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金兰第三名
●当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时,不宜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会拉长办案周期,降低司法效率,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区分不同案件、不同情况,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角度,依法合理确定是否需要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据此,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检察、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规定了法院、检察机关在各自诉讼阶段重新适用取保候审程序的情形。目前对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看法,应重新办理手续。
司法实践中的意见之争
有的人认为诉讼阶段有变化的,都应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检察机关为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需要公安机关继续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有人认为,当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时,是否重新申请取保候审,应该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被侦查机关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担保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被侦查机关。受理案件的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没有重新申请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也没有取消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是否重新申请取保候审的决定。
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
实践中,笔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答题网”搜索相关问题,全国检察干警对该问题的查询量非常大,答案也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应当重新适用取保候审程序。比如有民警咨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现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嫌疑人是外国人。在当前疫情下,能否继续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机关不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答复是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使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程序。建议对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做好告知笔录。疫情过去后,要完善相关手续。
对此类问题的部分答复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当办案阶段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全国许多试点地区都明文规定,问题中提到的案件不得再审。所以,在现行法律没有任何变通规定的情况下,能重新办理手续的就重新办理;对于速裁的个别案件,如果三地公安法院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且案件经过充分风险评估,可考虑不予重新办理。
刑事诉讼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具体的审查起诉期限,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起诉期限。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可能会优先考虑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应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应用。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当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时,不宜重新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速案”可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办结,无需重新办理。原取保候审尚未届满的,可以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完成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避免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重在快捷。比如,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分别办理取保候审程序,毫无意义,只会增加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
如果“一般案件”能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办结,一般不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原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可以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完成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对于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法官主要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需经检察长或本院院长批准。
原取保候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疑难案件”,需要重新办理。原取保候审尚未到期,但案件过于复杂,无法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结案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法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新的取保候审决定。经检察长或者院长同意,犯罪嫌疑人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
同时,如果原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即将届满,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无法结案的,也需要重新办理手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法官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于重新取得担保人的情况,如果前一个环节已经交了保证金,且保证金没有退回,则不需要再次交保证金。前一环节使用担保人的,应当继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规定提供合格的担保人。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当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时,不宜机械适用程序法重新适用取保候审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负担,降低司法效率,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强制措施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司法谦抑精神等诉讼法理不符。因此,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兼顾法律情境,努力从办案程序、实体等方面让身边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标签: 解除取保候审后还会被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IZUMI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