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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一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

移送起诉后取保候审会解除吗(取保候审改变管辖后,还需重新作出决定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一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但对于管辖变更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是否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

有人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取保候审的强制决定,变更管辖后的检察机关可以只是沿用之前的取保候审决定,否则容易利用变更管辖延长强制措施期限。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法律没有限制取保候审人数。刑事诉讼法只对公检法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进行了限制,但没有规定次数,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观点。其次,限制取保候审人数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对取保候审采取强制措施是常见的,但一旦被逮捕人符合再次取保候审的条件,又因取保候审次数的限制而不能变更强制措施,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取保候审的次数不应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管辖的案件中,往往采用检察机关在变更管辖前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但这种做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应“一刀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考虑沿用上一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但对于比较复杂或者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原因如下:

第一,从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定位来看,取保候审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不羁押的强制措施。虽然公安机关负责取保候审的执行,但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对被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在批准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的同意。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同意是公安机关批准的前提条件,相关规定所包含的法理是,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对被保险人的监管责任。笔者认为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意义所在,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之所以要求检察机关再次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因为此时审查起诉机关还负有对被保险人的监督责任。比如,如果完全按照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期限,一旦犯罪嫌疑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征求意见,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审查决定,检察机关也无权作出审查决定。因此,现有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再次取保候审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管辖的案件也是如此。管辖变更前后,负责执行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往往不在同一地区,更容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缺位。因此,笔者认为,管辖变更后的检察机关应当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重新建立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之间的联系,从而有效实现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

其次,从犯罪嫌疑人或者担保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惩戒机制来看,检察机关发现担保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对担保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担保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逮捕。公安机关发现上述情况时,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由检察机关决定。如果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就不存在决策机关发现变更管辖后保证人或被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可能性,而变更管辖后的检察机关不是决策机关,在发现上述情况后无权进行处罚,导致取保候审义务失效。

再次,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立即解除对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但在变更管辖的情况下,如果变更管辖后的检察机关没有再次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着不起诉的人仍处于上一机关决定的强制措施中。此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无权撤销其他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只能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撤销。对于变更管辖的案件,多数案件变更管辖前后的检察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文书的流转和审查、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容易造成不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延迟。从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出发,如果在管辖变更后再次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完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且可以有效地保护未被追诉人的权利。

第四,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对同一人同时采取多项强制措施。有人认为,一旦变更管辖,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可能会导致重复取保候审。这种观点其实是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误解。《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受理案件的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担保方式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这意味着管辖变更后,检察机关作出新的取保候审决定,原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存在对同一人同时采取多项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标签: 解除取保候审后还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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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泡妞大佬

    泡妞大佬

    2022-03-14 01:53:23    回复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担保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逮捕。公安机关发现上述情况时,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由检察机关决定。如果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就不

  • 爷就是这么霸气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4 09:59:59    回复

    。其次,限制取保候审人数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对取保候审采取强制措施是常见的,但一旦被逮捕人符合再次取保候审的条件,又因取保候审次数的限制而不能变更强制措施,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取保候审的次数不应

  • 野鹿眠

    野鹿眠

    2022-03-14 07:11:03    回复

    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来源:检察日报

  • 莘梵露永

    莘梵露永

    2022-03-14 01:19:16    回复

    还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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