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5 | 评论:2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中经原告或者被告介绍后主张独立利益,或者协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及意义特性
1.参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的亲属,他参加了他人的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也受制于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也不同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当事人。它属于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人与本案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协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二,法院对这起诉讼的处理可能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功能
1.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防止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3.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并参与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原告和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张一切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有争议的民事权益,这些权益既不归原告所有,也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只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这场诉讼正在进行中。这个诉讼的进行是一个时间条件,是指第三人要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没有结束,具体是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之前。
3.参与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同等的诉讼地位。
虽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诉讼时以本诉讼双方为被告,但处于被告地位的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不是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在诉讼标的上有相反而非共同的利益。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判决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益是指民事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两种法益:一种是债权关系;二是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败诉,第三人将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3.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是从属的,又是独立的。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诉讼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赢得诉讼,所以不允许进行与参与者身份和目的相违背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广泛的当事人,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取得与诉讼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即“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不允许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不得通知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与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
(二)与原告、被告有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案外人,或者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的当事人;
(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一是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二是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对其提出异议;第三,本案中的收货人已经承认向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
(4)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已经履行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一方当事人财产并支付相应对价的人。
(四)两种第三方的区别
1.参与诉讼有不同的理由。
2.以不同方式参与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定承担民事责任,说法不一。
三、善意取得处分共有的房屋,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实践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而第三人即受让人并不知情,且已支付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应该适用善意取得房屋制度,但在什么条件下才是问题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原则,善意取得共有房屋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共有房屋的转让人必须是共有人。通常是指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出售共有房屋。非共有人出卖房屋,当然无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即房屋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
第二,房子的买家必须支付对价。即买受人有偿取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价格应当能够反映房屋的价值,不能明显低于不动产的实际价值,也不能无偿取得,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善意的,没有过错,即买受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对出卖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毫不知情。根据交易过程中对客观情况的通常判断,买受人有理由认为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屋。主观上,除了具备善意的条件外,买受人还应该没有过错,也就是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买受人应适当关注交易标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处分共有房屋。什么情况下买受人是善意的,没有过错,应该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如果甲要将房屋出售给乙,乙应当根据通常的注意义务向甲了解该房屋是否为甲的专属财产。如果是共有房屋,还应当了解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房屋。如果明明是共有房屋,但是A隐瞒了这一事实,并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比如产权证上只有A一个所有人或者该房屋只有A一个人居住等。或者甲方承认该房屋为共有,但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并授权其办理过户,且甲方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等。,这种情况应视为乙方善意且无过错。买受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或者买受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与其他共有人进行交易的,或者买受人未对交易对象是否为共有房屋予以应有的注意的,应当认定该交易因买受人的恶意或者过失而无效。
第四,房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变动不同于动产的物权变动。世界上大多数的物权法都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一经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即具有公信,反之则不然。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买受人已善意支付对价且无过错,只有在房屋产权已转移的情况下,才能善意取得。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房屋交易行为不完整,其他共有人阻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司法实践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要求撤销的,应当考虑交易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是,应当认定交易有效,适用房屋善意取得制度;没有的,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无效。
四、诉讼中如何追加第三人?在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齐全。申请书应当列出添加的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说明添加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需要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追加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拖延,缩短审理周期。
五、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1.申请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确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证明案件有补充的必要;
3.法院决定需要追加第三人的,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并书面通知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将向追加的第三人送达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程序;
5.如果法院裁定不需要追加第三方,将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再追加第三方。裁决法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本文标签: 两个原告可以写一份起诉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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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野星星
2022-03-14 08:08:11 回复
上的利害关系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益是指民事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两种法益:一种是债权关系;二是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败
挡刀子
2022-03-14 03:40:45 回复
经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即具有公信,反之则不然。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买受人已善意支付对价且无过错,只有在房屋产权已转移的情况下,才能善意取得。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房屋交易行为不完整,其他共有人
碧蓝幻想
2022-03-14 11:00:13 回复
者管辖协议的案外人,或者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的当事人;(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一是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二是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
独闯冒险岛
2022-03-14 10:56:05 回复
买受人未对交易对象是否为共有房屋予以应有的注意的,应当认定该交易因买受人的恶意或者过失而无效。第四,房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变动不同于动产的物权变动。世界上大多数的物权法都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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