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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判断要点】1。虽然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在形式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包括页码不一致、单独列出签名页等,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而拒绝起诉,确实不妥。2.通常情况下,在起诉状中署



民事起诉书 原告(最高院裁判:法院在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材料存在瑕疵的,应否裁定驳回其起诉)

【判断要点】1。虽然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在形式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包括页码不一致、单独列出签名页等,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而拒绝起诉,确实不妥。2.通常情况下,在起诉状中署名并签名或盖章的原告,如果同时满足其他起诉条件,则被认为是合格的原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通常在立案阶段进行。在立案后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材料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要求补正。必要时,应依职权查明。3.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该条规定的是起诉形式,而不是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适用该条款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法中第1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宝,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川,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荣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京北工业区工农路47号康华街1号。

民事起诉书 原告(最高院裁判:法院在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材料存在瑕疵的,应否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定代表人: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陆、杨、王爱宝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中荣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公司)、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工程公司)发生专利权纠纷,于2020年12月15日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第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陆、杨、王爱宝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在实体审理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1)起诉状不存在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起诉状是陆、杨、王爱宝的真实表达,没有任何瑕疵和虚假。鲁也参加了第一次诉讼的庭审,一审法院对此知情。2.诉状的形式没有瑕疵,合法有效。陆、杨和王爱宝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何种纸张和字体提交申诉书。法律没有规定起诉状的纸张和字体要一致。但一审法院从纸张和签名页认定,第一、二页内容并非陆、杨、王爱宝的真实表示,主观臆断,无根据。(2)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起诉状的形式存在瑕疵,也不影响本案认定起诉状的内容是陆、杨、王爱宝的真实表达。在一审庭审质证环节,陆、杨、王爱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出示了证据中涉及陆、杨、王爱宝的原始材料。如果起诉状不是陆、杨、王爱宝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无法获得相关原件。陆、杨、王爱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委托书。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起诉状有瑕疵,审判过程也决定了起诉状的内容。而且,如果一审法院对起诉状有疑问,可以通过电话或发送文件的方式,直接与卢、杨、王爱宝确认,也可以弥补一审法院认为起诉状的“瑕疵”。(3)一审法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包括起诉状在内的起诉材料提交给了一审法院,法院在一审时也对起诉状进行了核实。一审法院、中荣公司、有色工程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及起诉状内容不是陆、杨、王爱宝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结束后,原审法院还多次电话联系陆、杨、王爱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和解事宜。2020年11月,一审法院以“有问题”为由,联系了陆、杨、王爱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杨、王爱宝也尽力配合出具公证书,但一审法院仍不认可公证书内容。一审法院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疲劳。

中融公司辩称:(1)陆、杨、王爱宝在一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不能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起诉状第一页与第二页字体相同,页码连续,而最后一页没有正文内容,所以是签名页。由于该签名页的字体与前两页不一致,且页码与前两页不连续,无法证明该签名页是该民事起诉状的签名页,因此无法确认该诉讼系陆、杨、王爱宝所为。(2)陆、杨、王爱宝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提起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陆、杨、王爱宝于2020年11月18日在山东省东营市渤海公证处公证。但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其未能在一审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签字确认,也未能对本次诉讼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公证。陆、杨、王爱宝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三人在2020年11月18日的民事起诉状上签名的过程,不能证明一审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的签名是三人签名。(3)一审法院根据委托代理人陆、杨、王爱宝在一审中提交的材料立案。人民法院立案时采取的立案登记制,只是对立案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杨、王爱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有色工程公司没有答复。

陆、杨、王爱宝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陆、、杨、、王爱宝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专利号ZL 20172086××××××××××××××××××××××××××××××××××××××××××××××××第2号诉讼费用由中荣公司和有色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陆、杨、王爱宝于2011年委托中融公司加工超短半径水平井。杨、王爱宝于2011年将大量图纸送给中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牛。2012年5月,鲁与中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签订了超短半径水平井保密协议,要求中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但中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违反双方保密协议,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了鲁、杨、王爱宝保密技术所涉及的专利,涉案专利授权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2018年3月15日,中荣公司通过说明书对涉案专利进行变更,专利权人变更为中荣公司和有色工程公司共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杨、王爱宝发给中荣公司牛的图纸基本一致。得知中荣公司申请专利后,陆、杨、王爱宝与中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多次协商,均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陆、杨、王爱宝提交的起诉状存在严重缺陷。陆、杨、王爱宝提交的起诉状共三页。第一页和第二页的字体与论文的字体相同。最后一页没有正文,只有陆、杨和王爱宝的签名。纸张和字体明显与前两页不符,标注的页码是第一页。发现问题后,原审法院与陆、杨、王爱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要求其以公证方式在起诉状第一、二页签字确认,或当面当庭签字确认,但陆、杨、王爱宝均未作出确认,应视为陆、杨、王爱宝未提交合格起诉状,不能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杨、王爱宝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陆、杨、王爱宝一审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共有三页,前两页为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页码为1、2,第二页为最后一幕(以下无正文)。最后一页为签名页,上面有陆、杨、王爱宝签名并按手印,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页码为1页。陆、杨、王爱宝在一审中提交的委托书显示,委托人为陆、杨、王爱宝,委托人为高泽川、韩,委托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债权、和解、调解、收集法律文书。陆、杨、王爱宝的签名和手印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30日开庭审理,核对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陆、杨、王爱宝的委托代理人高泽川、韩到庭参加诉讼。中荣公司、有色工程公司对高泽川、韩的身份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还认定各方委托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实质性审理。一审法院确认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的法律地位和权属问题。2020年11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渤海公证处出具了(2020)鲁东营渤海证民字第28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申请人为鲁、杨、王爱宝,用以证明鲁、杨、王爱宝于2020年11月18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民事起诉状。该起诉状与陆、杨、王爱宝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一致。陆、杨、王爱宝在起诉状的每一页上都签了字,按了手印。页码分别标记为第1页、第2页和第3页。陆、杨、王爱宝向一审法院提交公证书,一审法院未予采纳。2020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院分别与陆、杨、王爱宝电话联系,三人均确认该民事起诉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共同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共同对该民事起诉状进行了公证,以证明原审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驳回陆、杨、王爱宝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陆、杨、王爱宝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存在瑕疵,因不能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起诉。陆、、杨、、王爱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陆、杨、王爱宝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在形式上确实存在页码不一致、签名页分离等瑕疵,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确有不当。具体原因如下:

通常情况下,在起诉状中被点名并签名或盖章的原告,在同时满足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合格的原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通常在立案阶段进行。在立案后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材料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要求补正。必要时,应依职权查明。

本案中,首先,原审时,对方并未质疑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也未进行审查,而是确认了出庭人员的身份,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理。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的主观地位存疑,提出了补正请求。陆、杨、王爱宝按要求进行了公证,并对民事起诉状的格式缺陷进行了补正,提交一审法院。本院认为,陆、、杨、王爱宝提交的公证书补充,弥补了民事起诉状的形式上的缺陷,证明民事起诉状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裁定对此没有记载和确认,也没有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杨、王爱宝的诉讼请求。本条规定起诉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并按照被告人数制作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予以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该条规定的是起诉形式,而不是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适用该条款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s2/]

综上所述,陆、杨、王爱宝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最终裁决。


韦磊法官

周平法官

李炎法官

2001年8月30日


刘,正式助理经理

书记员刘志彦


来源:民事审判

本文标签: 两个原告可以写一份起诉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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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雨林沐风

    雨林沐风

    2022-03-14 06:01:30    回复

    次协商,均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陆、杨、王爱宝提交的起诉状存在严重缺陷。陆、杨、王爱宝提交的起诉状共三页。第一页和第二页的字体与论文的字体相同。最后一页没有正文,只有陆、杨和王爱宝的签名。纸张和字体明显与前两页不符,标注的页码是第一

  • 总有贱人想害朕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4 06:09:18    回复

    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材料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要求补正。必要时,应依职权查明。本案中,首先,原审时,对方并未质疑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也未进行审查,而是确认了出庭人员的身份,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理。一审法

  • 凡间来客

    凡间来客

    2022-03-14 06:25:40    回复

    实意思表示。庭审结束后,原审法院还多次电话联系陆、杨、王爱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和解事宜。2020年11月,一审法院以“有问题”为由,联系了陆、杨、王爱宝的委托诉讼

  • 孙澜富翔

    孙澜富翔

    2022-03-14 01:20:47    回复

    这人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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