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21 | 评论:2
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来谈谈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文章开头给大家分享一个我在工作中遇到的案例,然后留给大家一个问题。有一个案件,原告张三是河南永城人,被告王二和被告王二的装修公司都是河南永城人,因为张三在安徽濉溪县买了一套房子,交给被告王二和他的装修公司装修。双方还同意就装修合同纠纷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不出所料,装修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张三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原被告均为永城人,也同意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我想问一下大家,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能有管辖权吗?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谈谈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管辖大致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中有一个专属管辖的概念。根据这些法律术语的字面意思,大家应该很好理解。那我们就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章节依次给你解释。
首先说级别管辖,就是解决哪一级法院管辖案件的问题。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从低到高分别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它们对应的行政区域分别是县级、市级、省级和级。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从字面上很好理解。意思是:第一次审理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这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因为有法律的后半部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来看看这个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另有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听了这些“其他规定”,大家应该能感受到,如果我们普通人有案可诉,是不是很难从中级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有朋友说我起诉要更多的钱。可以从中院开始起诉吗?答案是:可以。
按照今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调整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你打官司的最低金额是“一个小目标”。多少钱?一亿。多数情况下,在中院起诉需要5亿元。这样的情况怎么区分?在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据说张三是河东省的,王五是河西省的。王五欠张三一亿金钱,张三去河西省告王五。这时候王五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有管辖权了。五个亿的中级人民法院能管到什么情况?比如张三和李四是河东省人,双方在河西省的黄金生意上有经济往来。李四欠张三黄金款。这个时候如果张三在河东省打官司或者去河西省打官司,需要五个亿的中院来治理。你可以看到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不同。一方在1亿年内不在接收法院的省级管辖区居住,双方在5亿年内不在接收法院的省级管辖区居住。好的,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地域管辖规定。
属地管辖很好理解,就是解决法院管辖案件在哪里的问题。看看我们刚才提到的案例。明明是王五欠了张三的钱,张三却要去王五那里告。这就导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因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通过这部法律,我们可以感觉到,原则上民事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提起。
你不禁要问,不是在原告处提起诉讼吗?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对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4)对被监禁人的诉讼。以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原告处提起诉讼的情况。
先说一个刚才的案例。张三和李四都是河东省人。为什么三要在河西起诉李四?因为双方都是在河西省买卖黄金,而且合同是在河西省履行的。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第20条到第32条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解释了。你可以看看附件中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送达。
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提起。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路、水上、空中空事故损害赔偿请求,由事故发生地或车方提出。
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空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损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发生地提起
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应当在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提起。
由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再来看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可以理解为VIP管辖。专属管辖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变更。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有哪些?(1)因房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其次是第34条,是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第级的管辖规定。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再回到刚才张三和李四的例子。双方都在河西省做黄金生意。李四没钱付货款,和张三约定春节前还款。如果不能按期还款,李四在韩栋靖州市的10套房产将归张三所有,抵消5亿元货款。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如有争议向河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四违约后,张三起诉至河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10套房屋归其所有,并为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这个会给张三立案吗?当然不是。本例中,双方约定了争议的管辖法院,但他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为级别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张三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也就是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到这里,我们回到开头,看看我们讲过的案例,以及留下的问题。原被告张三、王二本人及其公司均在永城,因张三在安徽濉溪的房屋装修将被起诉,双方也约定有争议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开始,我给大家留了一个问题。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能否有管辖权?答案是:不会,大家可能都很困惑。被告住所地为永城,公司住所地为永城,合同履行地为永城。双方还同意由永城法院管辖。为什么这个装修合同纠纷不能由永城法院管辖?在这里,我们会看到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单看这个解释,我们还是看不懂,因为解释里没有装修合同纠纷这种事由,是按照房产纠纷来认定的。在这里我给大家解释一下,装修合同纠纷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包含的一种诉因,包括农村房屋建筑合同纠纷、铁路建筑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等等。所以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白,装修合同纠纷是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为不动产纠纷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虽然双方约定由永城法院管辖,但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所以,即使当事人都是永城人,本案也应该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咱们继续把这个案子改成引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我们假设张三在手机上直接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向永城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于法院内部系统升级,立案庭小姐不审核案件材料,系统直接自动立案,生成案号,分配执法法官。直到张三将立案材料发给执行法官,法官才发现此案不应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移交安徽。当即决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然后案件到了濉溪法院法官那里。我们假设法官对案件有不同的理解。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房产纠纷管辖,并没有说装修合同纠纷也由房产纠纷管辖。双方约定,本案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有一个解释。此时濉溪法院无法直接将案件转回永城法院。我们再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第37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濉溪法院应该怎么做?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该在哪里向法院申报指定?答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仔细想想就能明白了。河南省永城市法院和安徽省濉溪县法院是两省法院,共同上级是最高人民法院。
好了,朋友们,今天的文章是根据张三的故事写的。当然不是这个张三不是法外狂徒。民政没有狂热分子,只有一个普通的自然人张三。我给大家简单聊了一下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你对法律有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s2/]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视频版)
本文标签: 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被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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