、常某某的[2018]XX3号等。

[13]刘某某1预审卷B p14,而公开资料显示,广东某某科技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14]在刘的供述P33中,“后来我和王某某开车去东莞,和他们谈了搭建APP平台的具体细节”。

[15]孙某某预审为卷B p19,供述:“我没见过卓某,但皮某肯定地告诉我们,卓某是某行为高级工程师。”

[16]皮某供述:甘某某预审卷B1,卷p36。


编辑:冰虫校对:烧汤花

本文标签: 诈骗罪提起起诉有可能叛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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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星光夢想家

    星光夢想家

    2022-03-14 08:07:02    回复

    ③】孙某某为广州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板,相关信息可在公开工商网络信息平台查询(详见附件1)。【④】关于蓝XXX公司的资金使用问题,结合现有证据,只有孙XXX的供述谈到了此

  • 姐姐好胸哦

    姐姐好胸哦

    2022-03-14 09:14:00    回复

    没有抗拒抓捕。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逃避返还资金。 (插图详见皮某供述:甘某某预审卷B1卷p36)最后,孙某某平时并不参与蓝色XXX公司的业务,只是因为他认为自己根本不了解蓝色XXX公司的具体经营策略和财务状况,否则孙某某也不会在蓝色XXX公司投资近30万,甚至还介绍

  • 傻傻的骗子

    傻傻的骗子

    2022-03-14 08:41:48    回复

    实务文书||关于孙某某被控虚拟货币集资诈骗一案,孙某某在一审中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张虹: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办案途中,拍照:下雨前的机场广州

  • 狮吼

    狮吼

    2022-03-14 09:37:11    回复

    某某的供述来看,挥霍钱财的是皮某、等人,并未提及孙某某。孙某某预审卷B p24:“问:具体说说几个负责人每天是怎么吃喝嫖赌的?a:他们每天出入高级场所,那时候正好赶上世界杯,他们天天赌。问:你对谁负责?答:皮某、、王某某等人。”[⑤]甘某某卷B1P31,第32页【⑥】甘某某滚BP58,甘某某交代:

  • 巩霭亮阅

    巩霭亮阅

    2022-03-14 01:30:04    回复

    嗯嗯

  • 唐洋士福

    唐洋士福

    2022-03-14 01:30:04    回复

    那怎么办?

  • 王柔霄洋

    王柔霄洋

    2022-03-14 01:30:04    回复

    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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