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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陆某英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文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的性质无异议,但认为事实不清,对涉案金额证据不足。作为卢某英的辩护人,我知道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被


陆某英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词

文本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的性质无异议,但认为事实不清,对涉案金额证据不足。作为卢某英的辩护人,我知道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让法庭听取,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与公诉人讨论。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辩词精选|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

一、起诉书指控的陆某英等人骗取多人钱财共计561067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被告人实施电信诈骗所骗取财物的实际数额难以核实

第一,由于本案受害人众多,不可能收集到所有受害人的陈述和受害人的汇款凭证。因此无法与被告人的人口供给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进行确认,难以确认准确的犯罪数额。

其次,本案不能通过收集的受害人陈述、经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全面认定诈骗资金数额。

首先,本案不符合上述全面认定诈骗资金数额的条件,且立案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与公诉机关认定的银行交易流水为涉案诈骗资金的结论之间不存在印证关系。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提到,在查获的陆某英的笔记本中,发现了2018年4月26日诈骗孔某的记录,但陆某英称其从何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时,何某向其提供了诈骗成功的公民信息,陆某英将其复制在笔记本中,但诈骗未成功,因此不排除孔某是被何某诈骗。

其次,被害人陈述和银行交易记录的综合认定,是对案件中已经调取的被害人陈述和银行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但公诉机关认定的2018年4月、5月、6月都没有被害人陈述。

再次,被害人的立案陈述存在诸多问题,如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受害者陈述的来源不明。被害人的陈述大多是通过司法协助收集的,但没有证据来源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虽然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由于受害人数众多,无法逐一收集受害者陈述,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确定诈骗数额。但对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也要进行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不能确认与本案被告人有关联的无关陈述不能采信。比如1。没有汇款,没有骗钱,没有损失,也无法确认卢某英等人打过电话,如张某生;2.时间是两三年前,没有留下汇款单据,无法确认吴喜平等陆某英等人的诈骗行为;3.声明称汇款被骗,但没有附汇款凭证,无法证明汇款,金钱损失,如赵某来等。

第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2018年4月起实施诈骗。但陆某英、陆某民均诉称,其于2018年10月开始拨打电话诈骗他人,原因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作案时间与被告人供述时间不符,且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推算的犯罪数额难以核实。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陆某英等人电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的说法不客观

1.扣押作案手机2018年4月17日,卢某民对电话进行了录音。首先,电话录音提取程序没有相关说明和专门的电子物证调查报告,不能证明是4月17日的电话录音;其次,陆某民手机录下了2018年4月17日的诈骗电话,是陆某民去其行骗地点时录下的。无法证明陆某民等人从4月17日开始行骗。再次,总回忆无法确认陆某英参与的时间。

2.陆某敏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陆某敏始于2018年4月16日,与陆某英无关,更不能证实陆某英始于4月16日。

3.陆某民手机相册里的银行卡照片不等于拍的照片,也可能是“另存为”,拍了照片不等于拿着银行卡。

4.据陆某英供述,银行卡是可以购买的。如果要证明什么时候持有,前提是证明什么时候买入。但本案无证据证明陆某英是何时购买的银行卡。

5.这种情况说明,本案诈骗金额为推定计算的798212元。按照调查机关的计算方法,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注意到了这个严重的问题,所以按照退出数额确定,证明了这种情况的涉案金额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6.按照公诉机关的认定方法,取款金额会被认定为诈骗金额,也就是说需要证明陆某英等人何时取款,因为陆某英购买的银行卡在购买前已经有记录,所以拦截何时购买、何时取款非常重要。但本案ATM机的监控录像是2018年10月以后的,不能证明2018年10月之前的取款情况。

7.相比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相对客观,但也存在以下不能排除的可能性,影响单纯根据银行交易记录计算犯罪数额的准确性。示例:

第一,银行交易记录中有合法收入(以杨的农行尾号:1477卡为例)。2019年2月21日收到1450元,2月22日收到2780元,2月23日收到1300元,2月24日收到1820元,2月25日收到5000元,均为张智成一人支付。经与犯罪嫌疑人陆某敏了解,她曾多次通过电话销售书籍、纪念品,所得全部转入银行卡,所以这些合法投入显然不能算作犯罪数额。

郝的笔录还显示,他支付了960元购买了两件商品,并且也收到了相应的商品。

二是来源不清(以梁默生的农行尾号:1875卡为例)。2019年2月25日收到一笔2000元,一笔3000元,2月26日收到一笔1000元。这三笔钱并不是他人存在或转账,而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提现或转账。这种收入无法识别来源的合法性。根据怀疑的原则。

(三)推定规则不适用于本案中的犯罪数额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和经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电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第一,基本事实没有核实。依据必须是有证据证实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事实的证明应当符合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如果需要依靠经过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来计算犯罪数额,那么基本事实应该是被告人持有涉案银行卡的时间和取款的时间。

关于这一基本事实,侦查机关推定陆某民手机相册2018年4月16日的银行卡照片为2018年4月16日持有。而手机相册中的照片来源不明,没有合法的取证程序证明照片的合法来源,主要是时间;其次,拍照或保存照片并不意味着持有和使用,甚至不意味着提供给受害者汇款;再次,由于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为取款数额,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于2018年4月16日从其持有的银行卡中取款,不排除他人取款的可能。基本事实没有充分证据验证,推定条件不成立。

第二,违反了禁止二次推定的原则。推定必须是直接推定,不能在推定的基础上进行推断,否则不能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在无法核实所有被害人和报案金额的基础上,被告人假设涉案银行卡的时间和取款时间、诈骗开始时间,然后是犯罪金额,违反了二次推定原则。结果做了很多假设,结论难免不真实,不符合客观情况。

总之,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证,不具备采用推定方法确定犯罪数额的条件,故起诉书指控骗取多人561067元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本案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5000条以上的诈骗短信,或拨打500个以上的诈骗电话;

2.在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浏览量累计超过5000次。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一,拨号记录不超过5000条。

立案的公民个人信息总数超过8900条(共192页),证据中包括公民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在内的拨号记录不超过5000条。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中,被告打电话排除了以下地区和单位的人:北京地区、石家庄地区、保定地区、河北省其他大部分地区以及政府机关、公司、学校、居委会、快递、物资局、税务、无确切地址等。

此外,扣押的手机中还有15199条公民电子个人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被拨打过。

第二,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根据既遂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陆谋英的《吉阿》...公安机关扣押的汽车不能作为犯罪工具没收,应当归还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收用于犯罪的财物。用于犯罪的财物是直接用于实施犯罪的东西,财物与犯罪之间存在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但本案扣押的陆某英的车,仅用于陆某英去银行取钱。有时陆某英骑电动车,有时陆某敏开车送她走。该车不直接用于犯罪,不起到诈骗被害人的作用,具有替代性。此外,该车是在案件发生前购买的,不是用赃款购买的,因此不应被没收。

四。鉴于陆某英自愿认罪,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对陆某英应当从轻处罚

1.陆某英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对陆某英应当从轻处罚。

3.如你院采纳辩护人诈骗罪未遂的意见,应对陆某英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认罪,积极退赔。陆某英早已离异,有一女,13岁,正处于青春期、叛逆期和成长关键期,在家无人照顾,患有重度抑郁症(详见博野县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有自杀倾向,现被强制退学。如果以被告可能高达10年以上的刑事责任为代价来判刑,他还会去当学生。我恳请合议庭基于人性化审判的理念,打破以往的审判思维,努力实现个体正义,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

综合上诉陈述,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发表上述辩护意见,并敦促合议庭综合考虑陆某英的各种减轻、减轻法定情节,特别是犯罪数额的认定,对陆某英作出公正判决。感谢法庭。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重视。

辩护人:杨、、律师

本文标签: 诈骗罪提起起诉有可能叛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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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萌总大人

    萌总大人

    2022-03-14 04:01:20    回复

    算方法,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注意到了这个严重的问题,所以按照退出数额确定,证明了这种情况的涉案金额计算方法是错误的。6.按照公诉机关的认定方法,取款金额会被认定为诈骗金额,也就是说需要证明陆某英等人何时

  • 印轮岚龙

    印轮岚龙

    2022-03-14 01:30:01    回复

    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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